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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18年度宁波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cnnbsa发表于 2018-03-21 09:24:40 阅读次数:0

一、基本条件

  1、企业具有法人资格,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宁波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2、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其中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

  4、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5、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二、提交材料

  1、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技术实力或研发能力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材料,获各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或科技奖励证明,获新技术新产品(服务)认定证明等复印件(可选报);

  4、企业员工花名册(注明员工学历结构、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人员情况),企业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单复印件;

  5、企业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以及企业从事认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及离岸外包收入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情况表;

  6、企业上一个会计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明细表,以及上一个会计年度服务外包业务执行情况表(从“商务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中下载打印);

  7、企业上年度销售/服务合同、合作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协议书以及银行收入证明等材料,其中离岸外包业务需提供银行结汇或外汇收入核销等外汇收入证明,在岸外包业务需提供销售或服务发票以及收款凭证;

  8、其它需报送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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