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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离措施

cnnbsa发表于 2020-03-04 14:02:50 阅读次数:0

案情概况

 

 

A公司按照与B公司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中相关条款约定A公司需在2月初派工程验收人员王某(居住于海南洋浦区)赴阿根廷进行工程验收。为加强疫情防控,1月28日洋浦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发布了《关于全区群众居家自我隔离14天的紧急通知》,对辖区内人员实行隔离措施,A公司无法按合同约定时间(2月初)派王某完成工程验收工作,特向贸促会提交申请办理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

 

 

受理与出证

 

 

我会受理A公司申请后认为:
王某因被实行隔离措施而无法外出(1月29日-2月11日),导致A公司无法按合同约定时间(2月初)派王某完成工程验收工作,因果关系明确,可对企业因相关人员被实行隔离措施的客观情况进行证明。要求A公司提交与B公司合同、洋浦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发布的 《关于全区群众居家自我隔离14天的紧急通知》,经核实无误后为其出具了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通过A企业反馈,B公司已接受贸促会出具的证明,并同意延期进行工程验收

 

我会为A公司出具的证词如下:

 
兹证明:
依据2020年1月28日洋浦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发布的 《关于全区群众居家自我隔离14天的紧急通知》,各办事处要组织辖区内居民(村民)居家自我隔离14天(从2020年1月29日起至2020年2月1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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