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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增促调推进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1〕112号

文具协会发表于 2011-11-09 00:00:00 阅读次数: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和省政府文件精神,积极应对国际国内形势变化,努力保持经济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围绕“强信心、增活力、稳运行、调结构、促转型、保增长”的总体要求,结合宁波当前实际,就推进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减轻企业负担,增强发展信心

  (一)加强税收政策支持。全面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提高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将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并扩大范围。对经营困难、符合转型升级要求的中小微企业,经财税部门批准,可一次性缓交3个月税款,可减免中小微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职教经费3个月。小额贷款公司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和营业税3年内由同级财政给予全额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切实落实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二)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社会保险政策的扶持力度。在确保我市社保支付能力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拨付和职工社保待遇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实施“五缓、四减、三补贴”办法,对符合转型升级要求、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经统筹地人力社保、财税部门批准,允许缓缴应由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减征由企业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四项社会保险费;实施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具体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制定执行。

  二、优化扶持机制,提升企业活力

  (三)建立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在整合原有各类专项资金基础上,市本级财政从2012年起3年内每年统筹安排1亿元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中小微企业技术创新、品牌建设、产业集聚、信用担保、创业基地、人才培训、管理咨询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其中用于小微企业的资金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专项资金使用办法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各县(市)区也要设立一定额度的专项资金。

  (四)优化小微企业创业扶持机制。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建设,每个县(市)区和卫星城各建1个小微企业创业基地。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利用闲置商务楼宇和工业厂房等改造建立小微企业创业基地;鼓励在开发区和企业集聚区建设一批适宜小微企业的标准化多层厂房,所需土地指标予以单列。

  (五)优化企业创新扶持机制。推动实施成长型中小企业培育计划。整合利用科研院所、检验检测机构、企业技术中心等资源,重点搭建研发设计、检验检测、设备共享、科技成果转化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满足中小企业共性需求。经认定的市级及以上中小企业技术服务平台,其所取得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检验检测、技术服务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六)积极支持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加大支持力度,培育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能力,在保持并优化外贸专项资金的基础上,2012年市本级财政再增加3000万元,用于增加对企业出国(境)参展和出口信用保险费用的补助。推动企业加快开拓国内市场,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营销网络,继续扩大办好区域性的宁波产品营销中心。

  (七)推进电子商务应用。全面开展中小微企业的信息化普及工程和培训工程。培育、扶持区域性和行业性电子商务服务平台,根据地方税收归属,对其实现的销售(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力新增部分,可由同级财政给予50%的补助。联合电子商务龙头企业,推动建立宁波中小微企业电子商务专区,以统一形象推广宁波产品,降低交易成本,增加市场开拓能力。

  三、规范金融秩序,改进金融服务

  (八)增加有效资金投入。利用我市良好的金融环境,引导各商业银行积极向上争取政策倾斜,以优质项目取得总行直贷、银团贷款、银票承兑等多种方式资金支持,确保信贷增量高于上年水平,确保全年信贷增速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确保对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全部贷款平均水平。

  (九)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支持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政策。加大中小微企业贷款和信用担保风险补偿力度,市本级财政从2011年起,三年内每年新增2000万元用于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新增1000万元用于融资性担保风险补偿。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安排专项资金,成立股份制小额贷款公司或融资性担保公司。积极推行新型信贷产品,拓宽企业融资渠道。进一步加强贷款监管和最终用户监测。

  (十)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严格执行“三严五禁”规定,即严格执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做到实贷实付和受托支付,防止贷款资金被挪用或外流,使贷款资金真正进入实体经济;严格落实利率风险定制机制,对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原则上不上浮;严格落实省政府确定的信用贷款试点任务。禁止存贷挂钩,禁止一切不合理收费,禁止搭售金融产品,禁止向民间借贷中介机构融资,禁止将银行自身考核指标压力转嫁给企业。开展金融专项检查,人民银行、银监局要加强监管和查处力度,实行举报奖励制度。

  (十一)积极推进金融创新。逐步扩大中小微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和短期融资券发行规模,推广委托贷款、转贷基金、集合信托等融资模式。支持优势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和债券市场开展直接融资。推进发展天使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新适合中小微企业的抵押产品,完善动产抵押、知识产权抵押等操作办法,扩大抵押贷款渠道。合理评估企业抵押资产价值,以提高企业有效贷款。鼓励信托公司创新金融业务,借助市外资金满足本地企业融资需求。引导运用保险和社保资金投资我市重大项目建设。

  (十二)引导和发挥民间资本作用。进一步规范市场金融秩序,加大对地下钱庄、非法集资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高利贷、暴力讨债、多头担保等行为,积极维护金融生态,有效遏制民间借贷高利贷化倾向。规范融资中介市场,加强对典当行、担保公司、投资公司等管理,防止出现非法金融活动。大力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各类不同规模的融资租赁公司等机构;突破创新,先行先试,推进民间资本更多地利用上述规范化、阳光化的渠道进入实体经济领域。

  (十三)优化金融服务。细化对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差异化监管政策,适当提高对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在贯彻国家政策的前提下,实施更加灵活的信贷政策,进一步创新中小微企业贷款还款方式。切实加强银行业监督管理,以信贷增量和增速、“三严五禁”规定执行情况及中小微企业贷款比例为重点,改进金融机构考核、补助和奖励制度,推动银行业不断改善金融服务。

  四、支持兼并重组,着力解难帮困

  (十四)帮助企业解决转贷困难。鼓励支持县(市)区制定出台企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设立企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正常、符合转型升级要求、资金暂时周转困难企业的应急转贷,避免企业资金链非正常断裂。

  (十五)鼓励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全面落实国务院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有关政策,优化政策扶持和服务,开通企业兼并重组“绿色通道”。对企业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移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兼并重组过程中产生的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全免,对兼并重组过程中产生的地方新增财力,可由同级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十六)以能动服务、能动司法帮扶困难企业。由银行、法院、担保机构、人力社保、公安及经信委等单位共同组成困难企业帮扶工作组,对生产经营正常、符合转型升级要求、但出现暂时性资金周转困难或涉及担保的企业,推动开展逾期贷款调解合作,防止措施不当激化矛盾;对确因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的企业,实行封闭操作,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兼并重组,防止资金链、债务链风险的扩散;帮助长期亏损、扭亏无望的企业平稳退出,做好善后工作,维护多方合法权益。

  五、加快项目建设,保持投资合理增长

  (十七)抓好重大项目生成、储备和前期。围绕“六个加快”战略部署和海洋经济战略推进要求,按照区域规划、产业规划和各专项规划,及早抓好后续项目研究和生成,加快启动一批重大项目前期工作。

  (十八)加快重大项目审批和落地。推进重大产业项目投资,在坚决遏止限制类、淘汰类项目的基础上,对国内领先或符合国际标准的产业项目,强化对标考核;对符合生产力布局规划的重特大产业项目在总量容量评审过程中建立“绿色通道”全力给予支持,并纳入行政审批中心重点监察和考核内容,防止片面的总量容量审核抑制先进生产力的落地和布局;对总投资20亿元以上项目,按照《宁波市重点工程评价及实施办法》(甬政办发〔2011〕178号)实行单列考核、单独表彰。

  (十九)鼓励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制定出台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细则,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传统优势产业升级、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节能减排生态建设、社会事业等领域。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要对所有经济主体公开透明,不得单独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允许民间创业主体采用实物、商标、专利、著作权、土地使用权、拥有的其他公司股权等以货币估价、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民间资本投资项目在建设用地、水、电、气等价格享受国有投资同等待遇,鼓励金融机构给予和国有投资同等的信贷优惠政策。对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民间投资项目,优先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在土地费用缴纳年限、税费上给予适当延长和减免。

  六、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培育新兴优势产业

  (二十)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实行有保有压的差异化产业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淘汰落后各项政策,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利用差别电价、水价等经济杠杆,进一步建立完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机制,倒逼淘汰类和限制类企业转型升级。本政策各项优惠条款适用对象为全市中小微企业,但不包括《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规定的十大重点行业淘汰类企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2007〕57号)规定的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的企业、列入国家和省市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企业。高耗能高排放行业企业由市经信委、市环保局按照上述文件和国家、省、市有关精神认定并编制企业名单。积极利用区域规划、产业准入政策等,杜绝新上淘汰类和限制类产能项目。

  (二十一)培育扶持优势产业链。围绕石化、先进装备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制定优势产业链扶持目录,实行分类扶持。对优势龙头项目,列入市重点工程,并在土地、融资、能耗和减排指标上予以适当倾斜;对紧缺的补链项目,优先安排市级统筹建设用地指标和融资支持,加大引进培育力度。以利益链推进产业链,鼓励纵向一体化的资本运作和资产重组,促进大企业与其配套服务的中小企业形成稳定的协作配套体系,建立战略联盟。以功能区建设推进集群发展,在省级及省级以上开发区(园区),省级产业集聚区,县(市)区和卫星城重点功能区块等工业集聚区,开展产业链集群创新,推进建设一批优势产业集群示范区。加大产业链培育扶持力度,在整合部分工业调整转型专项资金用于产业链扶持的基础上,市本级财政2012年起3年内每年新增安排2000万元共同设立产业链培育资金,用于列入市优势产业链目录的龙头企业、配套企业进行产业链战略联盟、适配性技术改造、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组织方式的创新等。

  (二十二)以总部经济为抓手强化服务业引领作用。落实总部经济优惠政策,以延长产业链,提升价值链为目标,支持有条件的龙头企业发展成为资本运营型、科技导向型、文化创意型、规模经济型或综合集团型总部企业,大力发展创新研发、集成制造、系统销售、售后服务“四位一体”的企业总部和总部经济基地,将部分生产加工环节转移到更有竞争优势的区域。大力支持企业“走出去”和进口升级行动,积极推动二三产业分离和产业基地建设,促进我市产业链向研发设计和品牌营销的高端延伸,向集约集聚发展转变。

  (二十三)加快新兴产业培育。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全面完成并发布实施“1+8”规划体系,抓紧制定出台实施意见和细则,设立专项扶持资金,支持和引导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淘汰落后产能腾出的发展空间优先用于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深化细化《关于加快发展海洋经济的意见》,确保财税、金融和资源要素保障等方面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培育扶持海洋新兴产业和海洋经济重点区块。

  七、优化政府服务,营造良好发展氛围

  (二十四)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组织闲置用地清理,对因企业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土地闲置费按土地出让金额度或划拨价款的20%收取;闲置满两年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报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推进产业功能区的建设用地节约集约示范工程建设,建立健全开发区(园区)产业项目用地分类评价体系,提高用地容积率和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稳步推进土地整理和围垦,大力推进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协调项目用地报批供应手续,加快土地供应速度。

  (二十五)优化企业服务。贯彻浙江省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组织开展针对中小企业的“走进企业、破难促调”专项活动,宣传落实政策举措,引导增强企业信心,解决企业实际困难,形成合力,努力推进企业平稳持续发展。完善8718服务平台功能,拓展服务内容,提升响应能力和速度,加大监察督查力度,切实发挥平台服务企业实效。建立健全县(市)区中小企业协同服务机制。

  (二十六)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加强政策宣传,有效利用各类媒体,做好重点政策的宣传和解读,促使企业用足用好现有各类政策。坚持正确舆论引导,宣传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督促企业落实国家劳动法规定,努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营造企业与职工共同应对困难、早日走出困境的良好社会环境。弘扬创业创新精神,宣传创业创新典型案例和先进事迹。准确把握舆论导向,回应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建立和完善舆论应急预案,维护社会稳定,增强发展信心。

  本意见中,中小微企业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来源:宁波市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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