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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02 延迟复工

cnnbsa发表于 2020-03-04 14:03:43 阅读次数:0

案情概况

 

 

根据与乙公司的合同要求,甲公司最晚船期为3月15日完成生产并装船。受疫情影响,甲公司按政府有关部门延迟复工要求一直处于停工状态,因此无法按时完成生产。甲公司预为向客户证明其所在省份的政府要求延迟复工的客观情况,特向贸促会提交申请办理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

 

 

受理与出证

 

 

我会受理甲公司申请后认为:
甲公司为普通生产企业,应按政府部门要求先按不早于3月10日24时前复工。临近交货期,公司确因政府要求无法安排生产,因果关系明确,可对政府要求延迟复工的客观情况进行证明。甲公司在贸促会线上认证平台(https://www.rzccpit.com/)提交了与乙公司的合同、2月20日湖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的《湖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经核实无误后为其出具了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

 

我会为甲公司出具的证词如下:
 
兹证明:
依据2020年2月20日湖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的《湖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除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外,湖北省内其他类企业先按不早于3月10日24时前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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