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文具行业信用管理制度(修订版)
cnnbsa发表于 2021-06-30 15:24:00 阅读次数:0 次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2016]33号)精神,加强宁波文具行业信用文化建设,维护宁波文具行业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宁波文具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波文具行业企业信用管理。
第三条 宁波文具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宁波文具行业企业信用管理。
第四条 协会设立宁波文具行业企业信用记录表,用于记录企业失信记录。
第五条 失信记录包括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可依法应当记入信用记录的失信行为信息。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修复和移除
第六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宁波文具行业企业失信行为信息的采集、修复、移除和使用等管理工作。
第七条 宁波文具企业有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协会秘书处应当自相关认定、或处理决定作出15个工作日内完成采集:
(一)非法集资的;
(二)无照经营的;
(三)恶意拖欠员工薪水的;
(四)逃税避税的;
(五)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六)向政府统计部门提供不实统计资料的;
(七)因提供商品或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财产安全要求,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
(八)因商标侵权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九)有能力履行但拒不履行司法判决的;
(十)违反法规法规情节严重的。
第八条 协会秘书处将失信企业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5个工作日,书面告知企业当事人记录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协会秘书处应当作出决定前听取当事人意见,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成立的,协会秘书处应当采纳。
第九条 信息记录有效期一年,有效期满自动失效,由协会秘书处移除信息记录。
第十条 失信企业可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等方式修复信用。失信企业实施信用修复行为后,可以向协会秘书处提交相关材料,申请作用修复。
协会秘书处同意信用修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移除相关记录。不同意信用修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协会秘书处应当对所采集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发现信息错误可发生变更时,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变更。按照本办法已对外公布、通报的,协会秘书处应当自变更决定起3个工作日内撤销公布、撤回原通报。
第十二条 协会支持社会主体自行收集记录宁波文具行业企业信用信息。在保证独立、公正、客观前提下,鼓励社会主体将自身记录的宁波文具企业信用信息提供给协会参考使用。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使用
第十三条 协会可在协会官网、公众号上公布失信企业失信行为。
第十四条 对重复失信等严重失信行为企业,协会可依据章程对其实行书面告诫、通报和劝告退会等惩戒措施。
第十五条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用信息,应当进行技术处理后再予公开。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六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失信企业信用记录管理,应当做好信息数据安全保护工作,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协会秘书处的信用信息采集、使用、公示和管理等工作,接受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向协会反映情况。协会信箱wenjuxiehui@163.com。
协会秘书处应当收到监督信息的5个工作日内反馈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将结果反馈监督人。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2021年6月30日协会五届一次会员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修改和解释。
宁波文具行业协会
2021年6月30日(修订)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波文具行业企业信用管理。
第三条 宁波文具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宁波文具行业企业信用管理。
第四条 协会设立宁波文具行业企业信用记录表,用于记录企业失信记录。
第五条 失信记录包括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可依法应当记入信用记录的失信行为信息。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修复和移除
第六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宁波文具行业企业失信行为信息的采集、修复、移除和使用等管理工作。
第七条 宁波文具企业有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协会秘书处应当自相关认定、或处理决定作出15个工作日内完成采集:
(一)非法集资的;
(二)无照经营的;
(三)恶意拖欠员工薪水的;
(四)逃税避税的;
(五)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六)向政府统计部门提供不实统计资料的;
(七)因提供商品或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财产安全要求,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
(八)因商标侵权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九)有能力履行但拒不履行司法判决的;
(十)违反法规法规情节严重的。
第八条 协会秘书处将失信企业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5个工作日,书面告知企业当事人记录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协会秘书处应当作出决定前听取当事人意见,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成立的,协会秘书处应当采纳。
第九条 信息记录有效期一年,有效期满自动失效,由协会秘书处移除信息记录。
第十条 失信企业可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等方式修复信用。失信企业实施信用修复行为后,可以向协会秘书处提交相关材料,申请作用修复。
协会秘书处同意信用修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移除相关记录。不同意信用修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协会秘书处应当对所采集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发现信息错误可发生变更时,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变更。按照本办法已对外公布、通报的,协会秘书处应当自变更决定起3个工作日内撤销公布、撤回原通报。
第十二条 协会支持社会主体自行收集记录宁波文具行业企业信用信息。在保证独立、公正、客观前提下,鼓励社会主体将自身记录的宁波文具企业信用信息提供给协会参考使用。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使用
第十三条 协会可在协会官网、公众号上公布失信企业失信行为。
第十四条 对重复失信等严重失信行为企业,协会可依据章程对其实行书面告诫、通报和劝告退会等惩戒措施。
第十五条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用信息,应当进行技术处理后再予公开。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六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失信企业信用记录管理,应当做好信息数据安全保护工作,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协会秘书处的信用信息采集、使用、公示和管理等工作,接受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向协会反映情况。协会信箱wenjuxiehui@163.com。
协会秘书处应当收到监督信息的5个工作日内反馈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将结果反馈监督人。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2021年6月30日协会五届一次会员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修改和解释。
宁波文具行业协会
2021年6月30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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