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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宁波市关于加快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宁波市工业地产发展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

cnnbsa发表于 2018-09-30 15:26:32 阅读次数:0
各会员企业:
根据全省小微企业园建设提升暨“低散乱”整治推进大会和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批示指示精神,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相关部门编制了《宁波市关于加快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和《宁波市工业地产发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市经信委要求,现向各会员企业征求意见,请认真组织研究,结合各自工作实际,提出修改意见,并于10月10日前书面反馈至协会秘书处。秘书处将统一汇总上报至市经信委,谢谢您的配合!
会务部:闵  芳      陈启德:56786777
办公室:方  婷      阮   桑:87123208
传  真:87123738    邮  箱:wenjuxiehui@163.com
 
附件:1、关于加快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2、宁波市工业地产发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宁波文具行业协会
2018年9月30日
附件1:
 
关于加快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落实“八八战略”和“六争攻坚”决策部署,进一步发挥块状特色产业优势,按照《关于加快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59号)、《关于加强小微企业园区建设管理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意见》(浙委办发〔2017〕2号)等文件的要求,以加快全市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加速“腾笼换鸟”“凤凰涅磐”,营造小微企业发展良好生态环境,提升小微企业园管理服务水平,推动小微企业集聚发展、规范发展、创新发展、绿色发展、提升发展,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1.发展定位。小微企业园是由政府统一规划,各类主体开发建设,集聚效应明显,产业定位明确,配套设施齐全,运营管理规范,生产生活服务健全,企业入园成本合理,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和成长壮大提供的生产经营场所,具有准公共属性。
2.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联动。加强政府对小微企业园发展的顶层设计、政策引导、公共服务保障作用,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积极引进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建设运营小微企业园。二是坚持统筹协调与属地管理结合。加强市级统筹协调和指导服务,建立市县乡(镇)纵向三级联动、横向部门密切合作机制,区县(市)承担小微企业园开发建设和管理服务的主体责任。三是坚持开发建设与管理服务并举。抓好开发建设标准,加强对小微企业园规划布局、土地供应、租售价格、企业准入等关键环节的管控,同时注重小微企业园的运营管理和公共服务。四是坚持示范带动与整治提升兼顾通过“示范带动一批、规范提升一批、整治淘汰一批”分类推进,稳步推动各地小微企业园建设发展。
3.主要目标。到2022年,全市建成和提升小微企业园120个,实现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全覆盖,推动1万家小微企业入园集聚转型提升发展,加快培育一批创新性强、科技含量高、成长性好的“专精特新”小微企业和小升规企业,全面完成“低散乱”老旧工业点的改造提升,基本形成“布局结构合理、产业特色鲜明、配套设施完善、管理服务规范、具有宁波特色”的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格局。
二、规范开发建设
4.加强规划引领按照“合理布局、规模合理、适度超前、有序推进”的原则,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相衔接,由市级牵头和统筹,科学编制全市小微企业园建设发展规划,分解下达小微企业园建设年度目标任务。各地围绕块状经济和主导产业特点,编制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五年规划,报市工业强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倡采用“园中园”模式,与产业集聚区、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工业园区、特色小镇等融合布局,避免“小而散”。鼓励同行业企业、产业链上下游配套企业入园集聚,着力把园区建设成为主导产业集聚和产业链上下游延伸拓展的特色产业园。(市经信委、市规划局)
5提升建设标准按照“统一设计、集约用地、功能分区、优化布局”的要求,由各区县(市)做好小微企业园建设方案的审核把关,制定本地小微企业园准入指导目录,明确产业定位、空间布局、建设模式、建设目标。坚持集约用地,新建生产制造类小微企业园,占地面积不少于100亩或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改扩建的生产制造类小微企业园,占地面积不少于50亩或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其他类型的小微企业园规模要求可适当降低。倡导园区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原则上建筑厂房一般应达到3层以上;在安全允许、符合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建筑容积率不低于2.0,绿地率不设下限;非生产性用房在土地使用面积不超过7%的前提下,如配建职工宿舍,非生产性用房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原则上可适当突破15%。园区要建设完善消防、安全、环保、仓储、物流等基础设施,在园内或者周边安排必要的生产生活服务配套实施。(市经信委、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安监局、市公安局)
6.支持分割转让。社会资本为主投资建设的小微企业园,投资主体自持用房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自持年限与土地使用年限一致;非生产性经营用房必须由开发商自持,且只能供入园企业使用。入园企业购置和租用的厂房及非生产性用房必须自用,未经批准不得转售和出租。如因企业发展壮大需要外迁或经营不善需转让产权,由业主单位或开发运营单位优先收回后转让给符合入园条件的企业。允许小微企业园进行定制化预售和产权分割并办理权证,预售办法由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在公共部位明确、满足房屋独立使用的条件下,生产性用房可按幢、层、竖向单元分层为基本分割单元,非生产性用房最小分割单元为套(间)。企业联建的小微企业园有关产权按照约定比例分割登记,登记后不得分割销售,但可整体转让。园区内配电、道路、绿化等公共设施,不予分割登记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市住建委、市国土局、市经信委)
7.创新开发模式。鼓励以政府主导开发为主,工业地产开发、龙头企业开发、企业联合开发、专业机构开发、村集体联建等模式为辅,各地结合实际引导多元主体开发建设小微企业园。鼓励跨区域合作,建设“飞地”模式小微企业园。设定开发主体资格,优先选择熟悉企业生产经营、具有较强实力的行业龙头企业、专业运营机构和工业地产开发商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具有产业特色的小微企业园。优先支持利用闲置厂房、仓库、楼宇等空间,结合对老旧工业点、成片标准厂房、小微企业集聚片区的整体改造,建设小微企业园。(市经信委)
三、实施分类指导
8.示范带动一批。实施小微企业园及入园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按照评价结果和类别,对园区实行分类分档管理并在资源要素配置上实施差别化措施。结合绩效评价,全市重点创建和认定20家左右市级小微企业示范园,实行动态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小微企业园创建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和省级特色小镇,创建申报国家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和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科技局)
9.规范提升一批。加快老旧工业点以及原有功能布局不科学、基础设施不完善、配套服务不健全、主导产业不突出的标准厂房和小微企业园改造提升,达到小微企业园标准的,可纳入统一备案管理,享受相应扶持政策。对依法批准利用现有工业用地扩大生产性用房,或新建、扩建、翻建多层标准厂房或老旧厂房建设小微企业园的,容积率增加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建成后转让的除外)、免征城建配套费。结合环保、质量、节能、安全、消防、职业卫生、营业许可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问题园区实施监管,建立小微企业园区台帐制度和问题整改挂牌督办制度,实行限期整改、引导园区达标规范经营、依法依规经营。(市经信委、市税务局、市住建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
10.整治淘汰一批。按照全面统计、应查尽查的要求,实施全市“低散乱”老旧工业点和低效园区大排查,重点整治淘汰一批选址不当、规划不科学、产业层次低,高污染、高排放、高耗能以及“四无”企业(作坊)集聚点。对法律法规明确关停、整改无望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作坊),依法通过兼并重组、破产等方式出清。对不在市县两级工业集聚区范围内或不符合其他相关规划的小微企业园予以合理转移。(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
四、完善配套服务
11.提升园区运营水平。鼓励实行小微企业园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模式,引进专业运营服务机构和物业管理公司,提升园区规范化、专业化管理服务水平。符合条件的专业运营机构可推荐申报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行小微企业园专业化物业管理,研究制定园区物业专项维修基金和物业保修金收取、使用制度,创新小微企业园管理机制,构建专业化物业管理、业主委员会管理、龙头企业管理、工业功能区统一管理等多种管理方式。(市住建委、市经信委)
12.推进数字园区建设。完善园区网络信息基础设施,鼓励小微企业园运用物联网、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建设小微企业园信息管理系统和电子地图,推广应用智慧园区管理平台,对园区人流、物流、用能、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和企业生产经营等进行高效精准管理。支持园区企业上云和“两化”融合,鼓励有条件的园区和企业接入行业工业互联网,对经认定达到标准的制造业重点服务平台可享受“制造业+互联网”重点服务平台有关的奖励和补助。(市经信委)
13.加大优质服务供给。围绕产业特色,引进培育专业科技创新服务机构,构建若干具有专业特色的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为入园企业提供政务代办、政策咨询、项目路演、人才招聘、财务代理、融资担保、检验检测等各类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小微企业园创建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申报国家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和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空间载体、各类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知识产权风险防控平台建设,经市级部门认定或评估可享受相关奖励和补助政策。(市经信委、市科技局)
五、加强入园企业提升
14.加快企业入园发展。各地应按照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等要求,合理制定小微企业入园标准,建立入园审核、动态管理及退出机制。小微企业园要有相对明确的产业定位,主导及关联产业的集聚度原则上不低于70%;鼓励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和服务配套企业入园集聚发展,小微企业占园内企业数量的比重不得低于70%。电镀、印染、化工等特殊行业应按照同行业集中入园、集中治污。支持创新型、科技型、成长型、“专精特新”企业或同步实施技术改造的小微企业优先入园。对涉及“三改一拆”“五水共治”以及块状行业整治搬迁的企业,需经过技术改造、整合提升等途径达到入园标准后方可入园。全面推进亩均税收1万元以下低效企业整治提升,对亩均效益综合评价排位末档或未达到其他约定条件的已入园企业,要坚决采取差别化用地、用水、用电、排污等资源要素配置政策措施,倒逼企业加快整改;对法律法规明确关停、整改无望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作坊)要坚决依法予以出清。(市经信委)
15.减轻企业入园成本。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要求,集中代办入园企业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推行以园区为单位统一开展“区域能评+环评+水土保持方案”,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和企业实行简易程序。鼓励各地对新入园企业三年内,给予一定比例的场租、房租等补贴或减免。各地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可减免入园企业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税费,对入驻企业实施生产性厂房购置税地方留存部分返还政策,切实降低入园企业购置和持有厂房成本。涉及小微企业园的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有上下限幅度的,一律按下限标准执行。对购置新设备入园的企业,可优先享受技改补助政策。入园的“小升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财税支持、税费优惠、社保补贴、亩均效益综合评价过渡期等扶持政策。(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水利局)
16.加快入园企业培育。发挥小微企业园集聚孵化平台功能,加快小微企业提质和梯度培育,引导支持小微企业上规升级和“专精特新”发展,加快“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培育一批细分行业领域的“隐形冠军”和独角兽企业。鼓励各地对小微企业园运营机构新培育规上工业企业或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上市企业、创新载体等给予奖励。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小微企业服务券和创新券重点面向入园企业发放。对成长势头好、需要更大空间的入园企业,应优先安排发展用地。(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办)
六、加大要素保障
17.强化建设用地保障各地要将小微企业园建设用地纳入年度供地计划,统筹当年新增建设用地、历年批而未供土地、存量建设用地等,加强小微企业园建设用地保障,做到应保尽保。严格控制新增用地用于小微企业园建设,优先支持各地通过将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建设小微企业园。市级层面统筹工业投资考核奖励指标,对利用批而未供土地建设小微企业园成效好、集约用地效率高的地区,按以奖代补方式给予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倾斜;对通过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小微企业园的,纳入存量建设用地盘活挂钩范围,配比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各地将挂钩计划指标优先用于小微企业园建设,加强用地情况监管。对厂房设备投资5000万元以下或用地规模小于20亩的项目,不再单独供地,引导其进入小微企业园、中小企业创业中心(孵化器)或入驻工业集聚区标准厂房。国有独资性质的企业开发建设小微企业园并以出租方式运营的,其对应的土地可以作价出资方式供应。土地使用权人利用存量房产兴办新产业、新业态小微企业园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过渡期政策。对园区新增建设用地出让净收益全额奖励给乡镇(街道、开发区),用于园区内外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市国土局、市经信委)
18.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把小微企业园及入园企业发展作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内容,对小微企业园项目开发建设、入园企业购买厂房、入园企业生产经营等提供金融支持。金融机构可在符合信贷政策的前提下,比照重点工业项目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对小微企业园开发建设贷款进行授信管理,为入园企业购置厂房提供按揭贷款。鼓励小微企业园智慧管理平台与金融机构、政府牵头建设的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推广融资租赁、供应链金融、“政府+银行+企业+担保”合作等金融服务模式。充分发挥政府性担保机构融资增信功能,为入园企业提供政策性担保服务。鼓励有实力的小微企业园运营机构或引入专业投资机构为入驻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应急转贷、股权融资、债券融资等多元金融服务。(人行宁波中心支行、市银监局、市金融办、市经信委)
19.落实财政扶持政策。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小微企业园发展专项资金,其中,对列入计划的新建和改扩建小微企业园区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5%、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小微企业园开发建设的土地增值税按现有规定从低预征;各地小微企业园开发项目,对企业预售厂房取得的收入,在征收企业所得税时计税毛利率按5%计算。贯彻落实各级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政策,鼓励入园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品牌建设、科技创新、“电商换市”、股改上市及信息化建设,按相关政策予以奖励或补助。新建小微企业园新增财政收入上缴市财政部分,前3年全额、后2年一半奖励给当地财政。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宁波市级小微企业示范园(基地)称号的,市财政分别给予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奖励。小微企业园建成运营3年内,开发主体和入园企业按第一档享受分类分档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各地也要加大对小微企业园的财政支持力度,将各类投资主体开发建设的园区统一纳入优惠政策范围,通过补助、奖励、购买服务、税费减免等方式,对小微企业园建设单位、运营机构和入园企业进行适当扶持。(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市科技局)
七、完善工作机制
20.建立协同推进机制。在市工业强市建设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各市级相关部门组成的小微企业园区建设工作协调机制,负责对全市小微企业园建设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规划、考核监督和政策制定,研究协调规划布局、财税扶持、要素保障等重大问题。市工业强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政策拟定落实、目标任务分解、备案统计分析、组织督查考核及日常工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形成合力。各区县(市)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明确分工,统筹做好小微企业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扶持等工作。(市工业强市办)
21完善审批工作机制。行业指向明确的新建工业小微企业园归口到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批和统计。优化小微企业园建设审批流程,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建立全市小微企业园项目备案制度,建立健全小微企业园项目报批、招标投标全程代理和限时督办制度,建立项目落地“园区集中代办”、咨询投诉“最多打一号”等制度,最大限度地优化办理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全流程审批时间“最多100天”。小微企业园建设应依法办理规划许可、用地审批、消防安全、能评、环评等手续,坚决杜绝未批先建等违法建设行为。新建小微企业园参照“标准地”制度供地,对建设要求、价格限制、企业入园、亩均产出、企业退出等标准进行约定。对不涉及审批目录清单的“零土地”小微企业园技术改造项目,实行承诺验收制。对利用拆后土地、低效用地建设小微企业园涉及完善土地征收等手续的,开通绿色通道,实行单独建库、单独报批。(市发改委、市行政审批办、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住建委)
22建立督查考核机制。将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列入市委、市政府对各地党政领导目标责任制考核和市级有关部门工作责任制目标考核内容,实行年度专项督查。市工业强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专项督查和考核工作,督查考核结果在全市进行通报。对连续2年综合评价为D档的小微企业园,取消宁波市小微企业园命名,同时不再享受有关小微企业园相关优惠政策,并对园区所在地区县(市)进行通报。对推进小微企业园工作成效显著、示范突出的区县(市)政府进行专项资金和用地指标奖励,市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并加强好做法好经验的总结宣传和复制推广。(市委组织部、市工业强市办)
 
 
 
附件2:
宁波市工业地产发展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根据《关于加快小微企业园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59号)、省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小微企业园区建设管理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意见》(浙委办发〔2017〕2号)和省转升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微企业园、小微企业集聚点和标准厂房规范建设与管理的通知》(浙转升办〔2016〕22号),加快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效盘活存量土地,提升小微企业园管理服务水平,促进和规范工业地产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总量控制、分布合理、有序推进、健康发展”的总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集约利用、严格监管”的要求,强化单位资源占用产出论英雄理念,建立完善工业地产发展全周期监管体系,统筹政府政策目标、社会资本盈利目标和企业发展目标,促进工业地产规范、健康发展。
第二条  工业地产是规划为工业用地,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相关标准规范及行业要求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集中式建设、专业化管理,集投资、开发、运营和服务等为一体的工业物业总称。建成后出售、出租给企业从事工业生产、生产性服务等经营活动,包括工业制造厂房和工业仓储物流。工业地产是加快我市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平台载体。
第三条  市工业强市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工业地产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规划、考核监督和政策制定,研究协调规划布局、财税扶持、要素保障等重大问题;市工业强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推进全市工业地产建设的日常工作。各区县(市)、园区应明确相应的组织机构,出具工业地产项目确认书,负责对所辖范围工业地产项目确认和运营管控及服务工作。
第四条  工业地产项目必须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产业空间布局规划和工业发展规划等基础上,结合所在地区主导和特色产业的功能定位及工业地产项目建设情况,形成布局合理、特色鲜明、错位发展、功能互补的工业地产发展格局。原则上不得在重点工业集聚区规划核定范围外新建工业地产项目。提倡工业地产项目采用“园中园”模式,与产业集聚区、开发区、高新区、工业园区、特色小镇等融合布局,避免“小而散”。
第二章 立项及审批
第五条  坚持“责权利统一”、“谁审批、谁负责”、“放管结合”的原则,项目立项、规划、土地、建设、环保、安全、职业卫生等方面的审批、办理事项,除国家和省明确规定不许下放的,一律下放到区县(市)、开发区相关部门审批、办理。
第六条  项目开发单位应制定工业地产建设或改造方案,涉及新增用地项目由当地发改部门进行备案立项,改扩建项目由当地经信部门进行备案立项。
第三章 建设标准及要求
第七条 工业地产项目的开发建设用地为新增用地和存量用地。新增用地由各级政府根据需要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予以统筹安排,采取招拍挂方式上市出让,出让地价应按规定进行市场评估。存量用地是指按产业调整、城乡规划、环保等要求进行改造以及符合规划用地性质,布局零乱、土地利用效率低下的工业用地。
第八条 工业地产开发单位应当具备较强的经济实力及较大的行业影响力,有园区开发或工业地产开发的成功经验,具有投资、招商、运营、管理能力的地产开发公司,或具较强影响力的上市公司、行业龙头企业、抱团联合开发的企业团体(项目开发单位为非专业地产开发企业的应取得相应资质),鼓励社会资本采取与上述主体合资、合作或者独资的方式开发工业地产。运营机构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治理结构规范,运营团队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丰富的创业创新服务经验,具备整合各类社会化服务资源的能力。
第九条 工业地产项目一般应符合以下建设标准:
(一)具有明确的发展目标和产业定位。围绕“3511”产业体系选择2-3个符合所在区域发展方向的产业作为工业地产园区主导产业,主导产业集聚度原则上应不低于70%,小微企业占园内企业数量的比重不得低于70%。鼓励同行业企业、产业链上下游配套企业入驻工业地产园区集聚,着力把工业地产园区建设成为主导产业集聚和产业链上下游延伸拓展的特色产业园。
(二)符合城市规划总规和所在工业集聚区产业控制线范围内,新建生产制造类工业地产园区占地面积不少于100亩或建筑总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改扩建的生产制造类工业地产园区占地面积不少于50亩或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项目建筑容积率不设上限,下限不低于2.0。倡导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原则上建筑厂房层级一般应达到3层以上。
(三)绿地率不设下限,因生产工艺等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一般不超过 20%。
(四)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等非生产性用房在土地使用面积不超过7%的前提下,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高于15%。如配建职工宿舍建筑面积占非生产性用房建筑面积50%以上的,其内部非生产性用房建筑面积占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上限可提高至30%。员工宿舍、公共食堂等配套建筑不得与生产性用房混同。
(五)道路、电力、通信、供暖、供气、给排水等基础配套设施功能齐全,实施雨污分流,污水入网,不能实施污水入网的,要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消防设施应根据预定引入的产业标准进行建设,引入的项目应当和消防设施的配置相符合。
(六)项目开发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或改造方案实施项目建设,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确需改变外部结构、内部相关结构及局部空间尺寸的,应当经规划部门依法批准。
第四章 销售及转让
第十条  工业地产项目开发按照“保本微利”的要求,以“限房价、竞地价”方式,项目建成后的最高出让价格须在实施方案和用地招拍挂条件上予以明确。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园区管委会应对销售价格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监控,避免畸高价格对全市工业用地价格水平产生不良影响。
第十一条  工业地产项目申请预售或销售前,应当满足规划设计条件及土地合同约定的相关要求,向所在地住建部门申请,办理工业地产的预(现)售许可证(备案)。经批准预(现)售的工业地产项目,在发布售房广告时,须载明工业地产的预(现)售许可证(备案)的证号和用途。
第十二条 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工业地产,其销售及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参照商业地产管理模式办理。工业地产要合理确定租售比例、开发商自持比例和转让条件,防止工业厂房炒作。投资主体自持生产性用房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自持年限与土地使用年限一致;非生产性经营用房必须由开发商自持、不可销售,且只能供入园企业使用。入园企业购置和租用的厂房及非生产性用房必须自用,未经批准不得转售和出租。在公共部位明确、满足房屋独立使用的条件下,生产性用房可按幢、层、竖向单元分层为基本分割单元,单元最小面积不得低于500平方米;为鼓励企业上楼提高土地集约利用,生产性用房一层可根据招商需求分割,与二层及以上厂房搭配销售;非生产性用房最小分割单元为套(间)。对于配电、道路、绿化等公共设施和物业用房,不予分割登记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出售的厂房可以分户办理不动产权证。
第十三条  工业地产项目开发建设的房屋出让对象必须为工业企业,不得出让给个人,严格限制首次购房后3年内的转让行为。如因企业发展壮大需要外迁或经营不善需转让产权,由业主单位或开发运营单位优先收回后转让给符合入园条件的企业。在项目开发之初,项目所在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指导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3年内转让的原购买方应当补偿的事项”。若3年后进行二次交易,出让对象的入园项目一般应与所在园区规划产业相同,并在当地经信部门监督、评估和备案的基础上予以转让。
第五章  运营管理与服务
第十四条 项目开发单位必须负责保障和维护项目内配套设施,满足入驻企业所需条件,组建或聘请有资质的公司对项目园区实施统一的物业管理,为入驻企业提供后勤、环保、研发、检测等公共配套服务。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明确园区物业专项维修基金和物业保修金收取、使用制度,并向项目所在地的住建部门备案。开发单位须设置专门的入园企业服务机构,做好各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生产要素保障和安全生产。
第十五条 项目开发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组织实施开发地块的各项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配套建设。在工业地产项目开发合同签约时,应在合同中明确:在获得项目确认书起6个月内项目必须开建,超过时限未开建的,项目确认书自动失效,必须重新办理项目确认书;工业地产项目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2年内必须竣工,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5年内必须通过综合验收;超过时限未建成的,须重新进行确认。对于分期建设的,应按要求分期予以审批确认。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未开工、未竣工的、未通过综合验收的,将相应比例的建设进度履约保证金予以收缴并归入国库。
第十六条  各地相关部门要切实落实工业地产项目的监管主体责任,监督开发单位履约情况,定期巡查项目是否按时开竣工、是否达到项目确认书中约定的指标条件、建设要求和租售范围等;定期审核企业运行指标,监督核查土地利用状况,督促已批未建或未建成的工业地产项目加快建设进程,查处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工业地产项目;定期对不符合环保、安全等规定的企业进行督促整改及清理。
第十七条  建立工业地产园区绩效评价制度。通过评价引导,提升园区服务能力和运行绩效,促进全市工业地产园区健康发展。绩效评价由市经信委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价对象是己在经信部门备案的工业地产园区。绩效评价适度考虑地区差别,评价结果作为分类指导服务、政策扶持和实施资源要素差别化价格政策的依据。对绩效评价优秀的工业地产园区给予奖励,主要用于开展企业服务、环境改造等方面支出,资金由市小微企业园建设专项资金中给予安排。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工业强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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