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进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文具协会发表于 2015-02-12 12:18:46 阅读次数:0 次 第一‘条为鼓励外贸企业积极开托国际市场和扩大进口,帮助
外贸企业防范进出口业务风险,发挥进出口信用保险对促进对外贸
易稳定增长作用,加强和规范“进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发展资金”(以下
简称扶持发展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外贸企业”是指在我市注册的、有进出
口经营资格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进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发展资金”是指
从年度财政预算中专项安排,对企业投保进出口信用保险等进行扶
持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四条扶持发展资金来源为市财政预算内资金。
第五条扶持发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
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市外经贸局和市财政局为扶持发展资金的主管部门,
共同负责扶持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管理。
外经贸部门负责扶持发展资金的业务管理,包括会同财政部门
确定扶持发展资金的支持方向、使用范围、资助标准和方式,组织对
扶持发展资金使用方向的专题调研,提出年度资金计划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扶持发展资金的预算和财务管理,包括会同外经
留部门审定年度资金预算,拨付扶持发展资金,组织对扶持发展资
金使用情况的追踪问效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七条扶持发展资金支持的险种须由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具备经营相关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
报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同意,原则上包括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短
期出口信用保险、短期特险、进口信用保险等。
第八条获得扶持发展资金的外贸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市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和进出口经营资格;
(二)已向境内保险机构投保进出口信用保险并实际缴纳保费;
(三)近三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
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凡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外贸企业,按照以下
标准予以资助,但单家企业最高补助200万元为上限。其中:
(一)对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按实际缴纳保费给予最高15%
的保费补助,对产品出口欧盟地区的企业按实际缴纳保费再增最高
10%的保费补助。
(二)对小微企业(上年度出口额在500万美元以下)在(一)基础
上按实际缴纳保费给予再增最高l5%的保费补助。对进入我市进
出口商品贸易物流改革示范区开展业务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高70 010
的信用保险保费补助。
(三)对企业投保的进口信用保险按实际缴纳保费给予最高20%
的保费补助。
(四)为支持政府统保平台,对小微企业以县(市)、区政府统保平
台投保的,在相关保险机构对其平均保险费率下调30%的基础上,
按照小微企业实际缴纳保费给予最高45%的补助(除“二高一资”企业外)。
第十条 相关保险机构于每年第三季度了后二十个工作日
内,将汇总的<全市进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发展资金情况表》及经各县
(市)、区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分县市区企业投保明细表》报
送市外经贸局。企业通过政府统保平台投保的,保险机构还需提供
与当地政府或外经贸主管部门签订的协议;对保险机构提供的资料,
市外经贸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审核结束后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付给所属县
(市)、区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及时将资金拨付给企业及
相关保险机构(政府统保平台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扶持资金支持时间范围为企业上年10月1日起至
次年9月30日期间签订保单并缴纳保费的投保业务。
第十三条外贸企业收到扶持发展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四条相关保险机构对保险合同、保费计算书、企业保费
支付凭证等材料真实性负责;市外经贸局和市财政局对扶持发展资
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
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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