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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行原产地证备案无纸化工作的通知

cnnbsa发表于 2017-09-06 10:54:02 阅读次数:0
各相关企业:
为有效落实浙江省及宁波检验检疫局“最多跑一次”相关工作要求,方便企业办理原产地证备案,提升宁波地区优惠原产地证利用水平,定于8月8日起在宁波地区全面推行原产地证备案无纸化工作。具体操作要求请见《原产地证备案无纸化操作规范》(见附件)。
 
附件:《原产地证备案无纸化操作规范》
 
                               宁波检验检疫局
2017年8月8日
 
 
原产地证备案无纸化操作规范
1目的
为提高原产地工作效率,促进贸易便利化,规范原产地证备案无纸化工作,特制定本规范。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宁波局原产地证备案无纸化管理,包括宁波地区原产地证企业、签证产品和申报员备案以及变更等相关业务。
职责
    宁波局通关处负责宁波局原产地证备案无纸化工作的管理;各分支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辖区内原产地证备案无纸化工作的组织实施。
控制要求
4.1备案机构
宁波地区申请原产地证备案的企业应向工商登记地的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备案。保税区企业可向实际办公地的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备案。宁波鄞州区、海曙区、江北区的企业可自主选择宁波局国际航运服务中心办事处或鄞州局进行备案。
4.2备案流程及要求
4.2.1企业备案
4.2.1.1申请原产地证签证的企业登录原产地综合服务平台(http://ocr.eciq.cn,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提交网上备案申请,同时上传《营业执照》原件、《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其他进出口经营权证明文件原件、企业公章印模、中英文印章印模、《原产地证书电子签证保证书》。
4.2.1.2仅作产品备案的生产企业登录服务平台提交网上备案申请时需在备注栏里注明“仅作产品备案不签证”,同时上传《营业执照》原件、企业公章印模。
4.2.1.3申请从事原产地证申报代录入业务的企业登录服务平台提交网上备案申请时需在备注栏里注明“申请代录入,代理报检企业备案号XXX”,同时上传《营业执照》原件、企业公章印模、《原产地证书电子签证保证书》。
4.2.1.4企业电子资料提供齐全后,检验检疫机构电子审核通过后向企业发送原产地证备案号,并提示企业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变化之日起15日内登录服务平台提交变更申请,并根据需要提示企业继续完成产品预审申请和申报员信息维护,不再发放纸质原产地登记证书。
4.2.2企业信息变更
企业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变化之日起15日内登录服务平台提交网上企业变更申请,同时上传更新后的证明资料。企业电子资料提供齐全后,检验检疫机构电子审核通过后向企业发送确认回执。
4.2.3产品备案
4.2.3.1宁波地区一般敏感产品、控制签证产品或者含有进口成份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向检验检疫机构进行签证产品备案;其他产品的生产企业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签证产品备案。
4.2.3.2企业备案完成后方可申请产品备案。企业登录服务平台提交产品预审申请,根据检验检疫机构回执要求,录入产品成本明细、上传原材料采购发票及其他相关电子资料,并配合开展书面调查或实地调查。
4.2.4产品变更
    参照产品备案相关要求。
4.2.5申报员备案
4.2.5.1企业备案完成后方可申请申报员备案。企业登录服务平台进行申报员信息维护,上传《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原件、手签笔迹扫描件。企业信息提交后即完成备案,检验检疫机构不再发放申报员证。
4.2.5.2企业在申报原产地证书前需完成申报员备案。
4.2.6变更签证机构
4.2.6.1企业登录服务平台提交网上企业变更申请,修改企业所属备案机构为拟变更机构。拟变更机构收到电子申请后联系原签证机构,确认该企业已办结相关业务,予以电子审核通过。
4.2.6.2涉及纸质档案的,拟变更机构通知原签证机构进行档案移交。
4.3办理时限
对企业提交的原产地证备案相关业务,检验检疫机构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涉及产品调查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4.4监督管理
4.4.1各分支检验检疫机构按要求审核相关企业报送的电子资料,并根据总局、宁波局的相关要求开展书面调查或实地调查。
4.4.2对于检验检疫机构开展的书面调查或实地调查,企业应予以配合。
4.4.3对于企业在原产地证备案无纸化过程中的失信行为,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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