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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加索为钢笔“代言”引发官司

文具协会发表于 2012-11-02 14:54:50 阅读次数:0

 

  当代西方最有创造性的艺术家毕加索的名字能否成为钢笔的特有名称?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份裁定给出了肯定的答案。

  裁定结果认定,上海帕弗洛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帕弗洛公司”)合法使用“毕加索”钢笔特有名称,而另一家公司——上海艺想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想公司”)使用“毕加索”特有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驳回了后者的所有再审请求。

  大画家“毕加索”成了钢笔“代言人”

  据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王小兵律师介绍,这场“毕加索”钢笔维权官司打了四年之久。

  “毕加索”钢笔是帕弗洛公司于2004年在中国大陆地区生产销售的产品。该公司在全国多个城市设立了近千家专柜,并多次参加国内大型展会为其产品进行宣传,同时被众多评估机构评为国内十大钢笔品牌。

  2008年,该公司发现市场上销售的多款钢笔无论从名称、包装还是装潢上,都与自己公司生产的“毕加索”钢笔高度相似,很多消费者因此误认为那些雷同的产品也是该公司所生产。

  一时间,该品牌钢笔的市场销售陷入较混乱的状态。

  在完成取证工作后,帕弗洛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这些产品的制造方——艺想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认定知名商品使用在先受保护

  法院经审理查明,艺想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08年5月和9月先后在香港设立了“毕卡索国际开发有限公司”、“法国毕加索家族国际有限公司”,并于同年6月和8月以“毕卡索国际公司”的名义分别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和香港商曜⒉岽ι昵胱⒉帷氨霞铀鳌薄ⅰ癙ICASSO”等商标,但是,这两个商标在大陆地区并未获准注册。

  此后,艺想公司的关联公司在网站上宣传其“获得了毕卡索国际发展有限公司的郑重授权,在中国地区代理正宗的PICASSO毕加索艺术金笔系列产品”。

  王小兵律师介绍,由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款将保护对象限制为知名商品,因此帕弗洛公司生产的“毕加索”钢笔是否属于知名商品成为整个案件审理的核心焦点。

  一审法院认为,艺想公司作为帕弗洛公司的同业竞争者,应当知晓帕弗洛公司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毕加索”书写工具,却仍在其生产的产品上使用与“毕加索”相近似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公众混淆,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因此尽管未支持帕弗洛公司有关知名商品的请求,仍然判定艺想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因为不服一审判决,双方都上诉了,上海高院二审推翻了一审的认定,认为帕弗洛公司“毕加索”钢笔销售时间较长、销售区域覆盖较广,并参考网络排名,最终将“毕加索”钢笔认定为知名商品。

  已故名人名字也可成为商品名称

  争议的商品名称“毕加索PICASSO”与著名已故西班牙艺术家的名字相同,名人的姓名能否注册为钢笔产品的特有名称呢?

  对此艺想公司认为,作为中国公众熟知的艺术家,帕弗洛公司在钢笔上使用“毕加索PICASSO”文字缺乏显著性,且侵犯了毕加索继承人的姓名权,因此不应当被认定为商品的特有名称。

  最高人民法院在对该案的再审裁定中指出,“毕加索”虽为人名,但它仍然可以作为商品特有名称使用。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只要该商标具有显著区别性,能使相关公众通过“毕加索”该商品名称将其他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区别开来,就可以使用。

  帕弗洛公司是首家在钢笔上使用“毕加索”、“PICASSO”标志的,对该标志的使用完全合法。

  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王杰律师针对该案指出,艺想公司的行为是一种明显的“傍名牌”行为,比较起制假、售假这种“较无技术含量”的“傍名牌”行为,雷同的商标、字号以及装潢更令知名品牌企业感到头疼。而面对“傍名牌”,企业应该坚定地通过诉讼来维权,这也是唯一选择,因为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越来越大。来源: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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