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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企业复工复产期间招工补助等政策有关内容的通知

cnnbsa发表于 2020-05-28 10:44:32 阅读次数:0
为确保《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20〕4号)中相关政策落地,2月28日市人力社保局与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企业复工复产期间招工补助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甬人社发〔2020〕10号),明确提出“疫情解除”后办理企业新增招工补助、企业接受学生顶岗实习补助、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输送员工补助、人才交通补助4项补助政策的具体事项。由于目前疫情防控等级响应尚未完全解除,执行这条政策的条件未达到,故这4项政策至今还未实施。为让企业尽快享受到上述4项补助政策,经市委市政府同意,以5月为“疫情解除当月”,启动4项补助政策办理工作。

之所以选择5月为疫情解除当月,主要基于两方面考虑:一是受国际疫情何时结束无法判断,而目前我市企业生产经营持续承压,急需援企减负政策快速落地。二是5月7日中央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明确,全国所有县域调整为低风险,要求总结推广有效做法精准做好常态化防控。以此为疫情解除依据权威性强、影响面大,企业的认同度会更高。同时,政策时间跨度相对较长,覆盖面相对较广,获益企业会更多一些,更能体现我市助力企业发展的力度。

4项补助政策共调整了9项具体办理事项,其中企业新增招工补助办理调整3项:一是申报条件中“疫情解除后当月”调整为“2020年5月”;二是申报程序中“疫情解除后次月起3个月内”调整为“自2020年6月起至8月底”;三是职工在同一法人代表企业之间或同一集团公司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间,以及兼并重组或合并分立前后的企业进行流动,视作同一家企业就业,不计为新增员工。企业接受学生顶岗实习补助办理调整2项:一是申报对象和申报条件中“疫情解除后3个月”调整为“2020年8月底”。二是申报程序中“疫情解除后6个月内”调整为“2020年11月底前”。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输送员工补助办理调整2项:一是申报条件中“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调整为“2020年8月底”。二是申报程序中“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补助申领采取定期集中统一办理,补助一次性发放,集中统一办理的时间为新冠肺炎疫情解除后的第7个月,发放时间为集中统一办理后的次月”调整为“自2020年5月下旬起至12月底”。人才交通补助办理调整1项:申报对象中“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调整为“2020年8月底”。原通知中其他内容不变。具体办理事项如下:

一、企业新增招工补助办理

(一)申报对象

我市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的企业。

(二)申报条件

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2020年5月,企业已连续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且同一时间缴纳社会保险缴费人数较去年同期实现净增长。职工在同一法人代表企业之间或同一集团公司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间,以及兼并重组或合并分立前后的企业进行流动,视作同一家企业就业,不计为新增员工。

(三)补助标准

每净增1人给予500元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四)申报程序

1.自2020年6月起至8月底,符合条件企业通过网上(网址:http://jy.nbhrss.gov.cn:8080/lemis/logon.html)进行申报,填写《宁波市企业新增招工补助申请表》,并将营业执照副本上传。因企业变更等原因无法进行网上申报的,可携上述材料至纳税所在地的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申报。

2.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社保参保数据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核,审核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

3.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拟补助企业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由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将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至同级财政部门,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到相关企业。

宁波市企业新增招工补助申请表

申报单位

名称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是否公有企业

 

营业执照

地址

 

法人代表

或负责人

 

单位

经办人

 

手机号码

 

开户银行

名称

 

银行账号

 

疫情解除后当月参保人数

 

上年同期参保人数

 

参保净增

人数

 

申报补助金额(元)

 

申报

单位

意见

 

本单位承诺:填报信息及提供的申报材料真实准确,非同一法人代表或集团公司子公司,非兼并重组或合并分立前后的公司,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应责任。

 

法人代表或负责人:

(盖章)

 

审核

 

单位

 

意见

 

经审核:该企业2020年5月参保     人,参保净增     人,

符合招工补贴条件共       人,补贴总额     元。

 

审核人:              复核人:

 

年      月     日

(盖章)

 

备注:仅限非公有企业享受新增招工补贴。

二、企业接受学生顶岗实习补助办理

(一)申报对象

自2月16日起至2020年8月底,接收中高级职业院校(包括技工学校)毕业年度内在校学生(以下简称职技院校学生)顶岗实习的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的企业。

(二)申报条件

1.自2月16日起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接收职技院校学生顶岗实习,且顶岗实习已连续满3个月以上。

2.顶岗实习期间,企业按月发放顶岗实习补贴,且额度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顶岗实习学生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补助标准

每名职技院校学生顶岗实习连续满3个月,给予企业1000元补助。

(四)申报材料

1.宁波市企业接受学生顶岗实习补贴申报表;

2.企业与职技院校签订的顶岗实习协议;

3.企业发放顶岗实习补贴清单;

4.顶岗实习学生名单(加盖顶岗实习学生所在学校公章);

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五)申报程序

1.2020年11月底前,符合条件企业通过网上(网址:http://jy.nbhrss.gov.cn:8080/lemis/logon.html)进行申报,录入顶岗实习学生信息,并上传所需材料。因企业变更等原因无法进行网上申报的,可携申报材料及更名变更相关证明材料至纳税所在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申报。

2.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结合职技院校学生工伤保险参保信息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

3.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拟补助企业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由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将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至同级财政部门,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到相关企业。

宁波市企业接受学生顶岗实习补助申报表

申报单位

名称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是否公有企业

 

营业执照

地址

 

纳税地所属区县(市)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单位经办人

 

手机

号码

 

开户银行

名称

 

银行账号

 

申报顶岗

实习补贴人数

 

申报补贴

金额

 

申报

单位

意见

本单位承诺:填报信息及提供的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应责任。

法人代表或负责人:

(盖章)

审核

 

单位

 

意见

经审核:符合顶岗实习补贴条件共      人,均已参加工伤保险,补贴总额       元。

审核人:              复核人:

年      月     日

(盖章) 

备注:仅限非公企业享受顶岗实习补助。

三、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输送员工补助办理

(一)申报对象

在宁波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备案凭证》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

(二)申报条件

1.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自2020年2月16日起至2020年8月底为本市企业推荐或派遣员工50人及以上,并依法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3个月以上。

2.推荐或派遣员工是指首次在宁波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或2020年1月底前已暂停本市社会保险缴纳的重新续保人员。

(三)补助标准

按每人500元标准补助,每家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申报材料

1.推荐员工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宁波市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输送员工补助申报表》;

(2)推荐员工花名册。

2.派遣员工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宁波市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输送员工补助申报表》;

(2)派遣员工花名册;

(3)派遣员工劳动合同复印件。

以上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五)申报程序

自2020年5月下旬起至12月底,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按照用工企业的纳税地口径,向属地各级人力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各级人力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将《宁波市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输送员工补助汇总表》报市人才服务中心复核。经市人力社保局审定后,由各级人力社保经办机构将补助资金及时拨付人力资源服务企业。

宁波市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输送员工补助申报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申报单位

名称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单位经营

地址

 

法人代表

或负责人

 

单位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名称

 

银行账号

 

补助标准:符合条件50人以上,按每人500元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申报补助

人数

 

其中:推荐人数

 

其中:派遣人数

 

申请补助

金额

 

申报

单位

意见

本单位承诺:填报信息及提供的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应责任。

法人代表或负责人:

(盖章)

区县

(市)

人社

部门

审核

意见

经审核:该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向我市企业输送员工共         人,其中符合条件可领取补助的共       人,补助金额          元。

审核人:              复核人:                                                     

年      月     日

(盖章)  

注:本表一式二份,区县(市)人社部门与申报单位各存一份。

宁波市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推荐、派遣员工花名册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用工企业(盖章):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输送的用工企业名称

输送方式

(推荐/派遣)

社保申报月份

社会保险缴纳起止年月

1

 

 

 

 

 

 

2

 

 

 

 

 

 

3

 

 

 

 

 

 

4

 

 

 

 

 

 

5

 

 

 

 

 

 

6

 

 

 

 

 

 

7

 

 

 

 

 

 

 

 

 

 

 

 

注:①社保申报月份:请填写新增或续保月份,如“2020年2月”;②社会保险缴纳起止年月:请填写自2020年2月16日以来的实际社保缴纳起止年月情况,如“2020年2月-2020年7月”;③此表需同步提供EXCEL电子版。

四、人才交通补助办理

(一)申报对象

2020年2月16日起至2020年8月底,通过宁波各级公共就业人才网站线上招聘后来我市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中级以上技能人才。企业统一安排接送及自驾来甬的员工不再另行安排交通补助报销事宜。

(二)补助标准

浙江省内(除宁波市外)来甬就业每人200元,华东地区(除浙江省外)来甬就业每人500元,其他地区(除华东地区、浙江省外)来甬就业每人800元。

(三)申报材料

1.技能人才需要提供技能证书原件,应届毕业生凭就业协议书办理;
    2.企业开具的线上招聘证明盖章原件(需注明员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录用情况、线上招聘途径或网址);
    3.本人银行卡信息(需提供开户行相关信息)。

(四)申报程序

符合来甬交通补助的发放对象,关注“中国宁波人才市场”微信公众号,关注成功后在首页点击“交通补助”菜单按钮,分类选择“高校毕业生”或“中级以上技能人才”,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及本人银行卡信息,并拍照或上传上述材料电子版。按企业纳税地口径,由所在企业属地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直接发到个人银行卡。
来源:宁波人力资源保障局就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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