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企业参加第二批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cnnbsa发表于 2023-06-06 13:44:05 阅读次数:0 次
各文具企业: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决策部署,全面推进知识产权强企工程,根据《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评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协会(品牌指导服务站)现组织企业参加由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第二批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省示范企业”)申报工作。具体如下:
申报企业须在浙江省内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连续生产经营3年以上,符合国家、省产业发展政策和环保要求,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专利、注册商标或获准合法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企业自主选定专利、商标或地理标志等单一或多类型知识产权申报省示范企业,同时应当满足《管理办法》第八条或第九条规定的相应条件。
企业申报专利类型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基础工作扎实。企业知识产权组织机构健全、专业人员配备到位、工作经费落实和规章制度完备,知识产权工作对企业生产经营发展产生明显的推动作用;
2.创造质量高。企业专利布局合理,高价值发明专利导向明确,核心专利技术达到国家或同行业先进水平。无非正常专利申请或已整改到位。医药企业拥有有效发明专利10件以上;其他类型企业近三年授权且有效专利20件以上或发明专利5件以上或国外发明专利3项以上;
3.运用效益稳步增长。企业盈利且知识产权在其主导产品上得以应用。其中,近三年企业核心专利产品年产值5千万元以上,专利产品销售额占总销售额60%以上(多元化经营大中型企业专利产品销售额达到10亿元以上的,可不受比例限制);或专利年许可收入1千万元以上;
4.保护效果明显。企业注重研究开发和自主创新,积极维护自身知识产权权益,尊重他人知识产权。近三年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事件,采取积极应对知识产权风险防控措施和有效行动;
5.管理规范有效。企业有效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国家标准;积极通过数字化方式提升知识产权管理水平。
企业申报商标或地理标志类型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基础工作扎实。企业商标品牌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和制度到位,商标品牌定位明确,具有较强的市场应变能力、抗风险能力和开拓能力,商标品牌对提升企业公众知名度发挥明显的作用;
2.符合知名商标品牌特征。企业注重研发创新和质量控制,商标注册体系完善,主商标(地理标志)连续生产经营规范使用5年以上,且具备一定公众影响力;
3.品牌效益突出。企业盈利且使用主商标的产品销售区域覆盖全省或全国主要地区。发挥产业集群龙头优势,运用商标品牌带动本地产业协同发展。近三年主商标产品(服务)市场占有率在全国同行业中居前10位且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服务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年销售额可放宽至5千万元以上,传统品牌产品及农产品企业年销售额不少于2千万元;或获准合法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企业其关联年销售额2千万元以上,且市场占有率在同域居前列;
4.商标保护效果明显。企业贯彻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国家标准,积极维护自身知识产权权益,尊重他人知识产权。近三年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事件,采取积极应对知识产权风险防控措施或有效行动;
5.品牌管理有效。企业商标管理档案健全,产品品质管理有效,具有较为完善的市场服务体系和数字化管理体系。生产经营的产品(服务)市场形象和品牌活力良好,消费者忠诚度较高。近三年主商标产品(服务)年宣传费不少于1千万元或不低于年销售额的3%,农产品、中间产品放宽至2%。
(二)推荐要求
1.存在《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推荐申报。
2.获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并符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条件的,可优先推荐申报。
1.企业申报。企业可以使用浙江政务服务网的法人账号登录“浙江知识产权在线”(网址:https://zscqyjs.zjamr.zj.gov.cn/),按照《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要求在线提交申报材料。
2.属地局审核。各县(市、区)局对推荐企业的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等逐一进行审核,确保企业申报条件及相关材料符合申报要求,提交材料不得存在涉密内容。
3.市局推荐。县(市、区)局、设区市局逐级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各市局拟定推荐名单公示后按程序正式行文推荐。
4.省局确定。省局对各地推荐的申报企业进行材料初审、评议和专家评审,按程序拟定名单公示后发文公布第二批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名单。
(二)推荐报送要求
1.报送材料。所有材料通过“浙江知识产权在线”申报,无需报送纸质材料,纸件申报材料暂存企业备查。每个推荐企业的申报材料包括: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申报表(盖章 Word 文档,格式见附件2)、证明材料等按《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要求顺序排列,涉及专利产品需提交国家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认定试点平台(网址:www.zlcp.org.cn)备案管理后确认。
2.报送方式。各县(市、区)局推荐申报的企业,须经所在市市局审核和公示后,由市局将相关材料统一汇总通过“浙江省知识产权在线”按时一次性报送,不退不改。
3.报送时间。申报系统审核提交关闭时间为6月30日。各地材料报送截止时间以各市局通知为准。
省局咨询电话:
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处沈方英,电话:0571-89767036;
省知识产权研究与服务中心孟君,电话:18658120238。
市局咨询电话:
宁波市市场监管局陈曼军
电话:0574-89189795 13605746669
宁波文具行业协会联系人:
会务部:闵芳 陈启德 56786777
办公室:韩薇 袁书凝 87123208
邮箱:wenjuxiehui@163.com
附件:
1. 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2. 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申报表
宁波文具行业协会
宁波文具行业协会品牌指导服务站
2023年6月6日
附件1
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打造数字化引领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先行省,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强企工作,规范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评定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浙江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强化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示范企业申报、推荐、评议、评审、确认、复核和监管等评定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示范企业是指经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省局)评定,能有效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提升知识产权价值和核心竞争力,在创造质量、运用效益、保护效果和管理效能方面具备典型示范意义的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
第四条 示范企业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放开申报、专业评审、动态管理”的要求,依托“浙江知识产权在线”每年组织实施,兼顾区域和产业差异,发挥产业联盟、专业机构和专家作用。
第五条 省局负责示范企业组织申报、评定管理、监督指导和专家库建设;负责国家知识产权示范或优势企业的推荐考核等工作。
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县局”)负责本区域内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评定管理和培育升级工作,引导各级示范企业在知识产权组合管理、贯标推行、前瞻布局和竞争优势培育等方面发挥主力军作用。
第六条 专家库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高校院所、行业协会、企业等知识产权、法律、技术、管理和财务等方面人才组成。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企业须在浙江省内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连续生产经营3年以上,符合国家、省产业发展政策和环保要求,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专利、注册商标或获准合法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企业可选择专利、商标或地理标志等单一或多类型知识产权申报示范企业。
第八条 企业申报专利类型的,除须满足第七条要求之外,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础工作扎实。企业知识产权组织机构健全、专业人员配备到位、工作经费落实和规章制度完备,知识产权工作对企业生产经营发展产生明显的推动作用;
(二)创造质量高。企业专利布局合理,高价值发明专利导向明确,核心专利技术达到国家或同行业先进水平。无非正常专利申请或已整改到位。医药企业拥有有效发明专利10件以上;其他类型企业近三年授权且有效专利20件以上或发明专利5件以上或国外发明专利3项以上;
(三)运用效益稳步增长。企业盈利且知识产权在其主导产品上得以应用。其中,近三年企业核心专利产品年产值5千万元以上,专利产品销售额占总销售额60%以上(多元化经营大中型企业专利产品销售额达到10亿元以上的,可不受比例限制);或专利年许可收入1千万元以上;
(四)保护效果明显。企业注重研究开发和自主创新,积极维护自身知识产权权益,尊重他人知识产权。近三年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事件,采取积极应对知识产权风险防控措施和有效行动;
(五)管理规范有效。企业有效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国家标准;积极通过数字化方式提升知识产权管理水平。
第九条 企业申报商标或地理标志类型的,除须满足第七条要求之外,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础工作扎实。企业商标品牌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和制度到位,商标品牌定位明确,具有较强的市场应变能力、抗风险能力和开拓能力,商标品牌对提升企业公众知名度发挥明显的作用;
(二)符合知名商标品牌特征。企业注重研发创新和质量控制,商标注册体系完善,主商标(地理标志)连续生产经营规范使用5年以上,且具备一定公众影响力;
(三)品牌效益突出。企业盈利且使用主商标的产品销售区域覆盖全省或全国主要地区。发挥产业集群龙头优势,运用商标品牌带动本地产业协同发展。近三年主商标产品(服务)市场占有率在全国同行业中居前10位且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服务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年销售额可放宽至5千万元以上,传统品牌产品及农产品企业年销售额不少于2千万元;或获准合法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企业其关联年销售额2千万元以上,且市场占有率在同域居前列;
(四)商标保护效果明显。企业贯彻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国家标准,积极维护自身知识产权权益,尊重他人知识产权。近三年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事件,采取积极应对知识产权风险防控措施或有效行动;
(五)品牌管理有效。企业商标管理档案健全,产品品质管理有效,具有较为完善的市场服务体系和数字化管理体系。生产经营的产品(服务)市场形象和品牌活力良好,消费者忠诚度较高。近三年主商标产品(服务)年宣传费不少于1千万元或不低于年销售额的3%,农产品、中间产品放宽至2%。
第十条 申报企业近三年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示范企业:
(一)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或严重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受到执法监管行政部门通报、处罚和媒体曝光的;
(三)列入法律法规规定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对于企业主动提供相关情况说明能够有效证明其存在的严重失信行为为非主观故意造成的或者提供原处罚行政机关出具信用已修复证明材料的,按照合法、客观、审慎、关联的原则进行综合评估。
第三章 评定程序
第十一条 申报评定示范企业应通过“浙江知识产权在线”提交以下材料:
(一)《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申报表》(见附件);
(二)申报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总结,内容包括企业概况与发展规划、近三年在知识产权创造质量、运用效益、保护创新和管理效能方面的典型示范性,对区域经济创新发展贡献等;
(三)企业贯彻实施知识产权管理国家标准的证明材料;
(四)企业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或地理标志)清单;
(五)提供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或企业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由企业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字(手签)确认的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经济效益专项审计报告;
(六)市局出具的无违法违规、严重失信、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及无重大责任事故的审核意见;
(七)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示范企业评定申报应向当地县局提出申请。县局进行实地审查合格后,上报市局。市局进行审核,经统一公示后确定推荐名单,上报省局。
第十三条 省局对市局推荐的申报主体资格和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委托专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对申报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评议,形成评议意见和评议报告。
第十四条 在评议基础上,省局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进行评审。专家组评审后提出示范企业建议名单。
若有必要,省局可组织企业集中答辩或专家实地审查。
第十五条 省局向社会公示拟评定示范企业名单,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在公示过程中,省局对有异议的企业进行必要的复核。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取消其示范企业资格,并将复核结果告知异议提出人。
第十六条 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由省局审定后正式公布评定示范企业名单,授予“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称号。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示范企业严格规范“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称号管理,不得转让、出借、涂改或扩大使用范围,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自觉维护企业知识产权和市场声誉;
(二)接受省局及其委托市局的知识产权相关不定期抽查;
(三)示范企业出现重大知识产权事件,应及时报告省局和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四)保护自主创新和消费者权益,自觉抵制恶意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竞争公平秩序。
第十八条 示范企业管理实行数字化年报制度。在每年第一季度,企业通过“浙江知识产权在线”将其上一年度的生产经营和知识产权工作情况报当地县局核实,由市局核总后于第一季度末前报省局。
第十九条 示范企业合并、分立、移址或主营业务发生变更的,应经当地市局向省局正式报告,需要保留“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称号的,则重新申报确认;变更企业名称的,需提供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和知识产权变更证明(复印件),再核实确认。
第二十条 示范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省局撤销其“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称号,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示范企业申报,并向社会公布:
(一)弄虚作假,骗取示范企业资格的;
(二)由于虚假宣传等,引发群体性消费投诉事件的;
(三)发生故意、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和严重环保责任事故的;
(五)主营产品的核心专利或主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撤销或注销的;
(六)其他应当取消资格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示范企业实行动态管理,评定有效期3年。省局或委托所在市局每3年组织对其进行一次复核。复核不合格的,取消“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称号。
第二十二条 参与示范企业评定工作的人员对所承担的相关工作负有诚信、合规、保密义务,严格遵守评定程序。违反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5日起试行,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原《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管理办法》(浙知发〔2007〕8号)和《浙江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浙工商标〔2015〕15号)同时废止。
附件2
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申报表(2022年)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决策部署,全面推进知识产权强企工程,根据《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评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协会(品牌指导服务站)现组织企业参加由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第二批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省示范企业”)申报工作。具体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示范引领、典型带路,探索开展创新管理知识产权国际标准试点,高位推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体系建设,促进企业实施创新发展战略、品牌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深度融合,全面提升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质量、运用效益、保护效果和管理能力。二、推荐申报要求
(一)基本条件申报企业须在浙江省内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连续生产经营3年以上,符合国家、省产业发展政策和环保要求,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专利、注册商标或获准合法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企业自主选定专利、商标或地理标志等单一或多类型知识产权申报省示范企业,同时应当满足《管理办法》第八条或第九条规定的相应条件。
企业申报专利类型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基础工作扎实。企业知识产权组织机构健全、专业人员配备到位、工作经费落实和规章制度完备,知识产权工作对企业生产经营发展产生明显的推动作用;
2.创造质量高。企业专利布局合理,高价值发明专利导向明确,核心专利技术达到国家或同行业先进水平。无非正常专利申请或已整改到位。医药企业拥有有效发明专利10件以上;其他类型企业近三年授权且有效专利20件以上或发明专利5件以上或国外发明专利3项以上;
3.运用效益稳步增长。企业盈利且知识产权在其主导产品上得以应用。其中,近三年企业核心专利产品年产值5千万元以上,专利产品销售额占总销售额60%以上(多元化经营大中型企业专利产品销售额达到10亿元以上的,可不受比例限制);或专利年许可收入1千万元以上;
4.保护效果明显。企业注重研究开发和自主创新,积极维护自身知识产权权益,尊重他人知识产权。近三年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事件,采取积极应对知识产权风险防控措施和有效行动;
5.管理规范有效。企业有效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国家标准;积极通过数字化方式提升知识产权管理水平。
企业申报商标或地理标志类型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基础工作扎实。企业商标品牌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和制度到位,商标品牌定位明确,具有较强的市场应变能力、抗风险能力和开拓能力,商标品牌对提升企业公众知名度发挥明显的作用;
2.符合知名商标品牌特征。企业注重研发创新和质量控制,商标注册体系完善,主商标(地理标志)连续生产经营规范使用5年以上,且具备一定公众影响力;
3.品牌效益突出。企业盈利且使用主商标的产品销售区域覆盖全省或全国主要地区。发挥产业集群龙头优势,运用商标品牌带动本地产业协同发展。近三年主商标产品(服务)市场占有率在全国同行业中居前10位且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服务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年销售额可放宽至5千万元以上,传统品牌产品及农产品企业年销售额不少于2千万元;或获准合法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企业其关联年销售额2千万元以上,且市场占有率在同域居前列;
4.商标保护效果明显。企业贯彻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国家标准,积极维护自身知识产权权益,尊重他人知识产权。近三年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事件,采取积极应对知识产权风险防控措施或有效行动;
5.品牌管理有效。企业商标管理档案健全,产品品质管理有效,具有较为完善的市场服务体系和数字化管理体系。生产经营的产品(服务)市场形象和品牌活力良好,消费者忠诚度较高。近三年主商标产品(服务)年宣传费不少于1千万元或不低于年销售额的3%,农产品、中间产品放宽至2%。
(二)推荐要求
1.存在《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推荐申报。
2.获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并符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条件的,可优先推荐申报。
三、推荐程序和报送要求
(一)推荐程序要求1.企业申报。企业可以使用浙江政务服务网的法人账号登录“浙江知识产权在线”(网址:https://zscqyjs.zjamr.zj.gov.cn/),按照《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要求在线提交申报材料。
2.属地局审核。各县(市、区)局对推荐企业的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等逐一进行审核,确保企业申报条件及相关材料符合申报要求,提交材料不得存在涉密内容。
3.市局推荐。县(市、区)局、设区市局逐级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各市局拟定推荐名单公示后按程序正式行文推荐。
4.省局确定。省局对各地推荐的申报企业进行材料初审、评议和专家评审,按程序拟定名单公示后发文公布第二批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名单。
(二)推荐报送要求
1.报送材料。所有材料通过“浙江知识产权在线”申报,无需报送纸质材料,纸件申报材料暂存企业备查。每个推荐企业的申报材料包括: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申报表(盖章 Word 文档,格式见附件2)、证明材料等按《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要求顺序排列,涉及专利产品需提交国家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认定试点平台(网址:www.zlcp.org.cn)备案管理后确认。
2.报送方式。各县(市、区)局推荐申报的企业,须经所在市市局审核和公示后,由市局将相关材料统一汇总通过“浙江省知识产权在线”按时一次性报送,不退不改。
3.报送时间。申报系统审核提交关闭时间为6月30日。各地材料报送截止时间以各市局通知为准。
四、联系方式
请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申报问题请联系市局。省局咨询电话:
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处沈方英,电话:0571-89767036;
省知识产权研究与服务中心孟君,电话:18658120238。
市局咨询电话:
宁波市市场监管局陈曼军
电话:0574-89189795 13605746669
宁波文具行业协会联系人:
会务部:闵芳 陈启德 56786777
办公室:韩薇 袁书凝 87123208
邮箱:wenjuxiehui@163.com
附件:
1. 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2. 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申报表
宁波文具行业协会
宁波文具行业协会品牌指导服务站
2023年6月6日
附件1
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打造数字化引领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先行省,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强企工作,规范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评定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浙江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强化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示范企业申报、推荐、评议、评审、确认、复核和监管等评定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示范企业是指经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省局)评定,能有效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提升知识产权价值和核心竞争力,在创造质量、运用效益、保护效果和管理效能方面具备典型示范意义的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
第四条 示范企业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放开申报、专业评审、动态管理”的要求,依托“浙江知识产权在线”每年组织实施,兼顾区域和产业差异,发挥产业联盟、专业机构和专家作用。
第五条 省局负责示范企业组织申报、评定管理、监督指导和专家库建设;负责国家知识产权示范或优势企业的推荐考核等工作。
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县局”)负责本区域内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评定管理和培育升级工作,引导各级示范企业在知识产权组合管理、贯标推行、前瞻布局和竞争优势培育等方面发挥主力军作用。
第六条 专家库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高校院所、行业协会、企业等知识产权、法律、技术、管理和财务等方面人才组成。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企业须在浙江省内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连续生产经营3年以上,符合国家、省产业发展政策和环保要求,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专利、注册商标或获准合法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企业可选择专利、商标或地理标志等单一或多类型知识产权申报示范企业。
第八条 企业申报专利类型的,除须满足第七条要求之外,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础工作扎实。企业知识产权组织机构健全、专业人员配备到位、工作经费落实和规章制度完备,知识产权工作对企业生产经营发展产生明显的推动作用;
(二)创造质量高。企业专利布局合理,高价值发明专利导向明确,核心专利技术达到国家或同行业先进水平。无非正常专利申请或已整改到位。医药企业拥有有效发明专利10件以上;其他类型企业近三年授权且有效专利20件以上或发明专利5件以上或国外发明专利3项以上;
(三)运用效益稳步增长。企业盈利且知识产权在其主导产品上得以应用。其中,近三年企业核心专利产品年产值5千万元以上,专利产品销售额占总销售额60%以上(多元化经营大中型企业专利产品销售额达到10亿元以上的,可不受比例限制);或专利年许可收入1千万元以上;
(四)保护效果明显。企业注重研究开发和自主创新,积极维护自身知识产权权益,尊重他人知识产权。近三年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事件,采取积极应对知识产权风险防控措施和有效行动;
(五)管理规范有效。企业有效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国家标准;积极通过数字化方式提升知识产权管理水平。
第九条 企业申报商标或地理标志类型的,除须满足第七条要求之外,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础工作扎实。企业商标品牌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和制度到位,商标品牌定位明确,具有较强的市场应变能力、抗风险能力和开拓能力,商标品牌对提升企业公众知名度发挥明显的作用;
(二)符合知名商标品牌特征。企业注重研发创新和质量控制,商标注册体系完善,主商标(地理标志)连续生产经营规范使用5年以上,且具备一定公众影响力;
(三)品牌效益突出。企业盈利且使用主商标的产品销售区域覆盖全省或全国主要地区。发挥产业集群龙头优势,运用商标品牌带动本地产业协同发展。近三年主商标产品(服务)市场占有率在全国同行业中居前10位且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服务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年销售额可放宽至5千万元以上,传统品牌产品及农产品企业年销售额不少于2千万元;或获准合法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企业其关联年销售额2千万元以上,且市场占有率在同域居前列;
(四)商标保护效果明显。企业贯彻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国家标准,积极维护自身知识产权权益,尊重他人知识产权。近三年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事件,采取积极应对知识产权风险防控措施或有效行动;
(五)品牌管理有效。企业商标管理档案健全,产品品质管理有效,具有较为完善的市场服务体系和数字化管理体系。生产经营的产品(服务)市场形象和品牌活力良好,消费者忠诚度较高。近三年主商标产品(服务)年宣传费不少于1千万元或不低于年销售额的3%,农产品、中间产品放宽至2%。
第十条 申报企业近三年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示范企业:
(一)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或严重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受到执法监管行政部门通报、处罚和媒体曝光的;
(三)列入法律法规规定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对于企业主动提供相关情况说明能够有效证明其存在的严重失信行为为非主观故意造成的或者提供原处罚行政机关出具信用已修复证明材料的,按照合法、客观、审慎、关联的原则进行综合评估。
第三章 评定程序
第十一条 申报评定示范企业应通过“浙江知识产权在线”提交以下材料:
(一)《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申报表》(见附件);
(二)申报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总结,内容包括企业概况与发展规划、近三年在知识产权创造质量、运用效益、保护创新和管理效能方面的典型示范性,对区域经济创新发展贡献等;
(三)企业贯彻实施知识产权管理国家标准的证明材料;
(四)企业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或地理标志)清单;
(五)提供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或企业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由企业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字(手签)确认的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经济效益专项审计报告;
(六)市局出具的无违法违规、严重失信、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及无重大责任事故的审核意见;
(七)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示范企业评定申报应向当地县局提出申请。县局进行实地审查合格后,上报市局。市局进行审核,经统一公示后确定推荐名单,上报省局。
第十三条 省局对市局推荐的申报主体资格和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委托专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对申报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评议,形成评议意见和评议报告。
第十四条 在评议基础上,省局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进行评审。专家组评审后提出示范企业建议名单。
若有必要,省局可组织企业集中答辩或专家实地审查。
第十五条 省局向社会公示拟评定示范企业名单,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在公示过程中,省局对有异议的企业进行必要的复核。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取消其示范企业资格,并将复核结果告知异议提出人。
第十六条 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由省局审定后正式公布评定示范企业名单,授予“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称号。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示范企业严格规范“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称号管理,不得转让、出借、涂改或扩大使用范围,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自觉维护企业知识产权和市场声誉;
(二)接受省局及其委托市局的知识产权相关不定期抽查;
(三)示范企业出现重大知识产权事件,应及时报告省局和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四)保护自主创新和消费者权益,自觉抵制恶意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竞争公平秩序。
第十八条 示范企业管理实行数字化年报制度。在每年第一季度,企业通过“浙江知识产权在线”将其上一年度的生产经营和知识产权工作情况报当地县局核实,由市局核总后于第一季度末前报省局。
第十九条 示范企业合并、分立、移址或主营业务发生变更的,应经当地市局向省局正式报告,需要保留“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称号的,则重新申报确认;变更企业名称的,需提供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和知识产权变更证明(复印件),再核实确认。
第二十条 示范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省局撤销其“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称号,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示范企业申报,并向社会公布:
(一)弄虚作假,骗取示范企业资格的;
(二)由于虚假宣传等,引发群体性消费投诉事件的;
(三)发生故意、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和严重环保责任事故的;
(五)主营产品的核心专利或主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撤销或注销的;
(六)其他应当取消资格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示范企业实行动态管理,评定有效期3年。省局或委托所在市局每3年组织对其进行一次复核。复核不合格的,取消“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称号。
第二十二条 参与示范企业评定工作的人员对所承担的相关工作负有诚信、合规、保密义务,严格遵守评定程序。违反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5日起试行,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原《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管理办法》(浙知发〔2007〕8号)和《浙江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浙工商标〔2015〕15号)同时废止。
附件2
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申报表(2022年)
企业名称 | (盖章) | |||||||||||||||||||||||||||
通讯地址 | 市 县(市、区) | 邮编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手机) | |||||||||||||||||||||||||||
联系人及职务 | 联系电话(手机) | |||||||||||||||||||||||||||
成立日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经营范围 | ||||||||||||||||||||||||||||
企业规模 | □大型 □中型 □小型 □微型 | |||||||||||||||||||||||||||
所属行业 | 行业代码 | |||||||||||||||||||||||||||
企业类型 | □国有 □合资 □民营 □其他 | |||||||||||||||||||||||||||
主营产品/服务 | |
|||||||||||||||||||||||||||
主要荣誉 | (例如:近三年获得省级及以上认定或表彰) |
|||||||||||||||||||||||||||
申报类型 (可多选) |
£专 利 类 核心发明专利 £商 标 类 知名商标 £地理标志类 合法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
|||||||||||||||||||||||||||
经济效益基本指标 | ||||||||||||||||||||||||||||
年份 金额 |
销售收入总额(万元) | 利润总额(万元) | 研发投入总额(万元) | 中国境内研发投入总额(万元) | ||||||||||||||||||||||||
第T-2年 | ||||||||||||||||||||||||||||
第T-1年 | ||||||||||||||||||||||||||||
第T年 | ||||||||||||||||||||||||||||
从业人数 | 大专及以上人数 | |||||||||||||||||||||||||||
管理工作基础指标 | ||||||||||||||||||||||||||||
知识产权 工作机构及人员 |
机构名称 | 联系方式(手机) | ||||||||||||||||||||||||||
负责人 | 姓名 | 工作人员 | 专职 | 人 | ||||||||||||||||||||||||
职务 | 兼职 | 人 | ||||||||||||||||||||||||||
知识产权 工作经费 (万元) |
年度 | 第T-2年 | 第T-1年 | 第T年 | 合计 | |||||||||||||||||||||||
预算 | ||||||||||||||||||||||||||||
决算 | ||||||||||||||||||||||||||||
知识产权 管理规章制度 |
||||||||||||||||||||||||||||
知识产权数字化 | □拥有OA办公软件,名称 □拥有知识产权管理软件,名称 □其他管理软件(系统),名称 |
|||||||||||||||||||||||||||
企业获得的管理体系认证情况 (可多选) |
□ 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 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 OHSAS18000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 £ 其他 |
|||||||||||||||||||||||||||
A 是否获得国家标准GB/T 29490-201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 □否 □是,请填写获证有效时间 B 是否通过省企业知识产权卓越管理评价结果为合格且有效的; □否 □是,请填写获证有效时间 |
||||||||||||||||||||||||||||
产品(服务)执行标准 | □国际标准 £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企业标准 □其他标准 | |||||||||||||||||||||||||||
产品或服务采用标准全称 | ||||||||||||||||||||||||||||
近三年知识产权纠纷情况 | □有知识产权侵权情况发生 □有知识产权被侵权情况发生□无知识产权纠纷情况发生 |
□纠纷已解决, (胜/败)诉 £纠纷未解决, (进行中/未处理) |
||||||||||||||||||||||||||
专利类型主要指标 | ||||||||||||||||||||||||||||
高价值 发明专利 导向 |
£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明专利,专利号: £海外有同族专利权的发明专利,专利号: £维持年限超过10年的发明专利,专利号: £实现较高质押融资金额的发明专利,专利号: £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中国专利奖的发明专利,专利号: |
|||||||||||||||||||||||||||
核心专利 技术水平 |
□国际先进水平 □国家先进水平 □行业先进水平 □其他 | |||||||||||||||||||||||||||
是否涉及 非正常申请 |
□否 □是,已整改到位 □是,暂未整改到位 | |||||||||||||||||||||||||||
第T-2年 专利申请与授权情况 (件) |
专利 | 申请 | 授权 | 第T-2年 专利运用情况 (万元) |
专利许可 | |||||||||||||||||||||||
发明 | 专利转让 | |||||||||||||||||||||||||||
实用新型 | 专利质押 | |||||||||||||||||||||||||||
外观设计 | 专利产品/服务 |
产值 | ||||||||||||||||||||||||||
合计 | 销售额 | |||||||||||||||||||||||||||
销售额占总销售额比例 | ||||||||||||||||||||||||||||
第T-1年 专利申请与授权情况 (件) |
专利 | 申请 | 授权 | 第T-1年 专利运用情况 (万元) |
专利许可 | |||||||||||||||||||||||
发明 | 专利转让 | |||||||||||||||||||||||||||
实用新型 | 专利质押 | |||||||||||||||||||||||||||
外观设计 | 专利产品/服务 | 产值 | ||||||||||||||||||||||||||
合计 | 销售额 | |||||||||||||||||||||||||||
销售额占总销售额比例 | ||||||||||||||||||||||||||||
第T年 专利申请与授权情况 (件) |
专利 | 申请 | 授权 | 第T年 专利运用情况 (万元) |
专利许可 | |||||||||||||||||||||||
发明 | 专利转让 | |||||||||||||||||||||||||||
实用新型 | 专利质押 | |||||||||||||||||||||||||||
外观设计 | 专利产品/服务 |
产值 | ||||||||||||||||||||||||||
合计 | 销售额 | |||||||||||||||||||||||||||
销售额占总销售额比例 | ||||||||||||||||||||||||||||
第T年底 有效专利情况 |
类型 | 发明 | 实用新型 | 外观设计 | 合计 | |||||||||||||||||||||||
数量 | 件 | 件 | 件 | 件 | ||||||||||||||||||||||||
涉外申请 | 件 | 件 | 件 | 件 | ||||||||||||||||||||||||
涉外授权 | 件 | 件 | 件 | 件 | ||||||||||||||||||||||||
涉外地区 | ||||||||||||||||||||||||||||
企业主要产品 | 主要产品涉及的专利 | |||||||||||||||||||||||||||
主要产品相关专利融入标准 | □否 □是,相关标准涉及相应专利的名称及专利号 |
|||||||||||||||||||||||||||
商标类型主要指标 | ||||||||||||||||||||||||||||
主导品牌打造 | 主商标名称:国内 国外 主商标注册时间: 年 月 日 主商标开始使用时间: 年 月 日 最早注册中国商标时间: 年 月 日 最早注册国外商标时间: 年 月 日(国家) 是否为中国驰名商标: □否 □是 |
|||||||||||||||||||||||||||
主商标产品(服务)销售区域 | £国际,涉及 、 、 等 个国家,市场占有率 %,国际排名 £国内,涉及 、 、 等 个省市,市场占有率 %,国内排名 £省内,涉及 、 、 等 个地市,市场占有率 %,全省排名 |
|||||||||||||||||||||||||||
是否涉及 非正常注册 |
□否 □是,已整改到位 □是,暂未整改到位 | |||||||||||||||||||||||||||
第T-2年 商标申请与注册情况 (件) |
商标 | 国内 | 国外 | 第T-2年 主商标运用情况 (万元) |
商标许可 | |||||||||||||||||||||||
商标质押 | ||||||||||||||||||||||||||||
申请 | 主商标产品/服务 | 销售额 | ||||||||||||||||||||||||||
注册 | 宣传费用 | |||||||||||||||||||||||||||
使用 | 宣传费用占比 | |||||||||||||||||||||||||||
第T-1年 商标申请与注册情况 (件) |
商标 | 国内 | 国外 | 第T-1年 主商标运用情况 (万元) |
商标许可 | |||||||||||||||||||||||
商标质押 | ||||||||||||||||||||||||||||
申请 | 主商标产品/服务 | 销售额 | ||||||||||||||||||||||||||
注册 | 宣传费用 | |||||||||||||||||||||||||||
使用 | 宣传费用占比 | |||||||||||||||||||||||||||
第T年 商标申请与注册情况 (件) |
商标 | 国内 | 国外 | 第T年 主商标运用情况 (万元) |
商标许可 | |||||||||||||||||||||||
商标质押 | ||||||||||||||||||||||||||||
申请 | 主商标产品/服务 | 销售额 | ||||||||||||||||||||||||||
注册 | 宣传费用 | |||||||||||||||||||||||||||
使用 | 宣传费用占比 | |||||||||||||||||||||||||||
第T年底前 商标情况 |
类型 | 国内 | 国外 | 合计 | 涉外国家/地区 | |||||||||||||||||||||||
申请 | 件 | 件 | 件 | |||||||||||||||||||||||||
注册 | 件 | 件 | 件 | |||||||||||||||||||||||||
使用 | 件 | 件 | 件 | |||||||||||||||||||||||||
(是/否)建立规范化的顾客满意度评测机制, (是/否)建立产品追溯机制。 | ||||||||||||||||||||||||||||
地理标志类主要指标 | ||||||||||||||||||||||||||||
地理标志 | 获准使用地理标志名称: | |||||||||||||||||||||||||||
获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资格文件名称: 核准企业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公告时间: 核准企业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时间: |
||||||||||||||||||||||||||||
地理标志产品销售区域 | £国际,涉及 、 、 等 个国家,市场占有率 %,国际排名 £国内,涉及 、 、 等 个省市,市场占有率 %,国内排名 £省内,涉及 、 、 等 个地市,市场占有率 %,全省排名 |
|||||||||||||||||||||||||||
地理标志产品销售情况 (万元) |
第T-2年销售额 | 第T-1年销售额 | 第T年销售额 | |||||||||||||||||||||||||
重点品质升级 | 是否纳入“中欧100+100”地理标志互认互保产品清单和建议名单 □否 □是 如是,请填写纳入时间 |
|||||||||||||||||||||||||||
企业基本情况 (300字以内) |
|
|||||||||||||||||||||||||||
近三年知识产权工作总结 (1000字以内) |
(工作总结应包括针对申报类型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要求的内容) |
|||||||||||||||||||||||||||
真实性声明 | 以上所填内容和提交资料均准确、真实、合法、有效、无涉密信息,本企业愿为此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
|||||||||||||||||||||||||||
县(市、区)局 实地审核意见 |
(根据通知要求基本条件和推荐要求对申报主体资格和申报材料进行实地核实后逐条出具属地局审核意见和相应财政支持说明。) (公章) 年 月 日 |
|||||||||||||||||||||||||||
市局 初审推荐意见 |
(根据通知要求基本条件和推荐要求对申报主体资格和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按分配名额公示后出具市局推荐意见和相应财政支持说明。)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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