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平台知识产权治理的“权”与“责”——“平台权利与维权”篇
cnnbsa发表于 2023-02-21 10:28:20 阅读次数:0 次上篇 文章中,我们探讨了电商平台经营者在知识产权侵权治理中的“平台义务”。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下称《电子商务法》)要求电商平台经营者承担起更多的知识产权侵权治理义务,但同时也赋予了其针对错误或恶意通知行为进行“主动维权”的权利。本篇我们将重点结合当前各大电商平台、平台内经营者遭遇恶意通知后主动发起诉讼维权的司法实践,探讨电商平台经营者在知识产权侵权治理中的“平台权利与维权”。
一、“恶意通知”行为的认定
1、关于“错误通知”及“恶意通知”的法律规定
二、电子商务经营者针对“恶意通知”的诉讼维权实践
自《电子商务法》实施至今,针对权利人实施的上述“恶意通知”行为,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平台内经营者及电商平台选择主动发起诉讼维权。
在“恶意通知”情形下,电商平台内的经营者作为被投诉的直接主体,因恶意投诉行为所遭受的商品链接下架、店铺屏蔽、店铺降级降权、商品禁止销售等平台处罚,不仅妨碍其经营,更直接影响其经营利润、商誉积累,使其负担本不必要的恢复成本。而对平台而言,虽然投诉对象仅系平台内的经营者,但大量无法甄别的恶意通知无疑增加了平台的审查负荷,扰乱了平台内正常稳定的经营秩序,影响平台在商家端辛苦建立的信赖与口碑。在品牌权利人发起的诉讼维权中,电商平台常因未及时履行“通知-删除”义务被要求承担平台责任。而在平台内经营者发起的恶意投诉不正当竞争维权案件中,经营者又时常以平台审查失误、对其店铺采取处罚措施不当、损害其权益为由,要求平台承担责任。该种情况下,平台可谓腹背受敌,诉累负担严重。因此,我们结合上述司法实践,为电商平台及平台内经营者行使权利,主动发起反制维权进行了诉讼路径总结建议:
作者简介:
赵刚,律师 北京办公室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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