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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企业技术进步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公示

文具协会发表于 2014-08-01 12:11:42 阅读次数:0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指导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指导意见》、《关于推进工业经济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的若干意见》、《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创新驱动建设工业强市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对工业企业技术进步的政策支持力度,促使其不断做大做强,引领带动产业创新转型发展,推进工业强市建设,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对原《宁波市重点产业技术进步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并更名为《宁波市企业技术进步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8月7日之前书面反馈至市经信委技术改造与进步处。

电话:87186414

传真:87186406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4年8月1日        

宁波市企业技术进步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推进工业经济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2〕71号)《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创新驱动建设工业强市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13〕12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高成长企业培育行动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12]97号)、《宁波市产业链龙头企业技术改造扶持管理暂行办法》(甬经信技改[2013]298号)等文件精神,运用财政资金积极引导鼓励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扩大有效工业投资,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推进工业强市建设,着力提高工业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设立宁波市企业技术进步扶持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总则

宁波市技术进步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各级财政安排,用于扶持我市“十二五”工业发展规划中提出的新材料、新能源、新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等四大战略性新兴产业,节能环保、生命健康、海洋高技术、设计创意等四大新兴产业,石化、汽车及零部件、纺织服装、电工电器等四大优势产业(以下简称“4+4+4”产业)的发展。具体包括:高成长企业技术改造专项、智能制造及强基工程专项、产业链技术改造专项、中小微企业技术改造专项,以及为促进企业技术进步而开展的其他相关推进工作支出。

第二条 扶持原则

一、自主创新原则。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鼓励先进技术和设备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提高企业技术进步能力和绩效。

二、产业优化原则。以国家、省、市有关政策为指导,加快新技术、新产品等自主创新成果的产业化步伐,全力发展和积极培育新兴产业,推进优势产业转型升级,提升产业层次,增强产业竞争力。

三、突出重点原则。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的目标,依据财力安排,优先扶持围绕年度工作重点而实施的技术改造专项。

四、规范管理原则。完善申报推荐、专家评审、竞争择优、绩效评价等制度,公开办事程序,接受社会监督,强化项目审计。

第三条 扶持范围及申报条件

一、对于高成长企业技术改造专项、智能制造及强基工程专项、产业链技术改造专项、中小微企业技术改造专项,申报上述专项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行业条件。专项项目应属于总则中确定的“4+4+4”产业范围,并应符合当年我市的技术改造重点领域导向。

(二)企业条件

1.高成长企业技术改造专项

列入市高成长企业培育名单并通过年度考核的高成长企业。

2.智能制造及强基工程专项

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工业企业,上年工业销售收入原则上需达到2000万元以上,主营业务符合产业导向且优势明显,同时企业管理规范、产品附加值高、竞争力强、综合能耗指标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企业信誉良好、社会责任感强,且无重大的安全、环保、卫生、劳动、纳税、信贷、质量、知识产权等不良记录。

3.产业链技术改造专项(含产业链龙头企业技改专项、产业链配套企业技改专项)

经认定的产业链龙头企业和产业链配套企业。

4.中小微企业技术改造专项

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中小微型工业企业,主营业务符合产业导向且优势明显,同时企业管理规范、产品附加值高、竞争力强、综合能耗指标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企业信誉良好、社会责任感强,且无重大的安全、环保、卫生、劳动、纳税、信贷、质量、知识产权等不良记录。

(三)项目条件

1.项目性质为技术改造项目,项目内容应符合专项内容主题和产业发展方向。

2.智能制造及强基工程专项、产业链龙头企业技术改造专项,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应达到1000万元以上,其中设备(技术)投资达到700万元以上。高成长企业技术改造专项、产业链配套企业技术改造专项,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应达到500万元以上,其中设备(技术)投资达到350万元以上。中小微企业技术改造专项,项目设备投资应达到100万元以上,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超过1000万元。

3.项目的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

二、其他为促进企业技术进步而开展的相关推进工作支出。

第四条 补助标准

一、补助比例及补助额度。

(一)对列入高成长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计划的项目,通过年度考核的企业,按项目的生产性设备、测试设备和技术等实际投入额,予以12%的补助。单个独立法人企业的当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对列入智能制造及强基工程专项计划的项目,按项目的生产性设备、测试设备和技术等实际投入额,予以12%的补助,单个独立法人企业的当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对列入产业链龙头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计划的项目,按项目的生产性设备、测试设备和技术等实际投入额,予以10%的补助。单个独立法人企业的当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四)以上所指的生产性设备要求单台价格在3万以上(含3万);技术投入含支付给注册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科研院所的与项目有关的方案设计、咨询费用等。

二、补助资金分担方式

补助资金由市财政与企业属地县(市、区)财政以50%和50%的比例分担补助;其中奉化市、宁海县和象山县,市财政与县(市)财政以70%和30%的比例分担补助。

第五条 扶持方式

一、对高成长企业技术改造专项、智能制造及强基工程专项、产业链龙头企业技术改造专项采取项目补助方式。

二、对产业链配套企业技术改造专项、中小微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补助资金以一般转移支付方式随专项安排切块下达到各县(市)、区。

第六条 扶持资金的申请及审核拨付

一、各专项项目的申报重点、资格、材料和程序等,以通知形式另行发文,有关通知可从市经信委(www.nbec.gov.cn)网站上查询。

二、各县(市)、区经信局(发改局、经发局,以下简称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和申报通知等要求,组织开展项目的申报及切块资金的申请。

三、对高成长企业技术改造专项、智能制造及强基工程专项、产业链龙头企业技术改造专项,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按照“公正透明、科学评审、择优扶持”的原则,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后确定项目并下达计划。

项目竣工后,应及时向属地工业主管部门、财政局提出补助申请,经属地工业主管部门、财政局初审后,上报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

市经信委在确认项目竣工和实际投资明细清单后,市财政局(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申请补助项目进行财务核查,下达补助资金;企业按属地向同级财政局申拨补助资金。

四、对产业链配套企业技术改造专项、中小微企业技术改造专项,由各县(市)区工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年度具体申报通知等要求,进行项目筛选和评审,建立本地区项目库,并报送市经信委核准。每年初,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年度预算规模、各地区推进企业技术进步工作开展情况等,按照因素法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向各县(市)区工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下达预算指标。

各县(市)区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下达的年度预算指标和本地区项目库情况,提出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并向社会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将本地区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上报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备案。

各县(市)区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将本地区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报市经委、市财政局备案后,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按项目竣工后的实际设备(技术)投资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并及时将专项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单个项目市财政专项资金的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列入专项计划的项目,属地工业主管部门、财政局要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确保项目按计划竣工投产。项目承担企业要积极组织项目建设,定期向市经信委、市财政局上报项目实施进度、企业财务季报。市经信委建立项目库,对专项项目的建设进度进行定期跟踪。

第七条 监督管理

一、列入专项计划的项目,未能按期竣工、无正当理由而达不到申报时提出的目标、环境治理不能达到“三同时”或其他原因没有通过竣工验收的,降低补助标准或取消扶持资格。企业上报材料弄虚作假的,原则上三年内取消该企业申请专项资金补助的资格。

二、企业获得的补助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和挪用补助资金。对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的,应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项目扶持单位应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配合或参加政府组织的经验推广、现场交流、参观学习等活动,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四、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年度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办法另行制订。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宁波市重点产业技术进步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甬经信技改〔2012〕271号、甬财政工〔2012〕949号)停止执行。

来源:宁波市经信委科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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