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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州修订BPA在消费品中的含量限值

cnnbsa发表于 2018-08-13 15:03:09 阅读次数:0

自2015年5月11日起,双酚A(BPA,CAS号:80-05-7)就被归类为已知可致女性生殖毒性的化学品。从2016年5月开始,各方针对未能警告消费者暴露于BPA的企业采取执法行动,已达成了关于热敏纸和食品接触产品(如聚碳酸酯餐具)等多项案例。后来案例中对BPA的要求重新约定,已从“不得超过1000 ppm”修改为“无BPA”,并且没有对提供加州65提案警告的选项进行修改。

  近来,关于BPA在热敏收据纸和手机壳中的问题又达成了两项新的案例。之前案例的相关方同意重新约定热敏收据纸“BPA 含量<10 ppm”;新的产品类别手机壳中BPA达成了案例,已经由各方同意,BPA浓度不得大于3mg/kg。此外,关于对BPA的监管也延伸到了日用消费品。

  最近案例汇总于下面的表格1之中

项目 范围 BPA调整/警告标签
1 手机壳 ≤ 3.0 ppm,否则加贴警告标签
2 热敏纸 <20.0 ppm ,否则加贴警告标识
3 热敏收据纸 < 10.0 ppm ,否则加贴警告标识
4 PC厨房用具 BPA-free ,否则加贴警告标识
5 冲量卡普里拿铁咖啡装置 BPA-free ,否则加贴警告标识
6 透明玻璃如防碎塑料大酒杯 BPA-free ,否则加贴警告标识
7 新式调酒器 BPA-free ,否则加贴警告标识
8 聚碳酸酯石制碗 BPA-free ,否则加贴警告标识
9 聚碳酸酯酒杯 BPA-free ,否则加贴警告标识
10 宝石杯 BPA-free ,否则加贴警告标识
11 聚碳酸酯塑料杯(包括向消费者提供饮用水,水瓶的产品) BPA-free ,否则加贴警告标识
 

  加州65案例为案例中提到的相关方之间的协议决议书。决议中未提到的相关方不受该决议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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