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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发布我国《新化学物质危害性分类结果表》

文具协会发表于 2011-04-13 14:08:02 阅读次数:0
2011年4月2日,我国环境保护部化学品登记中心颁布《新化学物质危害性分类结果表》。进行新化学物质登记的企业须依照本次分类结果对申报物质的危害种类和类别提交分类结果和分类依据。环保部公告内容如下:

         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7号)和《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指南》的要求,新化学物质常规申报人提交新化学物质申报报告时,应依据中国现行国家标准《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和申报量级需提交的数据,以及申报人自己掌握的其他数据,对国家标准规定的物理危险、健康危害和环境危害(以下统称为危害)种类和类别(项、型)进行分类,提交分类结果和分类依据(即常规申报表7.4项)。具体填表说明如下:

一、如何填写《新化学物质危害性分类结果表》

        《新化学物质危害性分类结果表》包括物理危险性、健康危害性和环境危害性三部分:按照我国相应的分类标准,分别列出了16类物理危险性、9类健康危害性和1类环境危害性,申报人应根据申报物质已知数据,按照该表格中相应的分类标准(可参见每个标准文本中的判定流程),逐一给出具体分类结果,填写在相应的“分类类别”一栏中。
在“分类依据及数据来源”一栏中,要写明判定分类的依据,即用于分类的数据或说明;同时还应填写数据的来源,可填写测试机构名称和时间等,也可填写相应测试报告在新化学物质申报报告中的附件号。

二、有关分类结果的表达

        分类结果共用四种表达方式,分别为危害类别、不适用、不能分类和非此类。对于危害类别,需给出具体类别,如急性经口毒性 类别1)。对于其他三种表达方式的含义及举例,见表1。

表1  关于危害性分类结果表中术语含义和举例

分类结论术语

含义

举例

不适用

鉴于某些原因,如其物理形态不符合该危险性分类定义的范围等,一种物质不适用某一危害性分类标准的判定程序,分类结论为不适用

1)固态物质或气态物质不适用易燃液体的分类;气态物质不适用急性经口毒性的分类。
2)分子中缺少相关化学结构或原子基团,如爆炸物分子结构中应具有某些与爆炸性相关的特定原子基团,如芳香硝基、亚硝基、叠氮化物等。如果没有,则不适用。

不能分类

没有数据或者缺少充分的数据判定一种物质危害性分类,分类结论为不能分类

1)申报资料中没有提供或者提供数据不充分时,如判定易燃液体类别1,需要(初)沸点和闪点两项数据,如果只提供了闪点或沸点数据之一的,则不能分类;
2)试验方法不适用;例如,UN规定的鉴别自热物质的N4试验方法,仅适合于粉状或颗粒状固态物质的测试,而适用于液态物质(包括熔点在140
下的固体物质)的试验方法尚未建立,如果待分类物质为液体,则不能分类。

非此类(不分类)

1

有充分可靠数据证明一种物质没有危害性或者低危害性(指其危害性低于某一危害种类中危害性最低类别标准的阈值)时,分类结论为非此类

1)根据易燃液体分类标准,其闪点应当≤93,如果一种液体物质的闪点大于93,则分类结论为非此类
2)根据危害水生环境物质分类标准,一种物质的急性毒性(L(E)C50)应当≤100mg/L,如果其L(E)C50>100mg/L,则分类结论为非此类


        注1:目前新化学物质分类体系中,采用“非此类”代替国标中 “不分类”的表述,以避免混淆26个国家标准中的“不分类”和“不能分类”。

三、《新化学物质危害性分类结果表》文件名称

        《新化学物质危害性分类结果表》为常规申报表7.4项附件。命名要求同其他附件,即自行给出一个附件流水号+对应常规申报表中的项目+该附件的页数”,比如附件28/7.4/3。 

            环境保护部化学品登记中心
              2011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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