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国家2013年度进口贴息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文具协会发表于 2013-01-25 11:54:16 阅读次数:0 次各会员企业: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发布的《关于印发<进口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42号)(以下简称《办法》)、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发布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1年版)的通知》(发改工业[2011]937号)(以下简称《目录》),2013年度的进口贴息项目开始申报。为做好2013年度进口贴息资金申报工作,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申请贴息要求
(一)企业应根据《办法》和《目录》规定申报进口贴息。
(二)享受进口贴息的技术或产品,应在
(三)企业不得重复申请进口贴息资金。对有重复申请的,本年度一律不予贴息。
二、企业填报材料要求
(一)企业应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准备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及有关材料原件(原件包括:报关单、项目确认书、设备清单、免税证明等)送各县(区)外经贸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原件核对后归还企业)。
(二)企业贴息资金申请报告中除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外,还应说明本企业近三年有无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拖欠政府性基金、申请贴息的进口产品、技术是否享受其它财政资助等情况。
(三)企业填报《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时,应按各报关单列明的项目逐项填报,不得将相同商品合计填报。进口技术的,在“海关报关单号/技术合同号”栏中填写技术合同号;进口产品的,准确填写18位海关报关单号。“备注”栏中须注明产品或技术在《目录》中对应的具体序号及产品原产国(地区)。
(四)《目录》中对进口产品有技术参数要求的,在“商品技术规格”栏内,填写该产品对应的实际参数,并注明参数在所附材料中的页码。如果企业提交的进口合同中未列明商品技术参数的,需提供产品说明书等相应证明材料。
(五)进口铜精矿、锌精矿、铅精矿和钴精矿等资源性产品的,应在“商品技术规格”栏内注明铜、锌、铅或钴等的含量,并提供证明材料。
(六)申请技术进口贴息的企业,为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技术使用单位。申报时除提交《办法》中规定的材料外,需提交《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和《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技术使用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的,还应提供双方的代理合同。
(七)属于《目录》“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第44项的,如因关税为零等而无法获得免税证明,可不提交免税证明;申报时不需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但需提交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的认定文件。
(八)《进口货物报关单》或《付汇凭证》以非美元作为计价币种的,在填报《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时,应将进口额折算成美元。折算率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2012年第12期《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国家外汇管理局网址:http://www.safe.gov.cn)。
三、申报材料的上报
(一)各县(市)区外经贸主管部门将企业材料进行初审核汇总后,送当地财政部门会审、盖章,然后将本地区《进口贴息资金申请报告》、《进口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及其电子数据(电子数据使用EXCEL格式,不合并单元格)、企业材料一式二份报送至宁波市外经贸局机电处(企业材料格式按统一下发的模版)。
四、项目申报时间
企业于
逾期不再受理。
五、审核要求
(一)地方财政和外经贸主管部门应按要求认真审核企业申报的书面材料和电子数据,审核汇总后的书面材料应与《进口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中的内容一致,并按顺序排列装订。
(二)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需核对企业材料的原件,经核对无误后,原件退还企业。
(三)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在审核时,对“鼓励进口的重要装备”,按照《目录》列明的商品编码、商品名称和技术参数确定;未列明商品编码的,按商品名称和商品功能核定;成套设备分散报关的,核定申报产品是否为成套设备的组成部分;对“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进口的设备和零部件,应核对申请贴息的产品是否列入《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所附的进口设备清单,且是否属于《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认定免税进口的产品;因关税为零等而无法获得免税证明的,核实产品是否不在《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中;对“资源性产品、原材料”按照海关税则号进行核定,有含量要求的,按含量审核。
六、其它事项
(一)申报材料格式说明
申报材料全市统一格式、统一字体、统一目录排序。申请进口贴息资金应提供的材料、进口贴息资金申报材料审核注意事项说明详见附件。
1、封面
封面及字体字号、目录、材料装订顺序、表格(EXCEL)全部按照《样本格式》与内容;封面统一用白色铜版纸。光盘粘在封面第一页反面,并写上企业名称。
2、企业申请表必须经当地外经贸局和财政局盖章。
请各单位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工作顺利实施。对于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外经贸局。
市外经贸局机电处联系人: 陈雪芬
电话0574-87178065 邮箱:chenxf@nbfet.gov.cn
如本通知与《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做好2013年度进口贴息资
金申报工作的通知》(正式)有不一致之处,以正式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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