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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出台“25条新政” 提高利用外资水平 宁波再放大招

cnnbsa发表于 2017-09-14 11:15:36 阅读次数:0
 上月底,我市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的实施意见》,出台包括要素供给、激励措施在内的“25条新政”。
 
  作为国内较早对外开放的城市,利用外资一直是宁波经济的“金字招牌”。此时此地,为何又要重提利用外资问题?
 
  宁波市商务委有关负责人说,今年以来,我市利用外资出现下滑态势,在外资重视程度、要素供给、机制保障、政策支持等方面,与省内外兄弟城市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
 
  记者注意到,8月31日,我市刚刚召开全市积极利用外资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再动员大会,省委副书记、市委书记唐一军作出批示,市委副书记、市长裘东耀对工作进行了部署。
 
  唐书记批示,要把利用外资工作放到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把握大势、提高站位,勇于创新、提升能力,推动宁波成为外商投资的战略高地。
 
  “发展经济是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开放型经济是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利用外资是开放型经济的重中之重。”裘市长用三个“重中之重”来强调利用外资重要性。
 
  由此可见,这份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的“实施意见”其重要性,可见一斑。
 
  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利用外资水平,宁波到底怎么做?文件一口气提出了包括进一步拓宽利用外资领域、进一步创新利用外资举措、进一步强化招引外资实效、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和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等5个部分25条意见。
 
  其中,重点支持外资参与实施《“中国制造2025”宁波行动纲要》让人印象深刻。
 
  《实施意见》提出,围绕争创“一带一路”建设综合试验区和中国·中东欧“16+1”经贸合作示范区建设,以发展智能经济为引领,引导外商投资新材料、高端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等三大战略性产业,鼓励外商投资汽车制造、绿色石化、时尚纺织服装、家用电器、清洁能源等五大优势产业。
 
  宁波还提出,重点支持外资参与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外资参与PPP项目投资、运营和管理。
 
  世界500强作为优质外资代表,是各地引资的焦点。《实施意见》提出,对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具有核心研发团队和技术的大型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功能性机构,以及境外世界500强和行业龙头企业在我市设立的制造业、保险业、科技类等项目可享受我市已出台的相关扶持政策;其他类项目政策另行研究制订,特别重大项目给予“一事一议”综合扶持。
 
  同时,鼓励企业“以民引外”、“以企引外”、“以侨引外”和增资扩股,对境外世界500强和行业龙头企业并购或参股我市企业的重大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政策支持。鼓励市内企业开展跨国并购、境外上市等,利用全球创新资源要素做大做强后回甬投资。鼓励外资参与我市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扩大在甬投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宁波还将保障重大外资项目用地供给,对符合产业准入条件要求的重点外商投资项目,以及在省、市政府举办的重大商务活动中签约的重大外资项目,优先纳入全省和全市重大产业项目库,优先给予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当年开工项目用地指标。
 
  对符合产业导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优先发展且用地集约的外商投资项目,宁波提出可按不低于浙江省工业用地公开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对存量工业用地扩产厂房及辅助设施提高容积率用于制造业重点企业发展,不增收土地价款,免交增加面积的城建配套费。
 
  实施意见还提出考核、激励、招商等一系列机制保障措施。其中,我市提出要强化对市级相关部门、各区县(市)及重点开发区域利用外资的考核力度,增加利用外资绩效考核的权重。建立外资“红黄灯”警示制度,将利用外资工作纳入全市“双底线”考核体系,实行月亮灯、月通报、季分析、半年分管领导约谈、年度主要领导约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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