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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实施特殊工时岗位审批清单式管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cnnbsa发表于 2021-11-03 16:35:47 阅读次数:0

为进一步落实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和谐劳动关系综合试验区实行特殊工时审批清单式改革试点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96号),全面贯彻“放管服”改革精神,不断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努力提升政府服务效能,更好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实现劳资双赢,助力我市优质营商环境打造,我局出台了《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实施特殊工时岗位审批清单式管理的通知》。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浙劳社劳薪〔2006〕181号),用人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的有效期限为一年,由此有关用人单位需每年进行一次特殊工时岗位审批。从实际情况看,多数为重复性审批,对用人单位、劳动者均带来了一定的负担,同时也影响了政府服务效能。2018年9月,省人力社保厅下发《关于和谐劳动关系综合试验区实行特殊工时审批清单式改革试点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96号),创新提出“一次审批、长期有效”的高效审批流程,着力将特殊工时审批工作的重点从事前审批转向事中事后监管上来,我市于2018年11月1日率先在全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原保税区试行试点,取得了良好效果。

二、特殊工时岗位审批清单式管理的含义

实施特殊工时岗位审批清单式管理是“一次审批、长期有效”的高效审批管理模式,即对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的用人单位,经批准后,其清单内岗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度不需要按周期向人力社保部门报批的一项制度。

三、适用对象

按照《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浙劳社劳薪〔2006〕181号)规定,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特点可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度的,适用本通知。

四、办理程序

将办理程序依次分为了民主协商、提出申请、行政审批、公布清单等四个步骤。其中区分已取得特殊工时许可、初次申请特殊工时许可、用人单位事项变更三种情况,详细制定了“实行特殊工时岗位审批清单式管理申请流程”,便于用人单位根据具体需求对照执行相关申请。

五、民主协商的主要内容

用人单位在向人力社保部门申请实施特殊工时岗位审批清单式管理前,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就本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岗位审批清单式管理进行专项集体协商,向职工说明相关政策,形成申报意见。

协商内容应包括:拟列入清单式管理的特殊工时制度类型(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还需包括计算周期)、岗位名称、涉岗职工人数(包括劳务派遣人员数,正式提交申请时,需同时提交劳务派遣单位的意见并加盖劳务派遣单位公章)等。

六、办理时限

各地人社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出具相应行政许可决定书。

七、与原有审批流程的关系

原有特殊工时岗位审批流程依旧有效,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申请特殊工时岗位审批清单式管理。

八、监管制度

构建由日常监督和定期检查组成的动态管理制度,进一步压紧压实清单式管理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责任,明确各地人社部门每5年至少开展一次清单内用人单位特殊工时制度执行情况检查。

九、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解读人:彭俊

联系方式:0574-89298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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