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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文具行业协会争议处理规则(修订版)

cnnbsa发表于 2021-06-30 15:23:00 阅读次数:0
第一条  为正确、及时处理宁波文具行业(以下简称行业)争议事项,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促进行业良性竞争、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制定宁波文具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争议处理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协会会员单位之间、或会员单位与非会员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事项。法律法规规定由专门机关管辖的、禁止民间调解解决的、司法或行政机关已受理、解决的除外。
第三条 行业争议处理以法律为准绳、事实为依据、调解为主要手段,遵循依法、自愿、平等的原则,妥善解决争议。
第四条 各会员单位应自觉遵守本规则。
第五条 协会负责本规则的组织实施,协会及协会法律顾问是负责争议处理机构,负责争议处理工作。
第六条 争议各方可向协会提出调解争议或处理争议的书面申请。协会根据请求事项、事实依据等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
第七条 争议各方应本着彼此尊重、互谅互让、求同存异、合作共赢的原则,争取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争议。
第八条 根据争议的性质特点、难易程度和发展变化,争议处理机构可采取灵活多样调解方式:
(一)函件调解。争议任何一方要求调解的,争议处理机构向另一方发出调解通知函,协调各方自行调解,结束争议;
(二)斡旋调解。争议各方自行协商无法解决的,争议处理机构委派调解员从中斡旋,转达各方意见,提出调解建议,促使各方协商解决争议;
(三)合约调解。在争议处理机构主持下调解成功的,争取双方签署有约束力的合约。
(四)诉前调解。在进入仲裁或司法程序前,争议处理机构推荐律师进行诉前调解。诉前调解成功的,签署结束争议调解书;诉前调解未成功的,按当事人意愿,进入仲裁或司法程序。
第九条  调解书应详细载明争议各方的名称、请求事项、调解过程和结果等内容,争议各方、调解员签名,加盖争议处理机构印章。
第十条  调解达成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第十一条  除了调解以外,争议处理机构可按照以下方式协调处理争议:
(一)协调争议各方和解,结束争议;
(二)引导争议各方在非原则问题或具体利益关系上选择让步妥协,化解矛盾,消除争议;
(三)由专家进行辨析,结束争议。
第十二条  一般争议事项,由争议处理机构直接出具争议处理决定书;重大争议事项,由争议处理机构提请协会理事会审议后,出具争议处理决定书。
第十三条  对过错方的处理决定包括:告诫谈话、责令整改、通报批评、取消会员资格、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等。
第十四条  本规则经2021年6月30日协会五届一次会员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协会秘书处负责修改和解释。
 
宁波文具行业协会
2021年6月30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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