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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深化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cnnbsa发表于 2017-08-02 09:16:42 阅读次数:0
各会员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出台的特别是今年以来出台的一系列降本减负政策,同时根据我市印发的《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推进实体经济稳增促调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6〕14号)有效期到2018年2月2日的实际情况,并针对当前企业反映的有关共性、热点问题,及市领导重点关注的有关专项减负问题,结合我市实际,按照市主要领导批示精神,宁波市减负办拟订了《关于进一步深化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现要求宁波文具行业协会配合做好会员企业意见的征求工作。请各会员企业相关负责人对政策条款进行认真研究,提出补充及修改完善意见,于8月3日下班前将反馈意见以书面形式(需盖章)报送协会秘书处。协会秘书处将按要求做好汇总工作并统一上报市减负办。感谢配合与支持!
秘书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会务部:闵  芳      陈启德:56786777
      办公室:方  婷      阮  桑:87123208
      传  真:87123738    邮  箱:wenjuxiehui@163.com
      地址:宁波市江东北路375号和丰创意广场丰庭楼14F
附件:《关于进一步深化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宁波文具行业协会    
                         2017年8月1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深化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
若干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工作,进一步创新企业减负担降成本的体制机制,有效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降低企业税费负担

  • 取消两项政府性基金。从2017年4月1日起,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前年度欠缴或预缴的上述政府性基金,相关执收单位应当足额征收或及时清算,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或多退少补。(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 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维持2015年标准不变。(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残联)
  • 取消或停征4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中央设立的4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同时将商标注册收费标准降低50%。具体要求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执行。(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级有关部门)
  • 简并增值税税率。从今年7月1日起,将增值税税率由四档减至17%、11%和6%三档,取消13%这一档税率;将农产品、天然气等增值税税率从13%降至11%。同时,对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入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避免因进项抵扣减少而增加税负。(责任单位:市国税局)
  • 扩大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减半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 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自2017年1月1日到2019年12月31日,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的比例,由50%提高至75%。(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科技局)
  • 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将2016年底到期的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延长至2019年底,包括: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并将这一优惠政策范围扩大到所有合法合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士兵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按规定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企业)所得税等。(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
  • 实行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鼓励各地运用企业综合评价和排序分类结果,适当下调A、B类企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A类企业可按当地最低标准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依法免征。(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各区县(市)政府)
  • 降低部分涉企收费。从2017年7月1日到2019年12月31日,各区县(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征收。(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住建委、市发改委、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对缴纳排污权使用费金额较大、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排污单位,可在排污权有效期内分次缴纳,首次缴纳不低于应缴总额的40%(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环保局)。继续执行对宁波绕城高速公路浙B牌照车辆通行费按50%收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交通委)
  • 进一步降低并购重组成本。并购重组中资产增加所形成的税收成本,按国家、省规定的相关办法给予优惠执行。支持“3511”产业优势企业开展并购,对企业并购国内(除关联企业外)高新技术企业和研究机构,给予并购金额的5%、最高1000万元的补助。(责任部门:市国税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 降低发明专利维护费用。对有效期6年以上的发明专利,第7—9年每年补助所缴年费的30%;有效期9年以上的发明专利,第10—15年每年补助所缴年费的50%。所需资金从市级财政资金中安排。(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二、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 继续深化企业投资项目“最多跑一次”改革。积极推动实体办事大厅与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平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全面推广应用“一网受理、在线咨询、网上办理、代办服务、邮递送达”办理模式,按照企业投资项目全流程、多层级、多部门“最多跑一次”标准和要求,变“企业跑”为“数据跑”和“政府跑”。(责任单位:市编办、市审管办)
  • 深化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改革。继续做好分类清理规范,进一步减少涉企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进一步完善行政审批中介网上超市,推进与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服务券网上平台对接。建立中介网上超市竞价机制,对入驻的中介服务机构,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件件”满意度评价,评价结果及时公布。加快建设竞争充分、管理有序的中介市场,争取中介费用在2016年降低25%基础上继续下降。(责任单位:市审管办、市发改委、各有关部门)
  • 不断扩大项目审批代办服务范围。将重要产业类项目逐步纳入项目审批全程免费代办服务范围。根据企业需要,对项目从立项到投产全过程涉及行政审批事项,按项目审批事项权限分级进行全程免费代办。(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审管办,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三、进一步降低企业用能用地成本
  • 降低企业用电成本。贯彻落实省级关于降低高可靠性供电和临时接电费用收费标准政策。暂停征收电力客户负荷管理终端费、电力客户欠费停电后的复电费。对定价权限在我市的其他电力延伸性服务收费,研究出台合理降价措施。大力推行电力直接交易,努力扩大电力直接交易规模,积极争取所有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都能享受直供电政策。(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国网宁波供电公司、市经信委)
  • 降低企业用水成本。合理降低非居民自来水销售价格。深化“分质供水、优水优用”的供水体系,不断扩大工业供水公司、污水处理公司的服务区域,大幅拓展服务企业数量,提高供水量。(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城管局)
  • 降低企业用气成本。从严控制天然气输配成本,维持我市管道天然气低位价格。降低各县(市)的管道天然气价格。鼓励各天然气公司对用气大户实行优惠气价。(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各县(市)人民政府,宁波城投)
  • 降低企业公用事业管道预埋或改造成本。建立和监督供水电气热网公用事业收费标准公开制度,对管道(线)预埋或改造费用的收费标准在物价部门和公用事业单位官网、服务窗口公开,实行明码标价,做到公开透明和及时更新。对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新开通或改造管道燃气的非居民用户预埋或改造费在原标准基础上下降20%,新增的工业热用户的热网建设费下降30%。(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城管局、市国资委、市通信管理局、国家电网宁波公司、宁波开投、宁波城投)
  • 落实差别水电价格政策。全面实行厂区生产、生活用电、用水分别计价政策,对单独装表计量的企业内部职工集体宿舍食堂用电、用水实行居民价格。对难以单独装表的企业通过核定计量比例区间的方式优化差别水电价格政策,扩大政策惠及面。(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城管局、国家电网宁波公司、宁波城投)
  • 降低企业用地成本。积极落实工业企业厂区范围内容积率、厂房高度、绿地率指标不设限的相关政策,统一各区县(市)操作细则。(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委、市城管局)。对符合我市“3511”产业要求的项目实施差别化供地政策,建立最优价格土地供应机制。制定工业用地分割转让的操作办法,开展国家土地二级市场试点,促进存量土地盘活利用。(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委)
四、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 阶段性下调企业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按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做好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比例。自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1%下调至0.5%。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 实施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优惠政策。自2016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企业拨缴上级工会经费缓减20%。(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对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暂缓收取建会筹备金。(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市国税、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五、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 严肃查处违规收费行为。在全市银行业组织开展不当创新、不当交易、不当激励、不当收费的“四不当”专项治理,严格落实“七不准”等监管要求。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巧立名目、变相收费等违规行为。清理和规范企业融资过程中的中介收费行为,积极推动金融机构对中介机构的评估结果互认,2017年实现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互认评估结果。银行机构要依法承担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成本,不得转嫁给客户。(责任单位:宁波银监局、市金融办、人行宁波中心支行、市物价局)
  • 推行小微企业政策性保险制度。对有条件的区县(市)可探索小微企业政策性财产保险制度,减少企业的台风、洪涝、雷击等突发灾害损失。(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宁波保监局)
六、进一步规范涉企保证金管理
  • 取消一批地方政府设立的涉企保证金。落实取消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的改革举措;按省统一部署,取消一批政府设立的各类保证金,进一步规范保证金管理和返还程序。(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安监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 适当降低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缴纳比例。政府投资项目的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5%,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2.5%。对于依法保留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企业可以以现金、银行保函或者保险公司保函的形式缴纳,任何单位不得拒绝。建设单位要求企业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企业提供相同金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发改委、其他相关部门)
七、进一步降低涉企经营性服务收费
  • 全面清理取消违规中介服务收费。全面清理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制定公布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未纳入目录清单的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坚决取缔依托行政机关、依靠行政权力提供强制服务、不具备资质、只收费不服务的“红顶中介”。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责任单位:市审管办、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分批制定公布政府委托开展技术性服务活动目录清单,将施工图审查费、排污许可证检测费、安全生产标准化咨询费、公证费等部门要求的,但无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需由企业自行开展的服务活动一律纳入委托目录清单。(责任单位:市审管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住建委、市城管局、市安监局、市司法局,相关部门)
  • 全面清理各类电子政务平台收费。部门建设的提供公共服务的各类电子政务平台应免费向企业和社会开放,不得利用电子政务平台从事商业活动;利用电子政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需引入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的,不得参与电子认证服务经营或收取费用,不得强制要求企业购买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利用电子政务平台提供政府公开信息和办理有关业务,不得以技术维护费、服务费、电子介质成本费等名义收取经营服务性费用。(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 进一步降低消防领域服务收费。全面推广“免培鉴定”,减少消防设施检测收费,简化消防验收申报材料。具体要求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企业减负担降成本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7〕48号)有关条款执行。(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 落实一批涉企经营性收费政策。取消不动产登记环节中收取的土地转让手续费、公安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收费。(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落实特种设备检验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并按照收费只减不增原则开展服务(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对投资项目建设工程审批涉及的土地测绘、规划测绘、房产测绘等服务实行“多测合一”,统一测绘、共享成果,减少企业多头测绘的费用。引导和督促中介机构对建设项目的规划测绘、地籍测绘、权属调查服务收费标准,桩基检测服务收费标准和环保在线监测服务收费标准在现行基础上下降20%。(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发改委)。研究制定降低国有产权交易收费标准政策。(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国资委)
  • 整顿清理规范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收费。清理整顿报关、报检、货代、船代、港口服务等环节收费,公示服务机构名录和投诉举报通道。港口、码头经营企业向外贸船舶、货物、运输车辆提供的经营性服务,严禁强制服务、强行收费,严禁违规增设项目收费。全面落实免除查验没有问题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全面试点工作,全面清退外贸企业已经支付的属于查验没有问题范围应予以免除的费用。(责任单位:市口岸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交通委、市商务委、宁波海关、宁波检验检疫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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