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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击新冠肺炎复工复产相关政策汇编(国家部委篇) (更新至3月4日)

cnnbsa发表于 2020-03-06 13:47:25 阅读次数:0
中央
2月26日,习近平主持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分析新冠肺炎疫情形势、研究近期防控重点工作。

3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
2月27日,李克强主持召开中央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进一步部署降低病亡率和保障生活必需品供应,要求细化重点人群疫情防控措施 加强防控国际合作。王沪宁出席。

3月2日,李克强主持召开中央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部署做好下一步防控工作,加强对防控一线社区工作者关心关爱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春耕生产。王沪宁出席。

3月3日,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完善“六稳”工作协调机制,有效应对疫情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运行等。

2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2月28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申请操作指南》。企业可通过财政部关税政策研究中心网站(https://gszx.mof.gov.cn)下载。2020年3月2日,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申报系统将开始接受市场化采购排除申请,欢迎企业注册并积极填报申请。

 
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
2月28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举行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相关政策发布会。

2月28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区分级差异化防控策略的通知》。

2月28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政服务机构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发改委
2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支持民营中小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2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2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部分征信服务收费的通知》。《通知》明确,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企业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变更登记、异议登记费。免收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民营银行、独立法人直销银行等10类金融机构征信查询服务费,包括查询企业信用报告和个人信用报告服务费。

 
财政部
2月2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
2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

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开展2020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

3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延长2020年3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商务部
2月18日,商务部印发《商务部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工作的通知》。

2月28日,商务部、国家开发银行联合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 发挥开发性金融作用支持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 的工作通知》。

 
人社部
2月1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计划” 通知》。

2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三部门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2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
2月21日,建设部等三部门印发《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银保监会

3月1日,银保监会等五部门印发《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

 
国家医保局
2月21日,国家医保局等三部门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

2月28日,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日前联合印发《关于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的指导意见》。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

分析新冠肺炎疫情形势研究近期防控重点工作

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

响应党中央对广大党员的号召,习近平李克强栗战书汪洋王沪宁赵乐际韩正同志为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捐款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2月26日召开会议,听取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分析当前疫情形势,研究部署近期防控重点工作。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

响应党中央对广大党员的号召,习近平、李克强、栗战书、汪洋、王沪宁、赵乐际、韩正同志为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捐款。

习近平在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指出,当前全国疫情防控形势积极向好的态势正在拓展,经济社会发展加快恢复,同时湖北省和武汉市疫情形势依然复杂严峻,其他有关地区疫情反弹风险不可忽视。越是在这个时候,越要加强正确引导,推动各方面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疫情防控这根弦不能松,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要抓紧。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准确分析把握疫情和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紧紧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确保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努力实现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脱贫攻坚目标任务。

会议强调,要继续集中力量和资源,全面加强湖北省和武汉市疫情防控。要巩固排查和收治成果,切实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要夯实社区排查和防控基础,抽调更多干部支援基层,支持各类在当地的干部积极投身社区防控工作,充分调动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积极性,加快补齐老旧小区在卫生防疫、社区服务等方面的短板,深入细致做好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加强群众心理疏导。要加强重症患者救治,促进高水平团队协同攻坚、多学科专家联合攻关,发挥好重症专业救治力量作用,提高临床治疗精准性、有效性,努力降低病亡率。要及时收治轻症患者,及早实施医疗干预,尽量减少轻症转为重症。要着力提高医用防护物资调拨和配送效率,畅通渠道和堵点,尽快将急需物资送到救治一线。要加强北京等重点省份防控工作,坚决阻断各种可能的传染源。

会议指出,要强化特殊场所和重点人群防护措施。养老、救助、儿童福利、精神卫生医疗等机构,人员密集、环境封闭,相关服务对象自身防护能力弱,要压实属地责任,实施更严格的管理措施,防止外部传染源输入,对已感染患者要全力救治。要加强疫情防控一线工作人员、直接接触医用废弃物人员、密闭空间服务人员等人群的防护,有针对性落实防控措施。

会议强调,要精准稳妥推进复工复产。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支持复工复产、恢复和稳定就业、畅通交通运输、保障市场供给等各项工作做细做扎实。要督促企事业单位严格执行疫情防控规定,落实防控主体责任,积极帮助企事业单位解决防疫难题,协调解决口罩、消毒用品等防护物资不足问题,指导制定符合单位自身特点的防控规范。对复工复产中出现的个别感染病例,应急处置措施要科学精准。要提高复工复产服务便利度,取消不合理审批。要把各项惠企政策尽快落实到位,完善政策配套实施办法,在一体化政务平台上建立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服务专栏,使各项政策易于知晓、一站办理。要总结经验,把一些好的政策和做法规范化、制度化。

会议指出,加强疫情防控国际合作是发挥我国负责任大国作用、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体现。要继续同世界卫生组织紧密合作,同相关国家密切沟通,分享防疫经验,协调防控措施,加强对外宣介和公共外交,共同维护地区和世界公共卫生安全。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部署,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以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为统领,以强化政府主导作用为关键,以深化企业主体作用为根本,以更好动员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为支撑,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企业自治良性互动,完善体制机制,强化源头治理,形成工作合力,为推动生态环境根本好转、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中央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实行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坚持多方共治。明晰政府、企业、公众等各类主体权责,畅通参与渠道,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环境治理的良好格局。

——坚持市场导向。完善经济政策,健全市场机制,规范环境治理市场行为,强化环境治理诚信建设,促进行业自律。

——坚持依法治理。健全法律法规标准,严格执法、加强监管,加快补齐环境治理体制机制短板。

(三)主要目标。到2025年,建立健全环境治理的领导责任体系、企业责任体系、全民行动体系、监管体系、市场体系、信用体系、法律法规政策体系,落实各类主体责任,提高市场主体和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形成导向清晰、决策科学、执行有力、激励有效、多元参与、良性互动的环境治理体系。

二、健全环境治理领导责任体系

(四)完善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党中央、国务院统筹制定生态环境保护的大政方针,提出总体目标,谋划重大战略举措。制定实施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省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环境治理负总体责任,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组织落实目标任务、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市县党委和政府承担具体责任,统筹做好监管执法、市场规范、资金安排、宣传教育等工作。

(五)明确中央和地方财政支出责任。制定实施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除全国性、重点区域流域、跨区域、国际合作等环境治理重大事务外,主要由地方财政承担环境治理支出责任。按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在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改革中统筹考虑地方环境治理的财政需求。

(六)开展目标评价考核。着眼环境质量改善,合理设定约束性和预期性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各地区可制定符合实际、体现特色的目标。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体系,对相关专项考核进行精简整合,促进开展环境治理。

(七)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体制。以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为重点,推进例行督察,加强专项督察,严格督察整改。进一步完善排查、交办、核查、约谈、专项督察“五步法”工作模式,强化监督帮扶,压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三、健全环境治理企业责任体系

(八)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加快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立法进程,完善排污许可制度,加强对企业排污行为的监督检查。按照新老有别、平稳过渡原则,妥善处理排污许可与环评制度的关系。

(九)推进生产服务绿色化。从源头防治污染,优化原料投入,依法依规淘汰落后生产工艺技术。积极践行绿色生产方式,大力开展技术创新,加大清洁生产推行力度,加强全过程管理,减少污染物排放。提供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产品和服务。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十)提高治污能力和水平。加强企业环境治理责任制度建设,督促企业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接受社会监督。重点排污企业要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并确保正常运行,坚决杜绝治理效果和监测数据造假。

(十一)公开环境治理信息。排污企业应通过企业网站等途径依法公开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执行标准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并对信息真实性负责。鼓励排污企业在确保安全生产前提下,通过设立企业开放日、建设教育体验场所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开放。

四、健全环境治理全民行动体系

(十二)强化社会监督。完善公众监督和举报反馈机制,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作用,畅通环保监督渠道。加强舆论监督,鼓励新闻媒体对各类破坏生态环境问题、突发环境事件、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曝光。引导具备资格的环保组织依法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等活动。

(十三)发挥各类社会团体作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要积极动员广大职工、青年、妇女参与环境治理。行业协会、商会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行业自律。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管理和指导,积极推进能力建设,大力发挥环保志愿者作用。

(十四)提高公民环保素养。把环境保护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党政领导干部培训体系,组织编写环境保护读本,推进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进学校、进家庭、进社区、进工厂、进机关。加大环境公益广告宣传力度,研发推广环境文化产品。引导公民自觉履行环境保护责任,逐步转变落后的生活风俗习惯,积极开展垃圾分类,践行绿色生活方式,倡导绿色出行、绿色消费。

五、健全环境治理监管体系

(十五)完善监管体制。整合相关部门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职责、队伍,统一实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全面完成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环境监管模式。推动跨区域跨流域污染防治联防联控。除国家组织的重大活动外,各地不得因召开会议、论坛和举办大型活动等原因,对企业采取停产、限产措施。

(十六)加强司法保障。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强化对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侦办,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案件起诉力度,加强检察机关提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工作。在高级人民法院和具备条件的中基层人民法院调整设立专门的环境审判机构,统一涉生态环境案件的受案范围、审理程序等。探索建立“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审判结果执行机制。

(十七)强化监测能力建设。加快构建陆海统筹、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实现环境质量、污染源和生态状况监测全覆盖。实行“谁考核、谁监测”,不断完善生态环境监测技术体系,全面提高监测自动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推动实现环境质量预报预警,确保监测数据“真、准、全”。推进信息化建设,形成生态环境数据一本台账、一张网络、一个窗口。加大监测技术装备研发与应用力度,推动监测装备精准、快速、便携化发展。

六、健全环境治理市场体系

(十八)构建规范开放的市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打破地区、行业壁垒,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引导各类资本参与环境治理投资、建设、运行。规范市场秩序,减少恶性竞争,防止恶意低价中标,加快形成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的环境治理市场环境。

(十九)强化环保产业支撑。加强关键环保技术产品自主创新,推动环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加快提高环保产业技术装备水平。做大做强龙头企业,培育一批专业化骨干企业,扶持一批专特优精中小企业。鼓励企业参与绿色“一带一路”建设,带动先进的环保技术、装备、产能走出去。

(二十)创新环境治理模式。积极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开展园区污染防治第三方治理示范,探索统一规划、统一监测、统一治理的一体化服务模式。开展小城镇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试点,强化系统治理,实行按效付费。对工业污染地块,鼓励采用“环境修复+开发建设”模式。

(二十一)健全价格收费机制。严格落实“谁污染、谁付费”政策导向,建立健全“污染者付费+第三方治理”等机制。按照补偿处理成本并合理盈利原则,完善并落实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政策。综合考虑企业和居民承受能力,完善差别化电价政策。

七、健全环境治理信用体系

(二十二)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建立健全环境治理政务失信记录,将地方各级政府和公职人员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并归集至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托“信用中国”网站等依法依规逐步公开。

(二十三)健全企业信用建设。完善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制度,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建立排污企业黑名单制度,将环境违法企业依法依规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将其违法信息记入信用记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建立完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强制性环境治理信息披露制度。

八、健全环境治理法律法规政策体系

(二十四)完善法律法规。制定修订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长江保护、海洋环境保护、生态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环境治理领域先于国家进行立法。严格执法,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依法依规追究赔偿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五)完善环境保护标准。立足国情实际和生态环境状况,制定修订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以及环境监测标准等。推动完善产品环保强制性国家标准。做好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环境保护标准与产业政策的衔接配套,健全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鼓励开展各类涉及环境治理的绿色认证制度。

(二十六)加强财税支持。建立健全常态化、稳定的中央和地方环境治理财政资金投入机制。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制定出台有利于推进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调整优化的相关政策。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税法,促进企业降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浓度,提高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贯彻落实好现行促进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七)完善金融扶持。设立国家绿色发展基金。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在环境高风险领域研究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开展排污权交易,研究探索对排污权交易进行抵质押融资。鼓励发展重大环保装备融资租赁。加快建立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统一国内绿色债券标准。

九、强化组织领导

(二十八)加强组织实施。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区发展实际,进一步细化落实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确保本意见确定的重点任务及时落地见效。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统筹协调和政策支持,生态环境部要牵头推进相关具体工作,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重大事项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

 

李克强主持召开中央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会议

进一步部署降低病亡率和保障生活必需品供应

要求细化重点人群疫情防控措施 加强防控国际合作

王沪宁出席

 

2月2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中央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李克强主持召开领导小组会议。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王沪宁出席。

会议指出,要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央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部署,继续集中优势医疗资源加大重症患者救治力度,有效降低病亡率,多措并举保障湖北省和武汉市生活必需品供应,细化重点人群疫情防控措施,与世卫组织和有关国家加强国际合作,不断拓展疫情防控形势积极向好态势。

会议指出,在各方共同努力下,近段时间重症病例占确诊病例比例明显下降,但全国重症病例存量较多,其中主要在湖北省尤其是武汉市,加强重症患者救治是当前防控工作的突出重点。要制定专门方案进一步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指导督促湖北省和武汉市加快解决医疗力量人岗不匹配等问题,把专家调配到最需要的岗位,有关部门要抓紧从全国调集一批体外膜肺氧合机等医疗设备,确保重症患者救治需求,尽可能提高治愈率,降低病亡率。为保证湖北省和武汉市继续全面加强疫情防控需要,要进一步做好生活必需品供应保障,通过提高当地供给能力、加强省外相关商品调配、发挥企业增供作用、保证运输畅通等,确保湖北市场粮油肉、菜蛋果等货源充足。湖北省、武汉市要把做好“最后一公里”物流配送作为社区防控的重要工作,发挥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作用,确保居民包括外地滞留湖北人员基本生活。

会议强调,要进一步落实分区分级差异化防控。抓好重点地区、重点人群疫情防控,企事业单位要落实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指南,机关单位要遵守当地防控要求。完善和细化对老年人、儿童的防控措施。各地和相关部门要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将大中小学、幼儿园等开学开园时间原则上继续推迟。

会议要求,要认真研究和吸收中国—世卫组织联合专家组对我国新冠肺炎疫情和应对情况考察时提出的建议,继续加强与世卫组织、有关国家和地区交流合作,共享疫情防控信息和做法,参与诊疗方案、药物筛选、疫苗研发等国际科研合作,推动建立和完善与人员往来较多国家的卫生防疫沟通协调应急机制,制定跨国交通工具、口岸、高风险人员出入境等方面相互衔接和相应的疫情防控标准,协调采取共同的防控措施,有效防止人员跨境流动中疫情输出或输入。

领导小组成员丁薛祥、黄坤明、蔡奇、王毅、肖捷、赵克志参加会议。

 

李克强主持召开中央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会议

部署做好下一步防控工作 加强对防控一线社区工作者关心关爱 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春耕生产

王沪宁出席

 

3月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中央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李克强主持召开领导小组会议。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王沪宁出席。

会议指出,要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央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部署,加强疫情形势研判,做好分区分级精准防控,采取务实措施关心关爱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统筹疫情防控和春耕生产,进一步拓展防控形势积极向好态势。

会议指出,当前疫情防控仍处在关键时期,防控工作丝毫不能放松。湖北和武汉作为全国疫情流行中心,要继续严格落实防控措施,加强社区源头防控,切实提高救治水平,及时准确发布疫情信息。北京等人口流动性大的城市要压实属地、部门、单位、个人责任,管住通道、社区、口岸,严防疫情输入和扩散。全国其他地区要根据实际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并与县域差异化防控结合起来,精准落实复工复产后各项防控措施,减少不必要的人群聚集,有序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加力推进快速便捷检测试剂开发、主打药品研发试验、有效疫苗攻关等工作,推进科学精准防控。

会议指出,当前除湖北外我国疫情总体处于较低水平,出现向好态势,但要进一步控制疫情散发,防止偶发聚集性疫情,社区防控是重要关口和基础。全国城乡广大社区工作者为抗击疫情作出了重要贡献,各地要进一步关心关爱他们。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一线社区工作者给予适当工作补助。对从事防控工作时发生事故伤害或患病的人员,符合法定情形的应认定为工伤。因履行职责感染或病亡的人员,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要改善社区工作者防护条件,合理配发口罩、防护服等防护用品。安排好就餐、休息场所等生活条件。抽调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支援基层,采取轮休等方式使社区工作者得到必要休整,对长时间高负荷工作人员安排强制休息。制止多头重复向基层派任务、要表格,力戒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帮助有特殊困难的社区工作者及家属排忧解难。

会议审议了当前春耕生产工作指南,要求各地既要根据实际做好农村疫情防控,又要不误农时抓好春管春耕。对人员较为密集、作业空间密闭的,可组织错时下田、错峰作业。对大部分田间作业不能设定不合理限制。推动农资企业全面复工复产和供应到村到户。抓好麦田管理和水稻浸种泡田、育秧栽插等工作,力争夏粮再获好收成,确保早稻等种在适播期。做好自然灾害防范和重大病虫害防控。湖北也要在做好防疫同时有序组织开展农业生产。

领导小组成员丁薛祥、黄坤明、蔡奇、王毅、肖捷、赵克志参加会议。

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部署完善“六稳”工作协调机制 有效应对疫情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运行

确定支持交通运输快递等物流业纾解困难加快恢复发展的措施 决定加大对地方财政支持

提高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能力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3月3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完善“六稳”工作协调机制,有效应对疫情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运行;确定支持交通运输、快递等物流业纾解困难加快恢复发展的措施;决定加大对地方财政支持,提高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能力。

会议指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必须更有针对性加大稳就业、稳金融、稳外贸、稳外资、稳投资、稳预期工作力度,更有效应对疫情对经济运行的影响。要充分发挥宏观政策、外贸外资、金融稳定协调机制作用,及时出台有力有效的应对措施,增强内生动力,努力保持全年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

会议指出,推动交通运输、快递等物流业加快复工复产,实现稳定发展,既能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支撑,又能畅通经济循环,满足民生需要。为此,一要分区分级精准有序引导相关企业复工,取消不合理复工审批。协调保障好复工所需的口罩等防疫物资。各地要对邮政和各种所有制快递企业给予一视同仁的通行便利,推动打破乡村、社区“最后一公里”通行和投递障碍,将智能投递设施等纳入城乡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范畴。二要阶段性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在一定期限内继续实施去年底到期的大宗商品仓储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政策。3月1日至6月30日,免收进出口货物港口建设费,将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等政府定价收费标准降低20%,取消非油轮货船强制应急响应服务及收费。6月底前,减半收取铁路保价、集装箱延期使用、货车滞留等费用。降低部分政府管理的机场服务保障环节收费。对疫情防控期间执行应急运输任务的交通运输、物流企业,属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各级财政要给予补偿。三要鼓励保险公司通过延长保险期限、续保费用抵扣等方式,适当减免疫情期间停运的营运车辆、船舶、飞机保险费用。收费公路免费通行期间,对经营主体金融债务还本付息存在困难的,引导金融机构给予延缓付息、本金展期或续贷等支持。采取切实举措使货车司机从免收通行费中受惠。鼓励各地采取阶段性减免“份子钱”等措施,帮助出租汽车司机渡过难关。尽快出台收费公路免费通行的后续支持保障政策。

会议指出,支持基层政府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是保障群众切身利益的基本要求,也是推动政府履职和各项政策实施的基础条件。会议确定,一是阶段性提高地方财政留用比例。3月1日至6月底,在已核定的各省份当年留用比例基础上统一提高5个百分点,新增留用约1100亿元资金,全部留给县级使用。二是加快下达转移支付资金,指导各地优先用于疫情防控和“三保”支出按时足额支付。有缺口的地区一律要调减其他项目支出。三是进一步压减一般性支出,除疫情防控需要外,严控新的增支政策。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

的通知

国办发〔202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已由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9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修订后的证券法贯彻实施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证券法修订的重要意义

本次证券法修订系统总结我国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监管执法、风险防控的实践经验,作出全面推行证券发行注册制、显著提高证券违法成本、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强化信息披露义务、压实中介机构责任等制度改革,为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提供了有力法制保障,对于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健全具有高度适应性、竞争力、普惠性的现代金融体系,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本次证券法修订的重要意义,做好学习宣传,分类分层开展培训,不断提高证券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依法监管、依法治市能力。

二、稳步推进证券公开发行注册制

   (一)分步实施股票公开发行注册制改革。证监会要会同有关方面依据修订后的证券法和《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的规定,进一步完善科创板相关制度规则,提高注册审核透明度,优化工作程序。研究制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试点股票公开发行注册制的总体方案,并及时总结科创板、创业板注册制改革经验,积极创造条件,适时提出在证券交易所其他板块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实行股票公开发行注册制的方案。相关方案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在证券交易所有关板块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的股票公开发行实行注册制前,继续实行核准制,适用本次证券法修订前股票发行核准制度的规定。

(二)落实好公司债券公开发行注册制要求。依据修订后的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依法经证监会或者国家发展改革委注册。依法由证监会负责作出注册决定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由证监会指定的证券交易所负责受理、审核。依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作出注册决定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的机构负责受理、审核。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除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鼓励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的项目建设。

(三)完善证券公开发行注册程序。证监会指定的证券交易所等机构、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的机构按照规定受理、审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主要通过审核问询、回答问题方式开展审核工作,督促发行人完善信息披露内容,并根据审核情况提出同意发行或终止审核的意见。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有关机构报送的审核意见、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核资料后,履行发行注册程序。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制定发布相关证券公开发行注册的具体管理办法。

三、依法惩处证券违法犯罪行为

严格落实修订后的证券法规定,进一步完善证券监管执法标准,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加大对欺诈发行、违规信息披露、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以及操纵市场、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强化信息共享和线索通报,提高案件移送查处效率。公安机关要加大对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形成有效震慑。

四、加强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

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修订后的证券法,采取有力有效措施,依法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稳妥推进由投资者保护机构代表投资者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制度,推动完善有关司法解释。严格执行信息披露规定,完善有关规则,明确信息披露媒体的条件,做好规则修订前后的过渡衔接,依法保障投资者知情权。

五、加快清理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证监会、司法部等部门要对与证券法有关的行政法规进行专项清理,及时提出修改建议。有关部门要对照证券法修订后的新要求,抓紧组织清理相关规章制度,做好立改废释等工作,做好政策衔接。

国务院办公厅

2020年2月29日

 

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举行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相关政策发布会

 

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于2020年2月28日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相关政策有关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游钧出席发布会,并答记者问。

游钧: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根基工程,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特别是在当前疫情防控工作最吃劲的情况下,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部署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强调全面强化稳就业举措,把恢复和稳定就业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特别是对重点群体的就业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强调要注重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让他们顺利毕业、尽早就业;鼓励低风险地区的农民工尽快返岗复工,优先做好贫困地区农民工返岗就业工作。李克强总理连续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多措并举稳企业稳就业,明确鼓励吸纳高校毕业生和农民工就业的措施。

党中央、国务院的密集部署,充分体现了对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就业的高度重视和悉心关怀。当前,疫情不可避免地对经济带来冲击,对就业也产生了影响,特别是高校毕业生和农民工的就业。人社部将把稳就业作为重中之重,积极作为,主动担当,紧紧围绕稳定经济增长扩大就业、支持企业发展稳定就业、突出重点群体保障就业、优化培训服务促进就业、加强就业援助兜牢底线等重点工作,综合施策、协同发力,以更加精准的政策措施、更加有力的工作举措,帮助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尽早就业、及时返岗,努力降低疫情对就业的影响,努力确保就业局势总体稳定。

澎湃新闻:

当前高校毕业生正处于求职就业的关键节点,请问新冠肺炎疫情对他们就业有什么影响?下一步,人社部门采取什么措施帮助高校毕业生就业?

游钧:

高校毕业生就业关系到个人的前程、家庭的幸福和国家的未来。今年的高校毕业生规模又创历史新高,达到874万,加上往年离校未就业的毕业生,总量的压力是非常大的。我们在去年秋招启动时就联合教育部提早部署,出台一系列的政策措施,让人社部门的就业服务提早进入校园。

但今年疫情突发,正值春季招聘的黄金季节,导致整个市场招聘需求的下滑,线下的招聘活动停止,众多的毕业生求职受阻,实习中断,不少毕业生感到焦虑,对此我们感同身受,十分牵挂。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指示批示。我们会同教育部等部门,按照总书记作出的顺利毕业、尽早就业指示要求,积极应对形势变化,迅速调整、推出一系列的政策和举措。

一是拓宽就业渠道。加快完善落实就业创业政策,鼓励企业吸纳一批,引导基层就业一批,支持创业带动一批,并协同做好机关事业单位的招聘考录工作,千方百计挖掘提供充分的就业机会。

二是优化招聘服务。加大线上招聘,启动“E路同行、职等你来”网络招聘活动,推出线上指导,组织百名职业指导师开设就业指导的“云课堂”。提早谋划,一旦疫情解除,迅速组织动员全国各级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市场服务机构,密集推出行业化、特色化的现场招聘。

三是扩大见习规模。今明两年将组织百万毕业生见习,丰富他们的实践经验,提升他们的就业能力,增强他们的市场竞争能力。对企业开放见习岗位的,给予3-12个月的补贴支持。

四是强化困难帮扶。对离校未就业的毕业生,尽早与教育部门对接信息,开展实名服务,重点关注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零就业家庭的毕业生,实行“一对一”的帮扶举措,政策服务全兜底。

与此同时,我们将始终关注湖北高校和湖北籍的毕业生,积极会同有关方面,采取有针对性的援助措施,给他们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总之,我们将尽最大的努力,助力毕业生就业创业,施展才华,成就梦想。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新闻:

此前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提到了积极扩大农民工就业,加大稳岗和就业补助,拓宽就地就近就业渠道。请问当前农民工就业情况怎么样?面临什么困难?人社部在促进农民工就业方面有哪些举措和考虑?

游钧:

农民工是我国产业工人的主体,2019年总量已达2.9亿人,其中有1.7亿人外出务工,包括7500万人跨省务工。总体看,农民工的就业一线普工多,灵活就业多,所以受疫情的影响更为直接。对此,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多次就做好农民工就业工作作出重要批示指示。我们将贯彻总书记的指示要求,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主要通过“六个一批”来促进农民工就业。

一是支持返岗复工一批。当前东部一些企业的用工还是短缺,而中西部地区农民工滞留在家乡,所以我们建立点对点、一站式的服务通道,通过专车专列包车厢等方式,成规模、成批次组织低风险地区的农民工尽快返岗复工。

二是帮助招聘录用一批。持续开展线上的招聘活动,大力推行网上面试、视频招聘,组织开展定向的劳务协作,帮助企业新招录一批农民工。

三是动员投身农业解决一批。引导返乡农民工就地参加春耕备耕,参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就业。

四是鼓励重大项目吸纳一批。深入挖掘当地重大工程、重大项目的用工潜力,鼓励优先吸纳本地农民工和贫困劳动力。

五是扶持创业带动一批。为懂技术、懂市场的农民工提供线上的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和资金支持,鼓励农民工创业就业。

六是开发公岗安置一批。对暂时无法外出、生活困难的农民工,开发一批环卫保洁、防疫消杀等临时性公益岗位托底安置,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农民工就业关系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民生改善。我们将多措并举,尽最大努力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

CNBC:

对稳就业、稳工资有什么样的支持?

游钧:

在当前疫情下,部分企业面临生产经营困难,部分劳动者面临收入减少的风险,怎么样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我们主要做好三方面:

一是鼓励企业和职工同舟共济、共克时艰,指导企业和职工通过协商,采取调整薪酬、缩短工时、轮岗轮休等方式来稳定岗位。

二是通过社会保险费的减免、缓缴,失业保险金的返还、援企稳岗等补贴来减轻企业的负担,使企业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三是指导督促确实需要裁员的企业,依法规范裁员,防止违法裁员,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香港经济导报:

请问面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目前的就业情况如何?有哪些困难和问题?相关部门将采取什么样的举措去帮扶?

游钧:

一人就业、全家脱贫,增加就业是最有效最直接的脱贫方式。去年全国共有2000多万贫困劳动力外出务工,其中有四成是跨省务工,突发的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国经济带来冲击,对就业产生影响,自然也波及到贫困劳动力。目前,他们当中有的还无法外出返岗,有的就业机会减少,还有的收入下降,就业扶贫整体面临不小的压力。

习近平总书记对此高度重视,专门强调要帮助贫困劳动力有序返岗,支持扶贫龙头企业、扶贫车间尽快复工,吸纳当地就业。近期,人社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加大就业扶贫的政策支持力度,围绕“五个优先”“两个重点”来发力。

一是优先复工。积极推动带贫效果显著的扶贫龙头企业、扶贫车间、合作社等经营主体优先复工复产,带动贫困劳动力就业增收。

二是优先外出。将贫困劳动力作为有组织劳务输出的优先保障对象,做好人员组织,交通运输,安全防疫等工作,实现“点对点、一站式”集中运送到岗。

三是优先吸纳。鼓励防疫物资、生活必需品生产相关重点企业,以及各类涉农经营主体优先吸纳贫困劳动力,落实好各项补贴政策。

四是优先安置。开发一批防疫相关临时性公益岗位,对受疫情影响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力脱贫的贫困劳动力予以托底安置。

五是优先服务。将贫困劳动力作为线上春风行动的重点服务对象,加强关心关爱,实施“一对一”帮扶,做到服务无盲区、关怀全送到。免费开展线上培训,提升贫困劳动力的技能水平。

“两个重点”:一是对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政策资金要倾斜,岗位投放更密集,劳务输出更有序。二是对湖北等疫情严重的地区,更加注重关心关怀,在资金上、政策上、保障上给予照顾。

当前形势下,疫情防控要抓紧,就业扶贫不放松,所以我们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不“缓”不“等”,全力做好就业扶贫工作,努力减轻疫情对贫困劳动力就业增收的影响。

经济日报和中国经济网:

目前农民工返岗复工的情况如何,他们遇到了什么困难?针对这些困难,人社部门推出什么措施来帮助他们返岗复工?

游钧:

每年春节期间都会有大量农民工返回家乡,欢度佳节,在节后也会陆续返回工作岗位。今年的情况比较特殊,受疫情的影响,很多农民工在节后不敢外出、不能外出,有的还不想外出,导致东部地区企业用工有缺口和中西部地区农民工滞留并存。

习近平总书记对此高度重视,要求鼓励低风险地区的农民工尽快返岗复工,采取“点对点、一站式”直达运输服务。我们坚决贯彻落实,迅速部署行动,重点做好四个方面工作:

一是搭平台。我们开通了农民工“点对点”用工对接信息平台,支持各类企业在线填报员工的返岗需求,支持各地人社部门第一时间掌握这些信息,实现输入地和输出地的信息及时对接。开设专区专栏,动态更新企业开复工的情况,帮助劳动者及时掌握返岗的信息。

二是建机制。我们会同公安、交通、卫生健康、国铁集团成立了农民工安全有序返岗复工“点对点”服务协调小组,健全信息沟通机制,定期会商机制,加强调度,及时协调跨地区返岗困难问题,为用工集中的地区、用工集中的企业提供保障。截至目前,已通过组织专车、专列、包厢、专机等方式,“点对点”运送农民工返岗超80万人。

三是强服务。持续开展线上春风行动,推进人岗不见面精准对接,实现就业需求线上报、就业岗位线上找、就业服务线上办。发布企业用工和农民工返岗的服务指南,帮助分区分级安全有序返岗复工。许多农民工的输入省份还派专人到劳务输出地,直接帮助已开工的企业招工,政府出钱、出人帮助新招聘员工到岗。

四是保重点。聚焦重点企业,全力以赴,优先保障。建立24小时重点企业用工调度保障机制,动态调整企业清单,设立人社服务专员,通过帮助返岗、余缺调剂、本地挖潜、劳务输出等各种方式解决用工缺口。截至目前,共为7600家重点企业解决了用工需求。

同时,我们还加强与卫生健康部门协调配合,加强农民工返岗的行前检测、全程防护、定期测温、安全上岗等一系列防疫保障措施,确保农民工安全出行、平安就业。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政服务机构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国发明电〔202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养老机构(含公办、民办)、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精神卫生福利机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含托养机构)和殡葬服务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服务保障工作,根据中央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部署,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严防民政服务机构发生聚集性感染

各地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职责,督促指导各类民政服务机构严格按照《关于依法科学精准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重点防控输入性疫情和内部疾病传播,坚决切断传染源,阻断传播途径。

强化出入管理。湖北省和武汉市及其他地区发生了疫情感染的养老机构要坚决执行民政部印发的《新冠肺炎疫情高风险地区及被感染养老机构防控指南》,落实当地防控工作部署,按照封闭管理要求,严格管控服务对象和工作人员进出;其他地区未发生疫情感染的养老机构,要继续落实好《养老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南(第二版)》要求。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要按照防控工作要求,妥善安排收住人员生活,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待疫情结束后,再有序开展安置等相关工作。精神卫生福利机构要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继续做好特困人员、流浪乞讨人员中的精神障碍患者及公安部门移交的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的精神康复服务,按照当地疫情防控统一部署,有序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等服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要按照“应救尽救”要求,对于有临时住宿需求的求助人员,及时收住并安排在独立区域隔离观察不少于14天;对于观察期未满要求离站的受助人员,要及时安排核酸检测,确定其未感染后按规定办理离站。各地对于救助管理机构收住能力已饱和、不能满足求助人员临时住宿需求的,要开辟临时庇护场所,提供临时救助。殡葬服务机构在保障遗体接运、火化和骨灰暂存等基本殡葬服务外,可暂停开展守灵、告别、祭奠等人员聚集活动;对于新冠肺炎患者遗体,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及时进行卫生处理,就近安排火化。取消民政服务机构内人员集中用餐和其他各类人员聚集活动。加强机构内服务对象心理疏导,开展协助拨打亲情电话等精神慰藉活动。

强化人员配置。各地要尽快增派医疗和护理力量,统筹解决民政服务机构防疫力量薄弱、人手不足等问题。民政服务机构受疫情影响工作人员严重紧缺的,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招录力度,确保民政服务机构正常运转。返岗和新招录的工作人员应当隔离观察至少14天,身体状况无异常的方可安排上岗。民政服务机构要保护关心爱护工作人员,做好防护保障,合理安排轮休,保障他们的身心健康。

强化物资保障。湖北省和武汉市以及疫情严重地区,要按照三级防护标准配备、下发防控物资,确保民政服务机构每日防护需要;其他地区要在保障日常防护需要的同时,按照不少于三天需求量做好储备,确保应急使用。各地要采取统一配送方式,保障民政服务机构所需米面油、肉蛋菜等生活物资供应,将民政服务机构纳入社会捐赠物资调配范围。要区分民政服务机构性质,根据防控工作需要,通过财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或机构自筹等方式,按现行经费渠道统筹解决疫情防控所需资金。

强化防护能力。民政服务机构要通过手机信息、宣传栏、板报、广播等多种形式,深入宣传疫情防护知识。按照科学预防、积极防治的要求,组织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勤洗手、戴口罩,做好个人卫生防护,做好定期监测体温和消毒、通风等工作,提高防护能力。

各地不得将收住有服务对象的民政服务机构征用为疑似病例隔离点。各地医养结合机构在疫情期间不得擅自对外开展发热病人诊疗排查活动。

二、坚决落实“四早”要求及时收治感染患者

坚决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要求,做到应检尽检、应收尽收、应治尽治,切实保障老年人、儿童、精神障碍患者、流浪乞讨人员等特殊人群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早发现。湖北省和武汉市以及疫情严重地区,要及时对民政服务机构收住的服务对象和工作人员进行全员核酸检测排查,确保不漏一人。卫生健康部门要派出流动医疗小组到民政服务机构上门开展医学排查和治疗指导。疾控机构要指导民政服务机构做好消毒和密切接触者追踪管理等工作。

早报告。各地要落实疫情监测报告责任,安排专人负责,加强应急值守,确保民政服务机构疫情监测报告及时、准确、到位,做好疫情应急响应和处置。

早隔离。对于民政服务机构内出现的疑似病例,各地要及时转运到隔离点进行医学观察,最大限度缩短疑似病例收治时间。对于已发现确诊或疑似病例且密切接触服务对象较多的民政服务机构,各地要根据实际需要,按照集中隔离点的防控标准,配备必要的医务人员和设备,纳入辖区集中隔离点范围进行规范管理。

早治疗。各地对于民政服务机构内出现的确诊患者和疑似病例,要及时转运到定点收治医院、隔离点或轻症治疗点接受治疗或观察。要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到民政服务机构开展上门巡诊,避免收住的服务对象因外出就医造成感染。

三、做好特殊群体兜底保障

各地对于受疫情影响在家隔离的孤寡老人、因家人被隔离收治而无人照料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以及社会散居孤儿、留守儿童、留守老年人等特殊群体,要组织开展走访探视,及时提供帮助,防止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各地要建立社区干部联系帮扶一线医务人员家庭制度,帮助解决老幼照护等实际困难,解除一线医务人员后顾之忧。

各地要强化落实属地责任,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统一领导和督促指导,将民政服务机构的疫情排查、转移隔离、集中救治、物资保障等作为防控工作重点,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保障好民政服务对象的生活和健康。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

2020年2月28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支持民营中小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发改办体改[2020]175号

 

各行业协会商会: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广大行业协会商会勇于担当、主动作为,积极组织行业企业协调重要物资与服务保障,指导推动企业复工复产,有力服务了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大局。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作用,指导和帮助企业等会员单位科学精准防疫、有序复工复产的要求,各行业协会商会要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强化使命担当,充分发挥协会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利用好协会扎根行业、贴近企业的独特优势,在动员企业全力参与疫情防控的同时,积极支持行业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在助力企业渡难关中提升服务水平和治理能力,实现转型发展,巩固改革成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动企业分区分类分批复工复产。

行业协会商会可根据不同地区的疫情状况,分区分级为行业企业尤其是民营中小企业恢复生产秩序做好服务,支持低风险地区企业全面复工复产,中风险地区企业尽快有序复工复产,高风险地区企业根据疫情态势逐步复工复产。涉及医疗卫生、药品器械、防护物资、消毒用品等疫情防控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环卫、物流运输等经济社会运行必需,食品、农牧、基本生活用品、市场流通销售等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重要国计民生领域的行业协会商会,要全力协助企业创造条件尽早复工复产。其他领域行业协会商会要积极协调地方政府,推动符合防疫条件的企业尽快开工生产。对近期难以复工复产的行业企业尤其是民营中小企业,行业协会商会要主动了解企业实际困难,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并配合协调解决。

二、协助保障企业复工复产防疫需求。

行业协会商会可根据相关规范要求,加强与卫生健康部门沟通,主动制定本行业企业疫情防控手册、防疫预案范本和应急流程指南等,推动企业科学精准落实各项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要求。积极推广居家办公、远程会议、灵活用工、弹性工作、错峰轮岗等方式,降低疫情扩散风险。行业协会商会可以了解汇总本行业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复工复产所需口罩等防疫用品需求,向各级联防联控机制或物资保障机制提出申请,积极争取调配支持。有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可以搭建防疫物资国际国内采购平台,组织民营中小企业集体采购,或者协调整合行业资源自行生产,以满足当前紧迫需求。防疫用品生产领域的行业协会商会要尽力为企业开足马力生产提供咨询服务、技术支持等,优先保障医护人员、公共服务行业以及复工复产的一线企业防疫需求。

三、协调解决用工用料用能用运困难。

行业协会商会可积极搭建劳动力、原材料、能源、运输服务供需对接平台,及时收集、整理、推送产品供需和招工用工信息,加强与劳务输出量较大地区、原料能源供应大户、骨干物流企业的供需对接,帮助企业稳定就业、畅通供应链。劳动密集型行业领域的协会商会,要及时向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就业情况和用工困难,协调落实救助和纾困政策,缓解因疫情影响导致的用工紧张和就业困难。鼓励行业协会商会面向行业企业开展线上职业培训,帮助企业提高劳动力质量,尽快恢复生产能力。钢铁、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和基础原材料等行业领域的协会商会要倡导会员企业稳定供应和价格,防止集中复工复产带来的区域性、时段性短缺或价格大幅上涨。铁路、民航、公路、港口、物流、仓储配送、对外贸易等领域的行业协会商会,要积极帮助行业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解决生产原料和产品的运输、仓储、配送、通关等问题。

四、提供专业化高质量支援服务。

行业协会商会可编制复工复产政策指南和民营中小企业自救指南,搭建线上政策咨询平台,帮助指导企业了解并用好用足税费减免延缴、援企稳岗、劳动用工、金融支持、房租补贴等各项优惠政策。帮助企业降低在进出口贸易、对外承包工程和参加国际展览展会方面的损失,为有需求的企业提供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法律咨询、纠纷调解、供需对接等服务,为企业应对因疫情引起的国际经济纠纷提供指引,在开拓国际市场方面提供支持。引导协调大型制造和商贸企业与上下游民营中小企业开展供应链金融合作,积极寻求地方政府、金融机构或行业龙头企业支持,多渠道缓解企业资金压力。金融领域行业协会商会要倡导金融机构全面落实下调贷款利率、还本付息延期等支持政策,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地区行业和企业的信贷、发债支持力度。组织法律专家为民营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援助和咨询服务,帮助应对受疫情影响造成的合同履约、劳资关系等法律问题。搭建会员间信息交流平台,畅通沟通机制,交流经验做法,发挥抱团取暖作用。

五、精准施策全力救助受困企业。

建立企业复工复产帮扶机制,及时梳理形成行业内受疫情影响严重、濒临破产倒闭的民营中小企业名单,积极与有关部门对接,根据不同受损程度,协助政府开展精准扶持,特别对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民营中小企业进行专项帮扶。行业协会商会可组织专家团队为困难企业量身定制脱困方案,在应对风险、转型升级、技术创新等方面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协调国有物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等对较困难的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实行房租减免。商业地产、物业服务等领域行业协会商会要倡导会员企业减免经营困难的中小商户租金。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民营中小企业和武汉等地区企业会员,减半或免收2020年度会费。

六、及时反映行业诉求有力支撑政府决策。

行业协会商会要通过电话调查、在线访谈等多种方式加强对行业企业的调研,及时跟踪了解疫情对本行业、本领域所带来的冲击和影响。准确摸底企业库存、产能,加强市场运行情况监测和风险预警,调查税费减免延缴、援企稳岗、劳动用工、金融支持、房租补贴等扶持政策落实情况,及时将信息反馈相关部门,供决策参考。提前研究疫情结束后可能出现的产业链配套难、经营难、融资难等问题对行业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带来的影响,提出风险应对预案。餐饮零售、酒店旅游、影视娱乐、教育培训、畜牧养殖、交通运输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领域,协会商会要及时提供行业发展应对指引,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受损情况,提出帮助行业渡过难关的政策建议,协助政府出台支持政策,提振市场信心。

七、自觉维护行业市场秩序。

行业协会商会要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企业行为,指导推动企业严格遵守《价格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诚信经营,不哄抬物价、不串通涨价,组织行业企业不惜售、不限购、不蓄意囤积,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制造销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违法犯罪行为,切实防范假冒伪劣产品上市流通,积极维护市场秩序。推行企业产品标准、质量、安全自我承诺制度,强化民营中小企业社会责任建设。

八、创新推广新模式新业态。

行业协会商会要深入研究本行业本领域在疫情期间催生的新业态、新模式。帮助行业企业尤其是民营中小企业充分利用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实现智能生产、线上销售、远程服务、网络办公,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支持发展面向中小企业的云制造、云服务平台。在行业内推广线上直播销售、无接触式服务、“不下车式”运输等新方式,引导企业利用好物联网、网上购物、外卖订餐、线上娱乐等数字经济、平台经济发展契机,促进行业实现转型升级。

九、积极做好舆论宣传引导。

行业协会商会要充分利用网站、报刊和“两微一端”等宣传媒介,在行业内深入宣传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及时解读政策动向并做好贯彻落实。积极发掘、广泛宣传、表扬奖励会员企业在疫情防控、捐款捐助、复工复产等方面的先进典型和感人事迹,总结好的经验做法,鼓舞士气、提振信心,充分展现团结一心、同舟共济、共克时艰的良好精神风貌。对在参与疫情防控、支持复工复产中表现突出的行业协会商会,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等部门将以适当形式予以通报表扬,组织媒体进行宣传报道,并将此作为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2020年2月27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财金〔2020〕176号

 

国资委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要求,为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入名单管理的企业可以享受的税收政策

(一)根据8号公告,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其中,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二)企业生产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范围,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具体范围的函》(发改办财金〔2020〕145号)执行。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予以动态调整。

二、企业申报要求

申请纳入名单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疫情防控期间,从事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且合法合规经营的;

(二)对于从事多种经营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只有集团内生产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范围内产品的纳税人才能纳入名单;

(三)如需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政策,须说明已扩大或拟扩大产能新购置设备等情况。

三、企业申报流程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确定符合条件的中央企业(含下属法人企业)名单。其中,属于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由国资委统一审核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其他中央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申请表见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汇总后报送财政部、税务总局。

(二)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核确定省级及以下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其中,属于省级国资委管理的国有企业由各省级国资委统一审核后报送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其他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程序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申报。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同级财政、税务部门。

四、加强名单管理

(一)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加强名单管理,重点审核企业生产产品是否符合本通知支持范围,是否发挥疫情防控生产保障作用。一旦发现企业有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调整出名单,通知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取消享受相关税收政策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二)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与同级财政、税务、国资等部门工作衔接配合,及时了解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情况,加强对企服务,发现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

五、有关工作要求

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参照本通知相关要求,抓紧制定本地区名单管理办法,明确申报流程和具体要求,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通知。 

附件: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中央企业)申请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减免部分征信服务收费的通知

发改价格[2020]291号

 

人民银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现就你行征信中心阶段性减免部分征信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收企业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变更登记、异议登记费。

二、免收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民营银行、独立法人直销银行等10类金融机构征信查询服务费,包括查询企业信用报告和个人信用报告服务费。

三、上述措施,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0年2月28日

 

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为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同时加快复工复业,现就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2月28日

 

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

税总函〔2020〕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经国务院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以下简称《意见》)。为确保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以下简称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有效落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动尽快制定本地具体实施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统称“省税务局”)要按照《通知》和《意见》要求,积极推动本省抓紧制定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按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备。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的具体操作办法,确保政策措施早落地、好操作。

二、扎实做好政策宣传和辅导培训工作

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分别在门户网站开设“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专栏,集中发布相关政策、解读和操作问答。各省税务局要充分利用12366服务热线以及微信、短信等方式及时解读政策、讲解操作、回答问题,确保缴费人对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应知尽知。要利用视频会议、网络办公以及在线授课等方式,加强对税务干部的业务培训,确保一线税务干部尤其是12366服务热线的坐席人员、缴费窗口的操作人员能够熟练掌握政策,优质高效为缴费人提供服务。

三、加快办理2月份已征费款退(抵)工作

各省税务局要对2020年2月份已经征收的社保费进行分类,确定应退(抵)的企业和金额。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共同明确的处理原则,优化流程,提高效率,及时为应该退费的参保单位依职权办理退费,切实缓解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经营困难。对采取以2月份已缴费款冲抵以后月份应缴费款的参保单位,要明确冲抵流程和操作办法,有序办理费款冲抵业务。

四、依规从快办理缓缴费款业务

各级税务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缓缴社保费政策,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从快办理缓缴相关业务。要严格落实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等政策要求,确保缴费人应享尽享。

五、抓紧完善信息系统和信息平台功能

税务总局将在近期完成社保费征管信息系统(标准版)的优化升级工作。各省税务局要根据本省实施方案以及各类企业划型名单,明确业务办理规则,标识企业类型,尽快完成本地征管系统和信息平台相关功能的完善、联调测试以及部署上线工作。要及时做好各地网上缴费系统、缴费客户端等相关系统功能升级工作,确保缴费人顺畅办理减免等业务,精准享受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要进一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明确信息共享项目,及时将征收明细信息传递给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

六、扎实细致做好减免费核算和收入分析工作

各省税务局要根据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的特点,按照统一部署,按月、分户做好减免费核算工作,及时反映政策成效。要根据政策影响情况,适时推动调整社保基金收入预算,为政策落实打好基础。要加强月度收入与免、减、缓政策联动分析,全面准确掌握社保费收入状况。

七、切实加强领导压实工作责任

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对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局领导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加的工作专班,统筹抓好政策落实。要将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落实情况和退(抵)费办理情况纳入绩效考评,加大督查督办力度,严肃工作纪律,层层压实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落实落细。各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落实情况、取得成效及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或重大事项,要及时向税务总局(社会保险费司)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2月25日

 

关于开展2020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

税总发〔2020〕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关于疫情防控等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税务总局决定,2020年以“战疫情促发展 服务全面小康”为主题,连续第7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以下简称“春风行动”),持续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全力支持抗击疫情和企业复工复产,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助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一、总体要求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的收官之年。各级税务机关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紧扣“战疫情促发展 服务全面小康”主题,按照“优惠政策落实要给力,‘非接触式’办税要添力,数据服务大局要尽力,疫情防控工作要加力”的“四力”要求,扎实开展“春风行动”,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加快推进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助力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支持全面做好“六稳”工作,努力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实现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脱贫攻坚目标任务,确保“十三五”规划圆满收官作出税务部门应有的贡献。

二、行动内容

(一)支持疫情防控帮扶企业纾困解难

1.落实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抓好已出台的支持防护救治、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稳产保供、鼓励公益捐赠等方面税收政策落实,执行好帮扶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等受疫情影响严重行业的税收政策。通过税收大数据和第三方数据的应用,精准定位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主动以短信、微信等方式给予温馨提示。简化税收优惠办理程序,加快完善配套实施办法,使各项优惠政策尽快落实到位。持续发布政策热点问题解答。切实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针对企业合理诉求,加强政策研究储备。

2.认真落实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联合有关部门,指导各省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强对缴费人的宣传辅导,做好政策解读、操作讲解、疑问回答等工作。及时调整信息系统,加强部门信息共享,简化操作流程,方便参保单位准确办理。对2月份已经缴纳有关费款的参保单位,按照规定进行退抵。

3.大力推广“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依托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进一步拓展网上办税缴费事项范围。推广电子税务局移动端缴纳税费业务的第三方支付。扩大发票领用和发票代开“网上申请、邮寄配送”的覆盖面,将发票“非接触式”领用比例从2019年的50%提升到2020年的70%。落实好疫情防控期间出口退(免)税有关工作要求,不断优化和拓展“非接触式”出口退(免)税服务。充分运用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和网站、微信等线上平台,开展互动式政策宣传辅导和办税缴费问题咨询解答,使各项政策易于知晓。

4.不断优化现场办税缴费服务。加强办税服务厅清洁消毒等安全防护,对确需到现场办理税费事项的纳税人、缴费人,充分发挥自助办税终端作用,加强导税服务,严格落实首问责任制,推行预约办、错峰办、容缺办,营造安全放心、便捷高效的办税缴费环境。

5.切实落实延期申报、延期缴税和发票保障措施。对受疫情影响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缴税有特殊困难的,依法及时为其办理延期申报或延期缴税;对在2020年2月份申报期内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可按规定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依法对其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在疫情防控期间,对生产和销售医疗救治设备、检测仪器、防护用品、消杀制剂、药品等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以及对此类物资提供运输服务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发票“增版”“增量”的,可暂按需调整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不需事前实地查验。

(二)积极推动企业复工复产

6.加强分析服务决策。各地税务机关应积极参加当地政府支持企业复工复产领导小组工作,结合税务部门职能提出意见建议,按要求做好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相关工作。充分发挥增值税发票等税收大数据覆盖面广、及时性强、颗粒度细等优势,从多维度跟踪分析企业复工复产状况以及经济运行情况,细致梳理购销方、上下游配套等方面需要解决的问题,提出务实管用的支持措施和有针对性建议。

7.加强协同凝聚合力。积极加强与发改、工信、财政、人社、医保、交通、农业等部门的对接,根据其需求主动提供税收数据等方面服务,并结合相关部门提供的信息和情况,积极采取税收措施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经济发展。

8.加强帮扶精准纾困。提高支持复工复产服务便利度,发挥税收数据搭桥作用,对上下游衔接不畅的企业,加强税收数据分析助力企业实现供需对接。对重点企业推行“一企一策”“一对一”“点对点”帮扶等服务措施。做好在建和新开工重大项目的跟踪服务工作。

9.着力支持小微企业。在不折不扣落实好小微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基础上,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各地可根据疫情情况,合理调整疫情期间个体工商户的定期定额。优化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方式,在税务网站建立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服务专栏,畅通小微企业诉求线上直联互通渠道,探索推行小微企业省内跨区迁移线上办理,切实减轻小微企业办税负担。

10.深化“银税互动”助力解决融资难题。加强与银保监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作,将纳入“银税互动”范围的企业数量扩大一倍,在纳税信用A级、B级企业基础上扩大至M级企业。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信贷产品,满足不同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信贷需求。积极推进银税数据直连,实现小微企业贷款网上“一站式”办理。梳理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名单,依法提供相关税收数据,协助银行业金融机构精准放贷。

11.积极促进稳就业。落实好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高校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创业或吸纳特殊群体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运用税收数据分析企业用工数量变化,为稳就业提供参考。

(三)全力服务国家发展战略

12.服务打好三大攻坚战。继续落实好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等税收政策。按照《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相关优惠政策,抓好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扶贫货物免征增值税等政策落实,跟踪执行情况,开展效应分析。扎实做好税务系统对口扶贫工作。进一步健全绿色税制体系,完善节能、治污设施、监测设备、第三方防治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好环境保护税法,做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

13.支持区域协调发展。配合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和落实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成渝双城经济圈、海南自由贸易港、深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建设等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的税收措施。进一步完善税收支持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的征管和服务措施。制定长三角地区跨区域“最多跑一次”清单,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复制推广。

14.更好服务共建“一带一路”。认真落实第一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形成的《乌镇行动计划(2019-2021)》,协助哈萨克斯坦税务部门高质量举办第二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积极筹备第三届合作论坛。依托“一带一路”税务学院等平台再为发展中国家开展12期培训,依托网络培训平台为“一带一路”国家税务官员提供在线培训。进一步加大与“一带一路”国家和国际产能合作重点国家的税收协定谈签力度,避免或消除双重征税。再更新发布50份国别(地区)投资税收指南,支持企业“走出去”。

15.大力支持外贸出口。用足用好出口退税工具,允许已放弃退税权的企业选择恢复退税权。积极推动扩大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范围,进一步压缩出口退税办理时间,将全国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办理时间在2019年10个工作日的基础上再提速20%。在已实施离境退税政策的地区,积极推行离境退税便捷支付、“即买即退”等便利化措施。

16.积极服务外资发展。落实好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再投资递延纳税等优惠政策,落实非居民企业享受协定待遇资料备案改备查办法,增强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便利度,进一步提升投资者信心,支持鼓励境外资本参与国内经济建设。利用税收大数据,跟踪分析外资企业生产经营、投资、利润分配等情况,研究提出政策建议。

17.巩固和拓展减税降费成效。巩固抓落实的力度、巩固抓落实的质量、巩固抓落实的格局,拓展政策宣传效应、拓展便利服务举措、拓展听取意见建议完善政策的渠道,以更实举措、下更大气力进一步抓好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落地落细。继续落实好降低增值税税率、留抵退税等政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和新动能成长。继续落实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政策,支持科技创新。

(四)切实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18.认真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做好迎接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工作。确保《税收征管操作规范》《纳税服务规范》落地,持续提高办税缴费规范化、标准化水平。全面建立和实施税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完善纳税人需求和满意度调查等制度。扎实开展好第29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

19.提高办税缴费便利化水平。推行新办企业涉税事项集成办理,实现企业开办涉税事项一套资料、一窗受理、一次提交、一次办结。简化优化税费申报手续,研究推进财产行为税一体化纳税申报。整合优化非税收入申报表。推行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免填写服务,纳税人签字确认后即可缴税。强化大企业跨区域涉税事项和重组事项协调。

20.全面推进网上办税缴费。认真落实《电子税务局规范》,完善拓展电子税务局功能,实现纳税人90%以上主要涉税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推行税务文书电子送达。加强与自然资源、住建、民政等部门合作,推动实现网签合同备案、婚姻登记等信息共享,便利办税缴费。

21.优化发票服务。对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进行拓展升级,力争年底前在推进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上取得实质性明显进展。在部分地区先行先试的基础上,对新办纳税人免费发放税务UKey,推进解决税控设备第三方收费问题。开放增值税进项凭证电子数据,允许纳税人自行查询下载本企业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等票种的电子数据,方便纳税人勾选抵扣、纳税申报、财务核算等。自2020年3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

22.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注重多运用税收大数据开展案头风险分析,不准搞大面积、重复性直接下户现场调研;注重多运用风险导向下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信用评价结果开展差异化管理,不准搞眉毛胡子一把抓的无差别稽查;注重多运用兼顾法理情的审慎包容监管,不准搞简单粗暴、选择性、一刀切的随意执法。全面梳理进户检查事项,制定并公布进户检查事项清单。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23.优化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建立和完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缴费人咨询、投诉、举报等涉税涉费诉求的多渠道接收、快速转办、限时响应、结果回访、跟踪监督、绩效考评机制。

24.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修订《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公告》。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对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在认定非正常户时取消实地核查要求,并将未申报时间统一延长为3个月;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由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自动解除非正常状态,无需纳税人专门申请。明确破产清算期间管理人可以企业名义按规定申领开具发票或者代开发票、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宜。严肃组织收入工作纪律,坚决防止和纠正收“过头税费”行为。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各级税务机关要提升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春风行动”作为支持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举措,切实抓紧抓细抓实。

(二)切实强化责任落实。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层层压实责任,细化工作措施,认真抓好落实。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亲自部署,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三)切实加强跟踪问效。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各项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绩效考评,跟踪实施效果,不断改进完善。善于总结经验,把一些好的政策和做法规范化、制度化,形成长效机制。对于“春风行动”开展过程中的重要情况,要及时向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2月27日

 

关于延长2020年3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税总函〔2020〕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便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事宜,税务总局决定延长2020年3月份纳税申报期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将纳税申报期限由3月16日延长至3月23日;对3月23日仍处于疫情防控一级响应的地区,可再适当延长纳税申报期限,由省税务局依法按规定明确适用范围和截止日期。

二、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3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遵照执行,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3月3日

 

商务部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工作的通知

商综发〔2020〕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积极做好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工作,把疫情对商务发展的影响降到最低,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企业有序复工复产。

按照当地统一安排和规定条件,协调复工审核部门加快办理手续,支持外贸、外资、商贸流通和电子商务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稳妥有序推进共建“一带一路”重大项目。引导生产防护用品类的外贸外资企业扩大生产。鼓励外贸企业增加国内紧缺的医用物资和农产品进口。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将承担生活必需品保供任务的重点商贸流通企业和电子商务企业纳入防护物资优先保障范围,优先配备口罩、消毒液、防护手套、护目镜等必要的防护物资。

二、简化对外经贸管理程序。

引导企业无纸化申领进出口许可证件。全面实现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申办系统无纸化,加速处理与疫情防控相关物项的办理申请。开展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跨部门电子会签。推进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申请无纸化,抓紧启动电子证照工作。在疫情解除之前,依据企业网络传输资料,在线审核服务外包合同。加快实行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无纸化管理,实现全流程网上办理。

三、强化法律服务帮助企业降低风险。

支持贸促会、商会等为外贸企业和境外项目实施主体无偿出具因疫情导致未能按时履约的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协调国内外组展机构,帮助因疫情无法出国参展的企业妥善处理已付费用等问题。协调中介机构为受影响的走出去企业提供法律等咨询服务。发挥各级应对贸易摩擦工作站作用,提供法律服务,帮助企业解决疫情对贸易救济案件应对造成的困难。

四、支持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

指导跨境电商综试区提供海外仓信息服务,帮助企业利用海外仓扩大出口。支持市场采购贸易与跨境电商融合发展,探索试点市场闭市期间成交新渠道。积极推进二手车出口,为受疫情影响的企业提供便利服务。积极与周边国家沟通协调,疫情解除后尽快恢复开展边民互市贸易,支持边境贸易发展。

五、加强出口信用保险支持。

加强与中信保公司驻各地营业机构协作,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进一步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合理降低短期险费率,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企业支持力度,帮助企业应对订单取消、出运拒收等风险。开辟理赔服务绿色通道,在贸易真实的情况下适当放宽理赔条件,做到应赔尽赔、能赔快赔。积极开展政府+银行+保险合作,扩大保单融资规模。

六、积极应对境外贸易限制措施。

充分发挥贸易救济预警体系和法律服务机制作用,及时发布各国针对疫情出台的贸易限制措施,畅通企业反映问题渠道。关注本地区出口产品在国外遇到不合理限制情况,及时上报,配合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加大双边交涉力度,配合在世界贸易组织发声、做相关方工作,敦促各成员遵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尊重世界卫生组织权威和专业意见,反对有关国家(地区)过度反应和施加不必要的贸易限制。

七、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

发挥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导向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贸易企业创新发展。落实好非商业性境外办展政策,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和企业适当予以政策倾斜。对于已在商务部审批或备案的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因疫情影响已确定取消或推迟的,申办单位可通过商务部统一平台取消办展或调整办展时间。对商务部实施的两种涉外经济技术展行政许可事项全面推行在线审批。

八、用好自贸协定优惠政策。

利用中国自贸区服务网等平台,做好我国与有关国家和地区已签署自贸协定的宣传推广,鼓励企业用好用足自贸协定中的关税减免、投资促进等优惠政策。

九、稳定外资企业信心。

实施好外商投资法及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指导外资企业用足用好应对疫情各项支持政策措施,做到内外资企业同等对待、一视同仁,发挥外资企业投诉机制作用,保障外资企业同等适用支持政策。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法定权限内制定支持外资企业应对疫情影响、加大稳外资力度专项政策,相关政策措施和做法及时报商务部复制推广。

十、加强外资大项目跟踪服务。

密切跟踪在谈外资大项目,分类施策、一企一策,精准研究支持政策,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对于在建外资大项目,开展“点对点”服务保障,协调解决用地、用工、水电、物流等问题,保障企业投资按计划进行。对于大项目推进过程中涉及中央事权的共性政策问题,及时上报。

十一、创新和优化招商引资方式。

通过网上洽谈、视频会议、在线签约等方式,整合各类招商资源,持续推进投资促进和招商工作。充分利用各种招商机构和平台,加大投资环境和合作项目宣传推介力度。加强与境外各类商协会等中介组织合作,积极开展委托招商、以商招商,组织灵活多样的招商活动,争取一批新项目签约落地。

十二、指导开放平台抓防控促发展。

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强用工、供应等跨区域对接,缓解疫情期间企业用工、配套困难。指导自由贸易试验区加快改革开放创新试点,围绕试点领域涵养客商资源,培育壮大外向型经济。加快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措施落地,抓紧开展试点经验总结评估及复制推广。

十三、加强外资企业动态监测。

完善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研判和预警,及时掌握各行业、各领域外资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强化与外资企业协会和外国商会的联系机制,及时了解会员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投资动向,有针对性地加强服务和指导,特别是对龙头企业和产业链关键环节企业的服务保障。

十四、设立海外疫情应对快速反应机制。

发挥境外企业和对外投资联络服务平台作用,加强运行监测、风险提示、应对指导和服务保障,指导企业有效防范风险,推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充分发挥境外中资企业商(协)会作用,在境外中资企业商会联席会议机制办公室设立海外疫情应对快速反应机制,及时搜集企业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做好协调服务。

十五、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创新经营服务模式。

鼓励开展商务领域经营互助,引导零售企业与餐饮、住宿等生活服务企业通过共享员工等方式,缓解零售企业用工短缺困难,着力稳定相关行业工作岗位。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小区物业,在符合各地相关规定和保证食品卫生安全的前提下,支持企业采取店铺外摆、露天市场、团购、无店铺等方式进行销售,便利社区居民生活。

十六、加快步行街改造提升。

加快推出一批全国示范步行街,启动第二批步行街改造提升试点。已经确定的改造施工项目,可积极创造条件尽早启动。指导步行街管理机构在认真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统筹协调各类商户有序复工营业。超前谋划、合理安排,在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组织形式多样的促消费活动,充分释放被疫情抑制的消费潜力。

十七、推动服务消费提质扩容。

落实生活服务业疫情防控指南,指导企业规范服务流程,切实保障服务人员和消费者身体健康。开展社区生活服务业发展试点,引导餐饮等生活服务企业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积极下沉社区,为受疫情影响的社区居民提供安全的生活服务。

十八、释放新兴消费潜力。

发展网络消费,引导电子商务企业以数据为纽带,精准匹配网络消费新需求,打造“小而美”的网络新品牌。提高农产品可电商化水平,扩大农产品网络消费。开展网络促销活动,促进网上品牌品质消费。鼓励电商、快递等企业与实体店、商务楼宇和小区物业等合作,开展末端配送服务合作。鼓励探索无直接接触配送服务,推广定点收寄、定点投递等方式。鼓励生活服务企业拓展线上销售,采用“中央厨房+线下配送”等新发展模式经营。

十九、发展便利店和菜市场。

优化便利店网点、菜市场布局,充分发挥经营灵活、贴近社区居民的优势,满足居民生活必需品需求,打造“一刻钟便民生活服务圈”。引导商贸流通企业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为小店提供集采集配、供应链融资、先供货后付款等服务。鼓励小店开展网络营销拓展业务,发挥小店在促进就业、扩大消费、提升经济活力、服务改善民生等方面作用。

二十、发挥好财政资金作用。

商财政部门抓紧安排使用提前下达的2020年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加大结存资金统筹使用力度,用好地方配套资金,带动社会资本,全力支持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可向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领域倾斜,重点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以政银保合作方式加大贸易融资支持、外商投资促进服务、开放平台吸引外资、“一带一路”投资合作等。服务业发展资金中,电商进农村综合示范资金重点支持农产品进城、工业品下乡,促进疫情防控期间的农产品销售,农商互联农产品供应链资金增加支持农产品保供方向,流通领域供应链体系建设资金要强化生活必需品供应链功能作用,未安排的结余资金可统筹用于支持应对疫情的商贸流通相关工作。上述资金安排应避免与其它政策平台、资金渠道等交叉重复。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记初心使命,强化责任担当,积极主动作为,加强横向协作、纵向联动,统筹疫情防控和商务发展,依法推进各项工作,全力以赴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努力完成全年目标任务,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多作贡献。

商务部

2020年2月18日

 

关于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计划”通知

人社部发〔2020〕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

为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助力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决定在2020年至2021年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计划”,鼓励支持广大劳动者参加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立足经济社会发展和就业创业需要,实施“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大力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2020年,实现“511”线上培训目标:征集遴选50家以上面向全国的优质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平台,推出覆盖100个以上职业(工种)的数字培训资源,全年开展100万人次以上的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到2021年,健全“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管理服务工作模式,构建线上培训资源充足、线上线下融合衔接、政策支持保障有力、监管有序到位的工作格局,进一步扩大线上培训规模,提高线上培训质量。

二、工作原则

(一)服务大局,防控第一。各地要从疫情防控大局出发,按照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部署,因地因时制宜,统筹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疫情防控期间,暂缓开展线下集中培训,积极开展线上职业技能培训。

(二)免费开放,资源共享。加大线上培训资源供给,疫情防控期间,组织线上平台免费开放培训课程资源,加强线上培训课程开发,推动优质培训资源共享。

(三)分类施策,融合发展。大力推行线上线下结合的培训方式,分类组织实施。对理论知识、通用职业素质、疫病防治与卫生健康等综合性内容以及仿真模拟和技能视频演示等以线上培训为主;对实操性强的职业技能培训实行线上学习线下实训融合开展。

(四)夯实基础,加强服务。加强线上培训与公共就业服务和人力资源市场信息衔接,加强职业技能标准开发和技能评价工作,提升线上培训基础能力。明确线上培训激励政策措施,做好线上培训管理监管和服务。

三、组织实施

(一)大力开展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创新培训方式方法,充分利用门户网站、移动APP、微信等多种渠道,扩大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的覆盖面。面向社会征集资质合法、信誉良好、服务优质的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平台及数字资源。根据各地产业发展和就业工作实际,组织待岗、返岗和在岗企业职工以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重点群体等参加线上培训。

(二)丰富线上培训课程资源。将职业道德规范、通用职业素质、就业指导、工匠精神、质量意识、法律意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消防环保和健康卫生、疫病防控以及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等内容纳入线上课程开发内容。积极推动技工院校、企业和社会培训机构开发线上培训课程,开放线上培训资源,与线上培训平台合作开展线上培训。充分发挥技能大师等优秀高技能人才作用,组织开发绝招绝技、技能及工艺操作法等技能训练微课,提升线上培训效果。

(三)强化对企业的支持力度。在受疫情影响停工期间(整体停工或部分停工),对各类企业(包括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运营的平台企业和新业态企业)自主或委托开展的职工(含与其建立劳动关系或未建立劳动关系但通过平台提供服务获取劳动报酬)线上培训,按规定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所需资金可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开展项目制培训,可按规定预拨一定比例的培训补贴资金。

(四)加大培训补贴政策支持。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要制定线上培训相关政策和管理规定,对于参加线上培训并取得相应课程培训合格证明的学员,按照规定给予培训补贴,所需资金可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

(五)鼓励支持劳动者参加线上培训。各地可根据实际,对参加线上培训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在培训期间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贴(不含交通费补贴),所需资金可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六)做好技能人才评价。疫情防控期间,要统筹开展技能人才评价,服务支持线上培训。企业可结合生产经营实际,采取线上理论考试、生产过程考核、工作业绩考评等方式进行技能评价,指导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有序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七)夯实线上培训基础。各地要结合产业发展和就业状况,将相关线上培训平台及数字资源纳入当地“两目录一系统”。做好新职业开发,加快职业技能标准和培训教材开发,为线上培训提供基础支持。

(八)优化管理服务。各地要加强对线上培训的调度、统计和管理,建立劳动者职业培训电子档案。要以提升职业培训补贴便利性和有效性为核心,实现补贴网上申请,简化补贴办理流程,缩短补贴发放周期。积极推行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企业新型学徒制、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等实施线上审批或备案。

四、工作要求

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疫情防控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认识开展“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抓紧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要切实强化组织领导和培训计划实施,层层分解培训任务,压实主体责任。要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开展线上培训的政策宣传,及时发布有关信息,引导各类劳动者积极参与线上培训。要加强线上培训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定期采集培训数据,分析线上培训状况,严格监管线上培训过程,杜绝套取培训补贴资金情况的发生。对以虚假线上培训等套取、骗取资金的机构、培训平台及个人须依法依纪严惩。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2020年2月17日

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0﹞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二、自2020年2月起,湖北省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三、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四、各省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确定减免企业对象,并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

五、要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企业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

六、各省级政府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加快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确保年底前实现基金省级统收统支。2020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比例提高到4%,加大对困难地区的支持力度。

七、各省要结合当地实际,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减免范围和减免时限执行,规范和加强基金管理,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各省可根据减免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收入预算。

各省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尽快兑现减免政策。各省印发的具体实施办法于3月5日前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沟通配合,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社会保险工作,确保企业社会保险费减免等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2月20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发〔2020〕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更好地发挥职称评价“指挥棒”作用,充分激发和释放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活力,大力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创新,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拓宽民营企业职称申报渠道

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一般在劳动关系所在地自愿参加职称评审,合法权益受到同等保护,履行同等义务。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职称综合管理部门,下同)要进一步打破户籍、身份、档案、所有制等制约,积极拓宽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渠道。积极创造条件,在专业技术人才密集的创业孵化基地、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园区等地设立职称申报受理服务点,或通过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受理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非面向单位、系统内部组建的职称评审委员会,要向民营企业平等开放。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到民营企业兼职的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3年内可在原单位按规定申报职称,其创业和兼职期间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被派驻外地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可按有关规定在派驻地申报职称评审。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不断完善职称社会化申报渠道,建立职称申报兜底机制,确保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公平公正参与职称评审。

二、健全民营企业职称评审机构

各地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系统清理与企业性质挂钩的职称评定政策,确保科技、教育、医疗、文化等领域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与公立机构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评审方面享有平等待遇。坚持属地化、专业化和规范化,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遴选具有专业优势、服务能力强、行业自律水平高的社会组织组建社会化评审机构,开展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从严控制面向全国的职称评审委员会,建立公开透明、竞争择优的遴选和退出机制,确保社会组织评审工作规范有序,稳妥推进。进一步下放职称评审权限,支持专业技术人才密集、技术实力较强、内部管理规范的规模以上民营企业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或由民营企业联合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程序报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后开展自主评审。

三、完善以市场评价为导向的职称评审标准

民营企业职称评审标准要充分体现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特点和工作实际,贴近民营企业用人需求。进一步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突出工作能力和业绩考核,注重市场认可和对企业的实际贡献。对论文、职称外语等不做限制性要求,专利成果、技术突破、工艺流程、标准开发、成果转化等均可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制定职称评审标准,与企业相关的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要吸纳一定比例的民营企业专家。积极借鉴龙头企业人才评价标准,充分考虑新兴行业、职业的特点,制定职称评审的通用标准。各地制定的职称评审标准应广泛征求本地区民营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学会的意见。

四、创新民营企业职称评价方式

各地要综合采用考试、评审、答辩、考核认定、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方式,提高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的针对性和科学性。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及时组织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做好职业资格与相应职称的衔接确认。对于当地具备评审能力的职称系列或专业,积极协调落实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称评审;对于当地不具备评审能力的职称系列或专业,按照规定做好委托评审工作。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或“直通车”,民营企业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急需紧缺人才、优秀青年人才可直接申报相应级别职称。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实行单独分组、单独评审,或组织开展民营企业专项评审。专业技术人才因驻外或其他原因确实不能参加现场评审的,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要积极通过技术手段远程评审,切实减轻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负担。

五、调动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积极性

各地要加大职称政策宣传力度,创新宣传方式方法,搞好职称政策解读,做到及时公开、化繁为简、通俗易懂。加强对民营企业人力资源(人事)管理部门的职称业务培训,及时为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提供职称评审服务,保障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权利。加快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推广在线评审,逐步实现网上受理、集中评审。进一步简化申报评审程序,精简职称申报材料,减少证明事项。探索实行职称评审电子证书,提供职称信息查询验证服务。要坚持评以适用、以用促评,促进职称评审结果与民营企业人才培养、使用相衔接,引导民营企业将职称评审结果作为确定岗位、考核、晋升、绩效、薪酬等的依据。企业博士后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或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出站后继续留在企业的可直接认定副高级职称。对专业化人才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学会和民营企业的自主职称评审结果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做好统计和查询验证工作。

六、加强民营企业职称评审事中事后监管

民营企业职称评审工作要坚持质量第一,通过科学制定评价标准,建设高水平专家和管理人员队伍,制定规范评审制度和程序,合理确定通过率等措施,把好评审质量关。各地要加强对民营企业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抽查巡查,规范评审程序,严肃评审纪律,确保评审质量,建立倒查追责机制,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从严查处材料造假、暗箱操作等行为。有关社会组织要严格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的专业领域和区域范围,开展职称评审工作,不得多头重复交叉评价和强制评价。要突出职称评审公益性,严禁社会组织以营利为目的开展职称评审。对制度缺失、管理混乱、评审质量不高、社会反映较大的,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对其进行整改,必要时可暂停自主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制定具体措施,切实抓好通知的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适时对各地民营企业职称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各地要认真总结经验,及时解决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重大情况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报告。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自由职业者和其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参照本通知精神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0年2月20日

 

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建金〔2020〕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应对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出台阶段性、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纾解企业困难的决策部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2020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报送的予以调整。对支付房租压力较大的职工,可合理提高租房提取额度、灵活安排提取时间。

三、经认定的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和较严重地区,企业在与职工充分协商的前提下,可在2020年6月30日前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继续缴存的,自主确定缴存比例;停缴的,停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各地区要按照本通知要求,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加强对工作落实情况的指导监督。各设区城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提出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具体办法,做好落实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2020年2月21日

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

银保监发〔2020〕6号

 

各银保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纾解中小微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提高金融服务的针对性、有效性,有关部门作了深入研究,确定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符合条件、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贷款,给予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贷款到期本金安排

对于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贷款本金,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还本申请,结合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经营状况,通过贷款展期、续贷等方式,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安排。还本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对于少数受疫情影响严重、恢复周期较长且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与企业协商确定另外的延期安排。上述贷款涉及担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与企业、担保人等协商处理。

二、关于贷款利息支付安排

对于2020年1月25日至6月30日中小微企业需支付的贷款利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付息申请,结合其受疫情影响的实际情况,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延期付息安排。贷款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罚息。延期利息的具体偿还计划,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企业双方自主协商、合理确定。

三、关于湖北地区特殊安排

湖北地区各类企业适用上述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为湖北地区配备专项信贷规模,实施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力争2020年普惠型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较上年平均水平降低1个百分点以上。

四、关于企业新增融资安排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对接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建立绿色通道,简化贷款审批流程,适度下放审批权限,应贷尽贷快贷。要改进绩效考评、尽职免责等内部资源配置和政策安排,努力提高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占比和“首贷率”。地方法人银行应主动申请人民银行的新增再贷款、再贴现额度,积极配合政策性银行的新增信贷计划,以优惠利率向民营、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

五、落实要求

做好需求对接。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对接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需求,开通线下和线上(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等多种渠道,为企业延期还本付息申请提供便利。要及时受理企业申请,限时回复办理。

明确支持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合理评估企业状况,调整完善企业还本付息安排,重点支持前期经营正常、受疫情影响遇到暂时困难、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业。对于受疫情影响特别严重、遇到特殊困难的行业,例如交通运输、批发零售、文化娱乐、住宿餐饮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倾斜。

有效防范风险。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贷款进行专门统计、密切监测,对于贷款期间企业经营出现实质性变化的,及时予以相应处置。同时,应完善反欺诈模型运用,推进信息共享联防。一旦发现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应立即停止融资支持,并通过上报征信、诉讼等惩戒措施,有效防控道德风险。

六、有关配套政策

对于上述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企业征信记录。

人民银行综合运用公开市场操作、中期借贷便利、常备借贷便利、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保持银行体系流动性合理充裕,维持银行负债端平稳接续。

各级财政部门对于国有控股和参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2020年的经营考核,应充分考虑应对疫情、服务中小微企业的特殊因素,给予合理评价。 

  银保监会 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2020年3月1日

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

医保发〔202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指导统筹地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二、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统筹地区,由各省指导统筹考虑安排。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各省要指导统筹地区持续完善经办管理服务,确保待遇支付,实施减征和缓缴不能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优化办事流程,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

四、各省要指导统筹地区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做好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采取切实管用的措施,管控制度运行风险,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减征产生的统筹基金收支缺口由统筹地区自行解决。各省可根据减征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预算。

五、已经实施阶段性降低单位费率等援企政策的省可继续执行,也可按照本指导意见精神指导统筹地区调整政策。已实施阶段性降低职工医保单位费率的统筹地区,不得同时执行减半征收措施。

各省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分类指导统筹地区做好相关工作。决定实施减征政策的省,印发的具体实施方案于3月5日前报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各级医疗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协同,切实履职,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医疗保障各项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2月21日

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互联网+” 医保服务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保局、卫生健康委: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方便广大参保人员就医购药,减少人群聚集和交叉感染风险,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疫情期间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服务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置互联网医院或批准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自愿原则,与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签订补充协议后,其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常见病、慢性病“互联网+”复诊服务可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19〕47号)规定,落实相关价格和支付政策。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互联网+”复诊服务,参照定点公立医疗机构的价格和支付政策进行结算。

二、鼓励定点医药机构提供“不见面”购药服务

落实“长处方”的医保报销政策。积极推进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落地。参保人员凭定点医疗机构在线开具的处方,可以在本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探索推进定点零售药店配药直接结算,按照统筹地区规定的医保政策和标准,分别由个人和医保基金进行结算,助力疫情防控。鼓励定点医药机构在保障患者用药安全的前提下,创新配送方式,减少人群聚集和交叉感染风险。

三、完善经办服务

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与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签订补充协议时,应明确纳入医保支付的“互联网+”医疗服务范围、条件、收费和结算标准、支付方式、总额指标管理以及医疗行为监管、处方审核标准等,原则上对线上线下医疗服务实行统一管理。医保经办机构要与定点医药机构密切配合、做好对接,对符合规定的“互联网+”医疗服务、在线处方药费等实现在线医保结算。

四、不断提升信息化水平

使用医保电子凭证实现互联网医保服务无卡办理。前期已经开通医保电子凭证实现互联网医保服务的省份,继续做好推广应用工作。未开通医保电子凭证的省份,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医保电子凭证的通知》(医保办〔2020〕10号)要求开展工作;未开通省份暂不具备开通条件的,保持现有信息系统稳定,避免重复建设、分散建设。同步做好互联网医保服务有关数据的网络安全工作,防止数据泄露。

五、加强医保基金监管

根据“互联网+”医疗服务特点,落实线上实名制就医,配套建立在线处方审核制度、医疗服务行为监管机制,保障诊疗、用药合理性,防止虚构医疗服务,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定点医药机构应当为患者建立和妥善保存电子病历、在线电子处方、购药记录等信息,做到诊疗、处方、交易、配送全程可追溯,实现信息流、资金流、物流全程可监控,满足患者可以在线查询检查检验结果、诊断治疗方案、处方和医嘱等病历资料。

六、确保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要做好“互联网+”医保服务政策宣传,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准确解读相关政策。要提供必要的电话和网上咨询服务,及时为群众解答有关问题。要做好疫情期间系统上线、完善应用、情况上报、评估总结等工作,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做法,逐步向有条件的定点医药机构和地区推广,更好为广大参保群众提供优质的服务。

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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