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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创造融资新路径

文具协会发表于 2010-11-11 19:58:50 阅读次数:0

特邀嘉宾:

张士举律师,研究生、法学硕士,现任中国高级经营师特邀讲师、浙江省企业创业创新法律顾问、省企联特邀高级讲师、宁波市律协金融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宁波市企业家联合会特聘法律顾问、宁波市文具行业协会常年法律顾问、汽车零部件行业、机床设备行业、服装行业、医药行业、厨卫产业等常年顾问及多家大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张士举律师兼任《浙商》等杂志特邀撰稿人、《公司风险预报》主编,已在国家级及省级刊物公开发表代表作品30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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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创造融资新路径

张士举:律师 ,法学硕士)                         

 

    资金对于企业来说,犹如血液之于人体。通过融资获取资金则成为企业发展中的主旋律。而对于发展中的企业时刻面临着融资方式的限制等诸多法律障碍。2007316通过并将于2007101起施行的《物权法》在融资的方式上有诸多创新,无疑为企业补充血液,促进企业健康和谐发展开辟了新路径。 

   一、应收账款质押融资

   应收账款是会计语言,在法律上属于债权。它在交易过程中企业对客户的授信,如赊销。当一家公司的应收账款占流动资产的比例过高,则严重影响公司的现金流量,造成公司经营困难,发展受阻。

在我国传统的法律框架下,应收账款仅仅是账面资产,除了催收账款外,无法把应收款变成现金流,而对于那些尚未到还款期限的应收款更是企业无法治愈的心病。应收款的债权属性在法律上不存争议,但是在我国立法实践中肯定应收款作为债权可以进行质押,《物权法》可谓首开先河。《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六项规定应收账款可以出质,为长期以来账面上保留大量应收款的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提供了新方案。

必须说明的是,《物权法》规定的应收款质押与银行业开展的保理业务不同。所谓保理业务,就是企业将交易产生的应收款转让给保理商(比如银行),由银行等保理商提供融资、应收款催收、信用风险控制等服务。它分为无追索权的保理与有追索权的保理。前者就是债务人未向保理商支付应收款的风险由收购方——保理商承担。后者是应收款的收款期限届满,如果债务人未向保理商支付应收款则由出让应收款的企业回购;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应收款质押融资业务并非出让应收款,而保理融资业务中,则是典型的应收款出让。目前我国商业类银行推出的保理业务主要集中在涉外保理,即进口及出口保理。而对内贸产生的应收款,只有少数银行开展的应收款融资品种。《物权法》关于应收款质押的规定无疑在商业银行与企业间架起了一座新桥梁。

二、基金份额质押融资

随着2005年《公司法》的修订,普通公司对外投资额度与种类已经放开。无论是工业企业、商业企业还是投资类公司,都可以购买基金份额。由于《担保法》对基金份额可否质押未进行明确规定,因此许多持有人利用基金份额再融资需求被商业银行置之不理,只能扫兴而归。尤其是那些准备长期持有的企业,基金份额产生现金流能力则授到更大限制。《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基金份额可以进行质押融资,弥补了《担保法》规定的模糊性,为持有人利用基金份额继续融资铺平了道路。

三、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融资

对于大量存在的非上市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股权持有者始终面临股权融资障碍。比如,李某持有一家有限公司的股权账面价值580万。当李某欲继续追加对该公司投资时,除了持有该股权外无其他财产,于是收到融资手段限制。在《物权法》通过以前,虽然《担保法》规定公司的股权可以进行质押,但是因为《担保法》未对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登记机构进行明确规定。由于股权质押登记程序规范的缺失,最终导致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融资无法操作。

《物权法》在第二百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押登记机构为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股权质押的登记机构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目前我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股权的种类是上市公司股权及已发行拟上市股权,即分别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的股权。《物权法》通过后,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有了法定的登记机构,消除了银行业对于质押登记效力的顾虑,从法律制度上杜绝了工商登记机关对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推诿现象。这对于广大非上市公司股权持有者来说,无疑是利好消息。

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等不仅可以直接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还可以作为融资的手段,这是《担保法》及《物权法》开放性的重要标志。

对于新兴的技术型企业,一般来说既没有大量的应收款可以用来融资,也没有大量的基金份额或股权等证券类权利可以用来融资。但是,这类企业通常拥有专利权、著作权、知名商标或驰名商标等无形财产。《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知识产权质押登记部门为有关主管部门,进一步解决了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的程序模糊的问题,使得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通过质押融资获得新机遇。

五、法未禁止抵押财产可以抵押融资

除上述列举的四种质押融资新方式,物权法还拓宽了抵押物的范围,为新型的抵押担保融资预留了发展空间。《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七项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可以进行抵押融资。可以看出,禁止抵押的财产仅陷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任何地方性法规、规章的禁止抵押规定将不再影响抵押的合法性,无疑为适应市场的迅速发展拓宽融资渠道,提供了法律保障。

   诚然,徒法不足以自行。《物权法》所创设的融资新方式涉及到诸多专业化知识领域,尤其是融资法律方案的设计、财产价值的计量、登记公示等等,企业要充分利用这些融资方式,还需要包括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士提供专业服务,以确保融资的合法性与安全性。

 

(原文发表于《浙商》杂志2007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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