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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申报】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专利转化专项计划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cnnbsa发表于 2023-05-25 13:38:52 阅读次数:0
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功能区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推进我市专利转移转化工作,提升创新主体知识产权转化率和实施效益,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实施专利转化专项计划助力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浙市监知〔2021〕4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2年中央服务业发展(专利转化专项计划)资金的通知》(浙财行〔2022〕51号)、《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服务业发展(专利转化专项计划)资金使用参考标准的通知》(浙市监知运〔2022〕12号)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实施专利转化专项计划助力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攻坚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甬市监商标〔2021〕258号)要求,现就专利转化专项计划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1.在宁波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服务业企业、事业单位(不包括分支机构,但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的分支机构除外)。

2.申报单位近三年经营规范,没有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二、资金支持范围及要求

(一)支持高校院所输出专利

申报条件:

在甬高校(含高校设立的研究院)、科研机构建立技术转移机构,推动专利转让或者许可给省内中小微企业,产生经济效益,年度累计达30家(含)以上或者当年签订合同的实际到账金额累计达到100 万元(含)以上。

资助标准:

最高按合同成交金额的5%给予奖励,给予每家每年最高50万元奖励。

申报材料:

1.申报表(加盖公章);

2.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3.专利转让或者许可合同、备案证明及汇总清单(复印件、加盖公章);

4.合同对应的银行付款凭证及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

5.企业引进专利项目后产生经济效益证明材料(企业加盖公章);

6.其他证明材料。

(二)支持中小微企业引进专利

申报条件:

服务机构帮助市内中小微企业,从省外高校(含高校设立的研究院)、科研机构、国有企业等首次引进无专利权法律争议、符合国家技术和产业政策的发明专利,促成转化后产生较大经济效益的,单个合同的实际支付金额高于500万元(含)以上,合同支付时间为2022年1月1日以后。

资助标准:

单个合同实际支付金额的5%以内予以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申报材料:

1.申报表(加盖公章);

2.服务机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3.服务机构与省外高校(含高校设立的研究院)、科研机构、国有企业等签订的开展专利推荐和交易服务相关协议或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4.专利转让或者独占许可合同、备案证明及汇总清单(复印件、加盖公章);

5.合同对应的银行付款凭证及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

6.促成转化后产生较大经济效益的专项审计报告;

7.其他证明材料。

(三)支持实施专利开放许可

(1)申报条件:

服务机构搭建公开平台,通过精准匹配、信息推送等服务,自2021年起累计促成省内外高校(含高校设立的研究院)、科研机构等通过或者参照开放许可形式,将专利许可给市内中小微企业,达成并备案50个以上合同。

资助标准:

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申报材料:

1.申报表(加盖公章);

2.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3.平台网址及截图(加盖公章);

4.平台已发布开放许可信息清单(加盖公章);

5.平台精准匹配、信息推送等服务证明材料(加盖公章);

6.专利许可合同、备案证明及汇总清单(复印件、加盖公章);

7.其他证明材料。

(2)申报条件:

市内高校(含高校设立的研究院)、科研机构等通过或者

参照开放许可形式,将专利许可给省内中小微企业。

资助标准:

根据备案许可合同中所涉专利,在许可期内每年按照最高不超过实际缴纳年费的50%予以资金支持。

申报材料:

1.申报表(加盖公章);

2.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3.开放许可专利清单(加盖公章);

4.专利开放许可合同、备案证明及汇总清单(复印件、加盖公章);

5.相关专利缴纳年费的财务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6.其他证明材料。

(四)支持搭建专利供需对接平台

申报条件:

服务机构建立常态化专利供需发布对接平台,平台自2021年起累计发布省内外高校(含高校设立的研究院)、科研机构、国有企业等的专利出让、许可、作价入股信息200条以上,撮合市内中小微企业完成上述来源的专利交易达到50件以上且交易到账金额达200万元以上。

资助标准:

给予交易到账金额10%以内的一次性补助,同一主体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申报材料:

1.申报表(加盖公章);

2.服务机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3.服务机构与省内外高校(含高校设立的研究院)、科研机构、国有企业等单位签订的开展专利推荐和交易服务相关协议或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4.平台网址及截图(加盖公章);

5.平台2021年以来发布信息清单(加盖公章);

6.专利交易合同、备案证明及汇总清单(复印件、加盖公章);

7.交易价款银行付款证明,即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合同号、收款单位、转账时间和明细金额等内容的总清单,以及银行出具的转账明细证明(加盖公章);

8.其他证明材料。

(五)支持开展专利转化竞价(拍卖)活动

申报条件:

服务机构细分产业领域,通过发布会、网上展示、成果推介、路演等方式开展省内外高校(含高校设立的研究院)、科研机构和国有企业等的专利竞价(拍卖)活动,上述专利来源的单场竞价(拍卖)活动成交金额(以到账为准)达到100万元以上。

资助标准:

给予不超过到账金额5%的资金支持,同一主体每年最高100万元。

申报材料:

1.申报表(加盖公章);

2.服务机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3.竞价(拍卖)活动名称、举办时间、举办地点、成交金额、到账金额的汇总表(加盖公章);

4.与竞价(拍卖)活动对应的,与省内外高校(含高校设立的研究院)、科研机构和国有企业等签订的委托拍卖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5.与竞价(拍卖)活动对应的,经竞拍企业签署的成交确认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6.银行转账证明。面向省内外高校(含高校设立的研究院)、科研机构、国有企业等的交易价款银行转账证明,即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收款单位、转账时间和明细金额等内容的总清单,以及银行出具的转账明细证明(加盖公章);或省内外高校(含高校设立的研究院)、科研机构、国有企业等单位出具的与实际竞价(拍卖)项目对应的款项到账证明(加盖公章);

7.拍卖活动开展情况的其他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现场图片、活动宣传报道截图、网上截图等。

(六)支持提供专利数据服务

申报条件:

建设专利数据服务平台,从专利所属技术领域、专利技术功效、专利对应产品类别等多个维度进行加工标引分析,涵盖不少于10000件专利(其中发明专利不少于5000件),并发展10000家以上省内中小微企业成为会员,为其提供永久免费查询和精准推送服务。

资助标准:

按照开发建设成本核算给予30%以内的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申报材料:

1.申报表(加盖公章);

2.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3.平台网址及截图(加盖公章);

4.平台从专利所属技术领域、专利技术功效、专利对应产品类别等多个维度进行加工标引分析的专利清单(加盖公章);

5.省内中小微企业会员清单(加盖公章);

6.为上述会员提供永久免费查询和精准推送服务的相关证明材料(加盖公章);

7.平台开发建设成本专项审计报告;

8.其他证明材料。

(七)支持开展专利托管服务

申报条件:

服务机构开展中小微企业专利托管服务(包括提供专利产品备案登记代办服务),每年度服务省内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小微企业50家以上,且获得所有被服务企业肯定评价。

资助标准:

根据服务机构每年度服务中小微企业数量,给予500元/家的资金支持,同一主体每年不超过10万元。

申报材料:

1.申报表(加盖公章);

2.服务机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3.专利托管服务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4.年度服务省内中小微企业清单(加盖公章);

5.为企业提供2项(含)以上专利托管服务的财务票据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6.被服务企业满意度评价(企业加盖公章);

7.其他证明材料。

(八)支持推动专利资本化运营

申报条件:

金融服务机构设立知识产权运营基金,以专利为纽带建立省内中小微企业与高校院所(含高校设立的研究院)、科研机构、国有企业的深度合作机制,围绕创新发展需求和技术瓶颈,根据商业化前景确定知识产权布局方式,开展股权投资,促进专利资本化。

资助标准:

按照单支基金成立首年管理费用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申报材料:

1.申报表(加盖公章);

2.金融服务机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3.知识产权运营基金设立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4.为省内中小微企业与高校院所(含高校设立的研究院)、科研机构、国有企业建立以专利为纽带的合作机制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5.开展股权投资相关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6.基金成立首年管理费用缴纳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7.其他证明材料。

(九)支持开展专利质押融资

申报条件:

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模,惠及更多企业,每年度发放专利质押贷款惠及企业数量排名全省前15名,以及除全省前15名以外的宁波市前3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杭州代办处统计的质押登记合同上的主体为准)。

资助标准:

每家银行业金融机构每年度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

申报材料:

1.申报表(加盖公章);

2.银行业金融机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3.全省排名文件;

4.其他证明材料。

(十)支持推出知识产权保险产品

申报条件:

保险机构探索开发并推广专利质押融资保证保险、专利执行保险、专利被侵权损失保险、专利代理人职业责任保险、专利申请费用补偿保险、专利许可(交易)实施险等专利保险产品。

资助标准:

根据专利保险产品当年度保费总额予以最高不超过50%的资金支持,每年同一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宁波市合计最高支持100万元。

申报材料:

1.申报表(加盖公章);

2.保险机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3.经银保监部门审批备案的保险条款复印件(加盖公章);

4.专利保险保单、企业投保单及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

5.其他证明材料。

(十一)支持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

申报条件:

金融服务企业为市内中小微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服务,单个项目实际融资额在1亿元以上。

资助标准:

按照最高不超过实际融资额的1%给予支持,同一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申报材料:

1.申报表(加盖公章);

2.金融服务企业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3.金融监管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营业许可证或业务许可证等批复文件(非金融机构无需提供);

4.央行、交易所、交易商协会等金融主管部门批准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的相关批复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5.提交金融主管部门的知识产权证券化计划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6.参与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到账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7.其他证明材料。

(十二)支持建立专利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

申报条件:

金融服务机构以市场化运作方式设立专利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和风险保障作用,对市内中小微企业开展专利权质押融资贷款,造成损失的。

资助标准:

待质物处置清算后,按本金未收回部分的最高10%比例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补偿。单支基金每年最高支持100万元。

申报材料:

1.申报表(加盖公章);

2.金融服务机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3.专利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设立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4.专利质押融资贷款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5.专利权质押融资贷款损失及处置清算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6.其他证明材料。

(十三)支持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开展专利转化

申报条件:

经省级备案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以其名下专利组建专利池,入池专利数达到20件以上,自2021年起累计与不少于20家的市内中小微企业达成许可合同并备案,且涉及的中小微企业主营业务均与联盟所在产业相关。

资助标准:

按照每家中小微企业5000元的标准给予联盟一次性补助,同一主体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申报材料:

1.申报表(加盖公章);

2.联盟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3.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省级备案证明复印件;

4.专利池清单(加盖公章);

5.专利许可合同、备案证明及汇总清单(复印件、加盖公章);

6.涉及的中小微企业主营业务与联盟所在产业相关的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主要销售产品清单等);

7.其他证明材料。

(十四)支持专利质押融资衍生服务

申报条件:

服务机构为企业专利质押融资提供担保、专利权评价、专利资产评估等服务,且获得所有被服务企业肯定评价的。

资助标准:

每年度按其收取相关服务费用的30%给予支持,同一主体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申报材料:

1.申报表(加盖公章);

2.服务机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3.收取提供担保、专利权评价、专利资产评估等服务费用的专项审计报告;

4.被服务企业满意度评价(企业加盖公章);

5.其他证明材料。

(十五)支持开展专利转移转化培训

申报条件:

服务机构经向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后,面向省内高校院所、省级及以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省级及以上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经省级备案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成员单位、“浙江省小微企业成长之星”企业开展专利转移转化相关免费公益培训,自2021年起累计培训人数不少于 100 人且人均授课时长不少于10小时。

资助标准:

按照组织培训实际支出费用的30%给予一次性支持,同一主体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申报材料:

1.申报表(加盖公章);

2.服务机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3.服务机构向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4.开展免费公益培训的通知、签到表、培训企业人员清单等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5.培训内容ppt及现场照片;

6.组织培训实际支出费用的专项审计报告;

7.其他证明材料。

三、申报流程

1.网上申报。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通过“浙江知识产权在线”平台(网址为https://zscqyjs.zjamr.zj.gov.cn/)“一站式管理”模块中的“专利转化专项计划”专区进行在线申报,提交申请表(下载填写,盖章后扫描上传)、项目运行情况报告、项目绩效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报有效期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凡符合条件的项目均可随时申报。

2.提交纸质材料。完成网上申报受理并通过初审后,申报单位打印项目申报表及其他印证材料(一式三份),装订整齐后报送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处(鄞州区和济街69号)。

3.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项目申报材料审核工作,并将审核情况进行公示。

四、申报要求

申报单位对申报项目及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负责。对申报主体和利益相关方编造虚假交易、提供虚假材料等串通造假手段骗取中央财政资金的,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其他事项

1.已经获得中央财政其他资金支持的项目,以及获得宁波市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重复给予资金支持。

2.本通知未尽事宜请联系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处。

附件:图片浙江省专利转化专项计划资金奖补申请表.docx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17日

(联系人:魏雅绮;联系电话:89189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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