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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度宁波市重点实验室申报工作的通知

cnnbsa发表于 2022-09-29 15:48:09 阅读次数:0
各区(县、市)科技局,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有序做好实验室建设和梯度培育工作,根据《宁波市重点实验室认定和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甬科合〔2022〕7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启动2022年度宁波市重点实验室A类(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原则

按照“优化建设布局,明确领域(学科)方向,择优遴选支持”原则,面向符合我市经济社会战略需求,围绕全市十条重点产业链,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和智能制造、新材料、新能源和节能环保、医养健康、现代高效农业、高端化工、纺织服装等领域建设市级重点实验室。

二、申报条件

重点实验室主要支持我市重点培育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具有我市优势特色的学科领域,依托高校、科研院所、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和医院建设。拟申报的重点实验室需明确研究方向,具有清晰的建设规划与目标,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研究定位和目标清晰、研究方向明确,研究内容具有前瞻性和特色且与市重点实验室名称相符合。研究方向、研究内容、研究人员及实验室场地不能与已认定有效的浙江省重点实验室重复。目前已有的浙江省重点实验室直接认定为A类市重点实验室且建设期与省重点实验室有效期保持一致;

(二)截止到当年度申报通知发布时,实验室全职科研人员(签署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12个月以上,下同)应不少于30人,其中副高(含)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人员比例不低于总人数的60%。实验室成员近三年承担过与实验室研究方向相关的市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不少于2项。实验室主任应具有高水平科研能力且全职在依托单位工作,年龄不超过60周岁。依托单位为企业法人,该企业应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且已建立独立的内设实验室机构,近两年研发费用2000万元/每年以上(以税务部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依据为准)且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

(三)具有健全的科研项目管理、财务管理、人事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

(四)具有相对集中的科研实验场地,科研用房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以建筑平面图为准),科研仪器设备原值达2000万元以上(以购买发票为准,依托单位为企业的,不包括增值税);

(五)近三年未发生环保、安全等事故,以及侵犯知识产权和学术不端等不良行为。

三、申报程序

(一)申报方式。依托单位根据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宁波科技大脑”官网(https://stbrain.kjj.ningbo.gov.cn/)申报,无需提交纸质材料。依托单位点击右上角“法人登录”按钮,使用政务服务网法人账号登录系统,进入“办事大厅”选择“市级重点实验室”进行填报。按照系统要求上传重点实验室申报书和相关支撑材料(平台登录、账户密码设置、系统填报等具体技术问题,请联系技术支持)。

(二)审核推荐。由归口科技管理部门对本地区依托单位填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填写审核推荐意见汇总表(附件2)并盖章确认后推荐至市科技局。为保证推荐质量,本次认定工作各依托单位仅限推荐一个重点实验室,请归口科技管理部门按照《管理办法》要求,认真审核、确保质量、择优推荐。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重要指示精神,全力推进宁波大学“双一流”高校建设,大力支持中科院宁波材料所创建全国重点实验室,宁波大学、中科院宁波材料所可推荐不超过两个重点实验室。

(三)截止时间。本次市重点实验室在线申报的截止时间为10月12日17点,归口管理部门在线审核推荐截止时间为10月14日17点。请在截止日期前完成在线申报和审核推荐,逾期不再受理。

四、其他

(一)依托单位应严格履行科研诚信建设的主体责任,确保申报材料和相关数据真实、准确。对申报中存在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申报或认定资格,且依托单位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二)各依托单位仔细阅读《管理办法》,按照申报条件和指标解释的要求,确保填报信息规范准确。

(三)本次申报的重点实验室在符合申报条件的基础上择优认定。

申报受理:宁波市生产力促进中心  张静芝;联系方式:0574-87910893;技术支持:0574-87811024

政策咨询:市科技局创新平台与合作处  逯鹏;联系方式:0574-89292410

图片附件1:关于印发《宁波市重点实验室认定和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pdf

图片附件2:审核推荐意见汇总表.docx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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