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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出口退税融资直达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具协会发表于 2012-11-08 14:11:49 阅读次数:0
各县(市)、区外经贸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各县(市、区)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宁波市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宁波分行,邮储银行宁波分行,宁波银行、东海银行、通商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宁波分行,省农信联社宁波办,各外贸企业:
在宁波海关、市国税局等相关部门的支持下,宁波市出口退税融资直达系统已正式在全市范围内启用。为规范运用直达系统,宁波市外经贸局、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制定了《宁波市出口退税融资直达系统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
                               2012年10月17
宁波市出口退税融资直达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运用宁波市出口退税融资直达系统(以下简称“直达系统”),为全市出口企业开展应收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提供便利,促进直达系统安全稳定、持续有效运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直达系统是依托宁波市外经贸企业融资平台,运用电子网络等技术手段,实现企业应收出口退税余额合理性确认工作电子化,促进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融资便利化的网络平台系统。
第三条 直达系统为非涉密系统,适用对象为:需要申请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的外贸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
第四条 直达系统由宁波市外经贸局统一管理。包括制定管理制度,提出并落实直达系统建设与完善方案,导入直达系统所需的基础数据,监测直达系统运行情况,定期抽检企业数据真实性,开展直达系统培训与宣传以及其他与直达系统运行相关的统筹协调工作。
第五条 各县(市)、区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外贸企业运用直达系统的情况进行监测与协调。包括对首次使用直达系统的企业的基本情况表以及后续企业基本情况变化进行审核,定期抽检企业提交数据的真实性,对外贸企业的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申请书使用情况进行监测分析等。县(市)、区外经贸主管部门要确定直达系统的具体管理科室,指定专人落实管理责任。
第六条 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负责对银行机构运用直达系统的监测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银行机构负责制定完善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操作流程,管理协调下属支行运用直达系统的相关工作。各银行机构要切实加强贷款风险防范,对放贷企业申请书数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
第八条 宁波市外经贸信息中心负责提供直达系统技术支持。包括直达系统网络及设备等技术设施的日常管理、技术制作、维护与保障等技术性工作。
第九条 由直达系统自动生成的企业应收出口退税余额参考数据,是结合该企业的出口额、出口退税率水平、出口销售收入等数据做出的合理性判断,可作为银行判断企业应收出口退税余额合理性的参考。本办法下发后各级外经贸部门不再出具企业应退未退出口税额证实书。
第十条 各银行机构应及时处理企业通过直达系统提交的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申请书,并及时反馈企业提出的对应融资需求的处理情况。在对企业的前一笔融资申请进行放贷情况反馈前,直达系统不对该银行机构提供该企业的预审核参考数据。
第十一条 申请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的企业必须落实专人具体负责直达系统的运用,确保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申请书数据及相关报表的真实性。严禁企业有弄虚作假等行为,一经发现,将视情节取消申请本项融资资格一年以上;情节严重者,向相关部门通报并记入企业信用记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本办法下发前有关外经贸部门核实企业应退未退税额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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