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文具行业协会章程(修订版)
宁波市文具行业协会宁波文具行业协会章程(修订版)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宁波文具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NINGBO STATIONERY ASSOCIATION,缩写为CNSA。
第二条 宁波文具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由宁波市文具产业相关的企业、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根据中国法律和国际惯例,秉承传统,遵纪守法。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团结进取,继往开来,开拓创新,与时俱进;致力于整合宁波市文具产业资源,加强行业内部自律;在政府职能部门的指导下,协助政府从事行业管理;促进宁波文具产业同世界各国和地区的贸易合作;积极为会员企业提供服务,整体提升宁波文具产业的优势;积极探索、研究、发展、完善宁波文具产业发展规划,推动宁波文具产业事业向更高的目标迈进。
第四条 协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协会为宁波市科学技术协会团体会员。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宁波市民政局。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独立开展业务,可同国内外相应组织签署有关民间的经济科技等交流与合作的协议、协定和其他文件。
第六条 本协会根据需要在国内外设代表处及有关机构。
第七条 本协会活动区域为:浙江省宁波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收集、整理、分析国际文具行业的市场状况和经济技术、经营管理信息。及时向会员企业提供最新的文具经贸动态和国际市场调研情况,帮助企业拓展国际市场;发布贸易信息、提供贸易机会;介绍经济技术合作对象;提供信息咨询及国内外公司企业的资信调查服务;为会员制定发展规划和经营决策,提供准确信息和科学合理的建议。
(二)建立与世界各国和地区文具商协会、其它经济团体和相关企业的密切联系。组织境外文具相关经贸组织、商会代表团来宁波访问,组织会员出国访问、考察、培训、交流和经贸洽谈活动,与有关国际文具行业商会及境外相关组织开展交流与合作;参加有关国际文具组织及其活动;开展与国外驻华使领馆商务处和在华的商会联络工作。
(三)加强专利和知识产权保护,协助会员单位做好专利管理工作。代理会员企业商标和专利在国内外的注册、续展、转让等业务;加强与政府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合作,建立文具专利技术检索资料库和平台;建立协会会员企业之间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内部自律机制;协助会员企业处理有关知识产权的纠纷。
(四)法律事务服务。为会员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担任代理人参与各种涉外经贸案件的咨询、调解、诉讼和仲裁活动;组织文具行业共同应对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调查。
(五)加强行业内部交流合作。建立宁波文具行业内部交流机制,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提倡诚信经营,维护会员间公平竞争的权利和正当权益;推动与各地区文具行业的横向联合,加强宁波文具业同国内其它生产地政府和行业协会的联系和合作。
(六)搭建文具企业与政府之间的联系平台。及时宣传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代表企业向政府反映情况和提出建议;开展行业经济的调查研究,提出文具产业政策、发展规划的建议。
(七)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制定行业规范、产品质量标准,审查和推荐行业和国家、省、市名牌产品,建立文具行业科技进步基金,扶持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八)为国际文具采购商提供交流平台,建立宁波文具企业产品展示展销中心和电子商务体系,打造宁波作为世界文具制造、交易、研发中心地位。
(九)举办文具相关展览会、研讨会、技术讲座等活动;组织会员企业参加境外文具相关展会。
(十)承担和接受政府部门委托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会员种类分为企业会员、团体会员、个人会员。文具产业相关企业、团体、个人,经申请、批准可以成为企业、团体、个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按期交纳会费;
(四)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自愿提交申请入会的企业、团体、个人应当提交入会申请书、准确真实的背景资料、遵守协会章程和其它规定承诺书及有关证明文件,办理入会手续;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理事会或授权理事会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三)有优先优惠取得协会提供服务的权利;
(四)有对协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监督的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可要求协会协调有关经济贸易活动;
(七)可要求协会协调会员之间的纠纷;
(八)可要求协会提供个性化服务和帮助;
(九)有权了解协会的运营工作情况;
(十)可要求协会对其提供的资料保密。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国法律、国际惯例、协会章程和约定;
(二)执行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协会合法权益,维护协会声誉和形象;
(四)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支持协会工作,必要时承担协会委托的工作。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内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应当办理退会手续。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三)审议并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修改章程,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以及组织解散等重大事项必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推举本协会名誉会长、顾问;协会理事长卸职后,推举为本协会永远名誉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定年度财务计划、收支决算;
(十一)指导和协调各分支机构和专业委员会的工作;
(十二)审议并批准秘书处的工作报告;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办公会议是协会理事长及全体副理事长在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负责。理事长办公会议的职权是:
(一)监督、检查、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情况,发现有违反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现象,有权予以纠正;
(二)检查协会内部执行管理制度的情况,发现有违反协会内部管理制度的现象,有权予以纠正;
(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理事长连任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理事会提交协会工作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协会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空缺或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由一名副理事长代行理事长职权。
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协会对在任期内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领导岗位实行年度考核制。凡在年度考核中被认定为工作表现平庸或有违反协会有关规定者,可由理事长办公会议提议罢免,并提请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设立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本协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情况,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二条 监事的任职条件:
(一)未担任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
(二)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三)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四)身体健康,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三十三条 监事由理事会提名,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监事可连选连任,但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应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监事会成员由3名监事组成。
第三十四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经监事会委托,核查本协会财务状况,有权要求理事会及相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二)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三)列席理事会会议;
(四)根据章程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三十五条 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会员利益;
(二)不得以职权谋取私利;
(三)保守本协会秘密。
第三十六条 监事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章程,给本协会或会员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如监事一年内累计两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监事会议或不履行监事职责的,应经理事会提名取消其监事资格,由会员(代表)大会进行补选。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可由会员(代表)大会监事选举中得票最高的监事直接担任,也可由监事会自行投票选出。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本协会的决策、决议、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本协会会费收缴、使用及财务预算、支出和决算等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三)对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以及各专业委员会或其他分支机构任职人员和聘请的工作人员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本协会内部机构的设置、运行,及各类人员的任免,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选举程序进行监督;
(五)对本协会成员违反本协会章程或行规行约等,损害本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执行。
第四十条 监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三)代表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
(五)本协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四十一条 列席理事会会议的监事有权发表意见,但不享有表决权。列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将会议情况报告监事会。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指派监事列席秘书处会议。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可作为对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等业绩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要依据章程制定监事会会议规则。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服务收益;
(四)政府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七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八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九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一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二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不人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诚信自律建设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五十六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七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八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九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六十一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二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三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法人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宜。
第九章 党组织建设
第六十四条 协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六十五条 协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协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第六十六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六十七条 协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协会党组织意见;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六十八条 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六十九条 协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协会负责人参加。
第七十条 协会支持党组织对协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经四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经宁波文具行业协会四届五次理事会完善补充。
宁波文具行业协会
2019年7月2日(修订)
2019年7月2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