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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开展2024年第一批宁波市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的通知

cnnbsa发表于 2024-01-26 11:48:48 阅读次数:0
各镇(街道)、开发区:

根据《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甬经信中小〔2022〕124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进一步挖掘和充实创新型中小企业数量,夯实我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队伍基础,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2024年第一批宁波市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24年第一批宁波市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

(一)申请条件

1.宁波市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3.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4.达到《宁波市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相关条件要求;

5.已公布的“宁波市创新型中小企业”、宁波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工信部公布的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不再受理申请。

(二)组织实施

1.企业按工商注册属地原则自愿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以下简称“培育平台”)申请评价,上传佐证材料(见附件2,分项上传或打包上传)。线上填报时间:2024年1月2日至1月20日。

(三)工作要求

1.宁波市创新型中小企业是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宁波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基础力量和申报前提。请各镇(街道)、开发区做到应报尽报原则,对最新一批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的本地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含宁波市级)、近三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500万元以上的企业进行一次认真梳理,符合其中一项条件及以上的应全部纳入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并认定。

2.宁波市创新型中小企业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由企业重新登录培育平台进行自评。宁波市创新型中小企业应在每年4月30日前通过培育平台更新企业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未及时更新企业信息的,取消复核资格。企业有重大变化的,需在3个月内通过培育平台填报重大变化情况报告表,未在3个月内及时报告的,取消复核资格,或直接取消认定。

3.宁波市创新型中小企业,如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或严重失信、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发现存在数据造假等情形,直接取消认定,且至少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江姬青,89294261。

附件:图片附件1宁波市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doc

图片附件2佐证材料(供参考).doc

图片附件3真实性声明.doc

宁波市奉化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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