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内容

宁波市促进民营企业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营造公平竞争营商环境 促进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cnnbsa发表于 2021-01-07 16:05:57 阅读次数:0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发〔2019〕49号)、《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精神,充分激发我市民营企业发展活力,着力发挥民营经济在推进高质量发展、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中的重要作用,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决贯彻“两个毫不动摇”的大政方针,坚持竞争中性原则,大力营造公平竞争营商环境,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坚定不移支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让民营企业创造活力充分迸发,推进宁波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当好浙江建设新时代全面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重要窗口的模范生。

  二、优化民营企业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一)进一步放宽民营企业市场准入。全面实施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未列入负面清单的行业、领域、业务等,民营企业均可依法平等进入,不得因所有制形式不同设置或者变相设置差别化市场准入条件。在交通、能源、电力、通信、生态环保、社会事业等重点领域,建立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的长效机制,支持吸引民营企业进入可实行市场化运作的领域。规范有序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探索在城市开发建设、公共基础设施投资、城市资源要素配置等方面与民营企业开展合作,在具体合作项目实施方案中,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的条件。(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二)强化政府采购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强化以促进民营企业创新为取向的政府采购制度,加大对重大创新产品和服务、核心关键技术的采购力度,同等条件下,对民营企业列入《宁波市重点自主创新产品推荐目录》的产品与国有企业同等对待。政府采购不得在所有制形式或股权结构、注册登记地、经营规模、成立年限、业绩指标、设置项目库(或名录库、资格库等)、购买指定软件和服务、评价标准、信用评价指标等方面对民营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探索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制度,引导各级财政部门与金融机构加强合作,推广应用“政采贷”等产品,支持供应商凭借政府采购合同向合作金融机构申请信用融资。(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市中心支行)

  (三)完善公平统一的市场监管制度。充分运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和部门联合随机抽查机制,建立健全区域性、行业性问题综合整治机制。创新监管方式,应根据民营企业的行业属性、信用情况等落实分类监管要求,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并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检查等手段优化监管方式。完善信用监管制度,对民营企业及其经营管理者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和管理应当依法进行,不得违法扩大不良信息、严重失信名单的认定范围,不得违法增设监管措施和惩戒措施。(责任单位:市综合执法局、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人行市中心支行)

  (四)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广泛引入各类社会资本参与竞争性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除国家明确规定应当由国有资本控股的领域外,允许民营资本控股,提高民间资本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的比重。建立混合所有制项目发布机制,定期公开发布合作项目。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增资扩股及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责任单位:市国资委)

  三、推进民营企业改革创新发展

  (一)支持民营企业科技创新发展。加强科技基础条件平台、行业创新平台、区域创新平台的建设管理,指导和支持民营企业开展产品检验检测和认证,为民营企业科技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基础条件、技术服务和支撑。进一步加强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民营企业的开放共享。保障民营企业平等享受国家、省、市鼓励科技创新以及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广的相关政策,提高民营企业创新活力和核心技术开发能力。支持民营企业建设高水平研发机构,优先支持企业研究院、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科创平台建设。引导民营企业独立或联合承担国家各类科研项目,参与国家重大科学技术项目攻关。激励民营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落实高新技术企业、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

  (二)引导民营企业规范经营和管理创新。引导民营企业加快建立企业治理结构完善、股东行为规范、内部约束有效、运行高效灵活的现代企业制度。引导民营企业规范会计核算,加强财务管理,区分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引导民营企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筑牢守法合规经营底线,依法履行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职工权益保障等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商联、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总工会)

  (三)鼓励民营企业拓展海外市场。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对外贸易,积极参与“一带一路”项目建设。加快推进贸易便利化创新措施全面落地,完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加强境外投资服务和指导,提供政策法规、国际惯例的信息服务、重大风险及预警信息等,组织对外贸易、境外投资、贸易摩擦应对、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培训。鼓励民营企业境内外线上线下市场拓展,加大境外参展力度。进一步扩大出口信用保险和航运保险的规模,以及小微企业政府统保平台政策覆盖面,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跨境并购、境外投资。(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司法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宁波海关、宁波银保监局、宁波证监局、宁波市税务局)

  四、强化民营企业资源要素支撑

  (一)提升金融机构服务水平。优化信贷配置,加大对民营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支持金融机构发放单户授信3000万元及以下民营企业贷款和普惠口径小微贷款,优先对票面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民营企业票据办理再贴现。持续推广无还本续贷、循环贷款、年审制贷款等,支持正常经营的民营企业实现融资周转“无缝续接”,切实减轻企业续贷负担。进一步健民营企业贷款利率定价机制,把市场化定价原则和“保本微利”要求有机结合,优化民营企业信贷审批流程和环节,健全内部考核评价机制,适当提高贷款风险容忍度。大力推进民营企业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进一步深化银税、银担、银保、银政合作,推动动产、订单、应收账款、知识产权、仓单、股权等抵质押融资方式应用。健全全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扩大“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覆盖面,加快政策性小微企业财产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等业务发展,充分发挥分散风险、融资增信等功能。依托宁波市普惠金融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等,加强与工商、税务、电力、环保、经信、发改等部门和公用事业单位的对接、协调,加快信用信息共享应用。(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市中心支行、宁波银保监局)

  (二)支持民营企业直接融资。深化“凤凰行动”宁波计划,推动民营企业开展规范化股份制改造,支持民营企业到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等境内外市场挂牌上市。推动上市公司开展以高端技术、高端人才和高端品牌为重点的境内外并购,引入顶尖技术、管理团队、营销渠道等资源,形成一批技术含量高、发展质量好、产业带动强的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加快区域股权市场发展,向民营企业提供“精准滴灌”融资服务,加速孵化中小微民营企业。推动实施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计划,引导民营企业通过增资扩股、发行债券等方式融资,提高直接融资比例,实现股权与债券融资均衡发展。(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宁波证监局、市市场监管局)

  (三)拓展民营企业用地空间。实施差别化地价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产业项目用地,可按不低于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推广弹性出让、分割出让等多种供地方式,降低民营企业初始用地成本。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空间平台建设,推进小微企业园的规划建设和改造升级,统筹安排和加强小微企业园的建设用地以及园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经信局)

  (四)强化民营企业人才供给。深入落实“甬江引才工程”等各类人才政策,将民营企业引进的高层次、高学历、高技能以及紧缺人才纳入政府人才政策体系,为其提供职称评审、住房、人才落户、子女入学、配偶就业、医疗保健等方面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可以利用其存量工业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职工宿舍、办公等配套设施。鼓励民营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和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通过产学研合作、共建实习实训基地等方式,培养符合民营企业需求的经营管理、专业技术、技能应用等方面人才。〔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市教育局、市人力社保局、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五、切实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一)构建规范化市场化的企业退出机制。积极推进简易注销,在扩展简易注销范围、压缩简易注销公告时间、优化简易注销流程、明确简易注销救济途径等方面推进企业退出便利化。建立企业破产联动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破产程序中的企业注销、涉税事项处理、资产处置、职工权益保护等问题,提高企业破产办理便利化程度。设立“僵尸企业”破产处置绿色通道,简化破产企业注销程序。研究设立破产援助资金,推动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案件的审理。妥善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发挥破产重整程序特殊功能,优化资金、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配置,帮助和支持民营企业恢复经营。实施民营企业重整的税费特殊征管措施,大力推行“承诺注销”和“容缺办理”制度。(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中级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财政局、宁波市税务局、人行市中心支行)

  (二)强化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开展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惩治力度。推进知识产权法庭建设,建立多部门联动和跨部门案件处理机制,形成跨区域、跨部门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加快建设中国(宁波)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面向“246”产业集群重点领域,集成专利审查确权、行政执法、维权援助、仲裁调解、司法衔接等功能于一体。建立完善涉外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开展专利预警跟踪分析和风险研判,为民营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应对知识产权争端保驾护航。(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中级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司法局)

  (三)健全司法对民营企业平等保护机制。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财产,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依法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产与合法财产,涉案人员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和制度,不得使用刑事措施处理不涉嫌犯罪的经济纠纷,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加大对民营企业的刑事保护力度,依法惩治侵犯民营企业投资者、管理者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提高司法审判和执行效率,在查办案件过程中,既要严格依纪依法依规,又要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民营企业存在轻微违法行为的,应当教育、督促民营企业自觉纠正;对违法行为依法需要采取法定措施的,应当采取与处置该违法行为相适应的措施;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综合执法局、市中级法院)

  (四)建立清理拖欠账款长效机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迟延支付民营企业账款,不得在约定的付款方式之外以承兑汇票等形式延长付款期限。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要求,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对拖欠民营企业账款问题进行排查、建立台账,开展自查自纠,做到应付尽付、不留死角,严防新增拖欠。审计机关在审计监督工作中应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支付民营企业账款情况作为重要审计内容。加强对拖欠民营企业账款行为的监督惩戒,对出现严重拖欠问题的失信主体,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纳入“黑名单”。充分利用宁波市清理拖欠民营企业账款举报渠道,及时受理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政府平台公司、国有大型企业等因业务往来与民营企业形成的逾期欠款。(责任单位:市级有关部门)

  六、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一)建立规范化政企沟通渠道。畅通企业反映诉求渠道,建立完善企业服务综合平台,探索建立民营企业权益保护热线,受理民营企业的政务咨询、投诉举报等。健全列名结对制度,结合“三服务”活动,由市领导带头走访服务企业,协调解决制约民营企业发展的困难和问题。健全活动参与制度,邀请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参加民营企业发展工作会议、重大经贸考察活动等,切实提高民营企业参与度。健全商会对接服务保障制度,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对接政府与企业的桥梁纽带作用,为民营企业提供政策宣传、需求调研、跟踪反馈和服务对接。(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委统战部、市信访局、市工商联)

  (二)完善民营企业决策参与机制。制定重大涉企政策措施时,充分听取民营企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建议,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涉企政策及其配套规定。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制定调整涉企政策时,根据实际设置合理过渡期,给企业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时间。健全涉企政策评估制度、跟踪落实制度,督促落实已出台的民营企业发展政策,必要时可以对涉企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第三方评估。(责任单位:市级有关部门)

  (三)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建立政府诚信履约机制,严格依法依规向民营企业做出政策承诺,严格兑现合法合规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民营企业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约定义务。建立政府失信责任追溯和承担机制,对民营企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而受到的损失,要依法予以补偿。强化行政行为监督检查,对拒不履行政府所作的合法合规承诺,特别是严重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破坏民间投资良好环境等行为,要加大查处力度。(责任单位:市级有关部门)

  (四)创新企业服务模式。深化“放管服”“最多跑一次”改革,全面推进政务服务提速提效,努力打造审批事项少、办事效率高、营商环境优、企业获得感强的政务环境。深化“一网通办”,加强浙江政务服务网宁波平台建设,全面推进政务服务办理电子化归档,为民营企业提供全天候、高效率、智慧化的服务。健全企业服务责任人制度,组建企业服务小分队深入开展服务企业、服务项目、服务基层活动,构建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网络。通过公开招募、定向邀请等方式,构建一支熟政策、精法律、懂技术、会管理、肯奉献、乐助企的高水平专家志愿者服务团队,为宁波民营企业提供无偿咨询和个性化解决方案。(责任单位:市政务办、市大数据局、市经信局)

  七、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一)建立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领导协调机制。建立宁波市促进民营企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统筹解决民营企业发展相关问题。加强各部门统筹协调,明确牵头部门,细化目标任务,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有步骤地推进各项工作任务落实。(责任单位:市级有关部门)

  (二)强化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扶持。落实民营企业税费优惠政策,切实抓好国家、省、市减负降本一揽子政策的落地落实,降低民营企业要素获取综合成本、融资成本、用工成本和物流成本。深化涉企中介服务市场化改革,清理规范涉企中介收费,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依法依规对符合产业政策、发展前景好的民营企业进行专项政策扶持,在政府采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信贷资源、用地等方面,民营企业应与国有企业同等对待。(责任单位:市级有关部门)

  (三)建立民营企业统计监测机制。建立健全民营企业统计监测、分析制度,加强对民营企业发展运行趋势的分析研判。建立健全风险监测制度,完善民营企业相关数据采集、分析、预警体系,利用大数据等技术对存在或者可能存在的市场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防范区域性、行业性、系统性市场风险。鼓励智库机构联合专业服务机构探索建立民营企业观测点,加强宁波市民营企业研究。(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人力社保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宁波市税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大数据局、人行市中心分行、宁波银保监局、宁波海关)

  (四)健全舆论引导和示范引领机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微信、微博等各类新闻媒体,以及8718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等渠道,加大民营企业有关政策与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帮助企业知晓政策、理解政策、用足政策。及时总结提炼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多形式宣传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优秀典型,切实增强民营企业获得感和荣誉感。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开展优秀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评选表彰活动,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在各类评选表彰活动中,平等对待优秀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经信局)

  附件:《宁波市关于营造公平竞争营商环境 促进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重点工作任务分工方案

 

宁波市促进民营企业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0年12月8日 

  相关文件解读链接:宁波出台支持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23条意见”


附件下载
其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