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cnnbsa发表于 2025-10-17 15:15:00 阅读次数:0 次政策背景
为加快推进国家知识产权强市示范城市建设,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支持力度,规范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补偿资金”)管理工作,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政策主要内容
(一)关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概念。
是指中小企业以其合法有效且可转让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注册商标进行质押,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融资方式。
(二)关于补偿资金用途、运行模式和来源。
补偿资金用于弥补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时产生的部分风险损失。原则上以市级与区(县、市)级补偿资金共建区域风险池模式运行。资金来源于市级与区(县、市)级财政资金,其中市级补偿资金不超过3000万元。
(三)关于职责分工。
实施细则明确了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区(县、市)政府和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四)关于基本条件。
合作银行应具备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专业团队、管理制度、考核机制和风险防控机制等条件;纳入补偿范围的中小企业应符合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企业及法定代表人无不良信用记录且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未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企业资产负债率最高不超过80%等条件;质押的知识产权应符合被依法授予或核准、不属于共有专利或商标、处于有效状态、发明专利剩余有效期不少于八年、实用新型专利不少于四年、出质人为知识产权权利人等条件。
(五)关于风险池建立。
实施细则明确了风险池建立流程。其中,市级补偿资金按照市和区(县、市)不超过1.5:1的比例确定配比额度,配比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六)关于风险补偿分担原则。
补偿资金以风险池资金为限承担知识产权质押风险损失本金部分,原则上风险池承担75%、合作银行承担25%。
(七)关于风险管控。
合作银行年度申请补偿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金额占该银行已备案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余额超过5%,或补偿金额达到其享有的补偿额度余额50%时,立即暂停该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
(八)关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流程。
包括合作银行与企业签订质押贷款协议、办理质押(质权)登记、发放贷款、备案质押贷款项目等。
(九)关于补偿金额、申请条件和流程。
同一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质押融资项目被列入贷款五级分类的次级及以下,并进入诉讼程序且司法机关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合作银行可向管理机构及其他合作方提出补偿申请。经区(县、市)审核和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审批后,市级补偿资金于次年初下达,县级补偿资金下达时间不得晚于市级。
(十)关于追偿和质物处置。
合作银行应当实施全额追偿并积极处置质物。合作银行应及时按风险损失承担比例退回各方。
(十一)关于损失核销。
合作银行对无法收回的不良贷款进行核销,并在一个月内向管理机构提交核销结项申请,经县、市两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销结项。
政策解读机关
《宁波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实施细则》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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