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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申报有关事项的通告

文具协会发表于 2013-04-12 11:38:17 阅读次数:0

为落实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财政扶持政策,确保试点改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甬财政预〔2012〕1488号)和《关于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甬财政预〔2012〕1489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关于《宁波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的填报

(一)填报范围

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后,按照新税制(即试点政策)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老税制(即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营业税税负增加的试点企业,按规定填报《税负变化申报表》。

(二)填报时间

试点企业每月申报期结束前填写《税负变化申报表》,并向主管国税机关网络报送《税负变化申报表》,纸质《税负变化申报表》可按季报送。

(三)填报方式

试点企业登陆国税局网站网上申报《税负变化申报表》。(2012年12月和2013年1、2、3月《税负变化申报表》可在2013年4月办理纳税申报时补报)。

二、财政扶持资金申报的具体流程

(一)   职责分工

1、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受理试点企业申报的财政扶持资金申请、相关资料审核和财政扶持资金的及时拨付和追缴等工作。

2、国税部门主要负责审核试点改革后按照新税制规定缴纳的增值税,配合财政等部门审核试点改革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情况。

3、财税部门负责监控试点企业的税负变化情况,并对拨付的财政扶持资金进行监督检查。

(二)受理申请

1、申报条件

申请财政扶持资金的基本条件是按月填报了《宁波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表》且显示税负升高的所有试点企业。税负升高是指按照新税制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老税制规定计算的营业税确实有所增加。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属地主管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其中:市属企业(包括631企业)向市财政局工交商贸处申报,各县(市)、区企业向当地财政局有关科室申报。申请财政扶持资金所需材料按照甬财政预〔2012〕1489号文件要求报送。

2、受理时限

原则上按季受理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申请,受理时间为每个季度终了后30日内(2012年12月份的扶持资金在2013年第1季度终了后受理)。

(三)审核预拨

各地财政部门受理试点企业申报的财政扶持资金申请后,联合属地主管国税部门进行审核确认,按70%比例预拨。

(四)年度清算

各地财政部门在全年结束后的3个月内,会同属地主管国税局,组织对已拨付财政扶持资金试点企业的税负变化逐一进行审核,按照新税制规定缴纳的全年增值税减除按照老税制规定计算的全年营业税,根据计算结果和已拨付财政扶持资金的差额,多退少补。

(五)监督检查

各地财税部门组织实施试点企业财税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核实试点企业申请财政扶持资金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二O一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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