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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度智能制造试点示范行动的通知

cnnbsa发表于 2022-10-21 09:48:53 阅读次数:0
各区(县、市)经信局,各管委会经信部门:

为贯彻落实《“十四五”智能制造发展规划》,深化智能制造推广应用,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智能制造试点示范行动的通知》(工信厅联通装函〔2022〕248号)文件要求,近日开展2022年度智能制造试点示范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示范内容

遴选一批智能制造优秀场景,以揭榜挂帅方式建设一批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树立一批各行业、各领域的排头兵,推进智能制造高质量发展。(具体内容及材料下载见工信部网址:https://www.miit.gov.cn/jgsj/zbys/wjfb/art/2022/art_3ed592fdfa9542119664b906b2f531a8.html)。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主体为在宁波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石油石化、有色金属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允许法人的分支机构申报),近三年经济效益较好且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已经承担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揭榜任务的主体不再重复申报。

(二)申报主体的智能制造水平应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具有较强的示范引领作用,使用的关键技术装备、工业软件须安全可控,解决方案须无知识产权纠纷。

(三)示范工厂申报主体应通过智能制造数据资源公共服务平台(http://miit-imps.com)开展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自评估,需达到国家标准GB/T 39116-2020《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二级及以上或满足相关行业智能制造指导性文件要求。

(四)申报主体愿意主动配合开展现场评估和宣传总结,积极推广典型经验。

(五)申报材料中,示范工厂需详细描写建设场景,重点突出、言简意赅、逻辑严密,能从实施方法、实施要素等方面提供借鉴,引导创新,具有较强的可读性,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内容。每个场景描述控制在3000字以内,可配图说明。

(六)申报主体近三年未发生重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特大环境事故,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有关事项

(一)各地经信部门做好宣传通知工作,积极组织属地企业申报。

(二)申报主体应通过智能制造数据资源公共服务平台(http://miit-imps.com)进行线上申报。申报主体须于2022年10月28日前完成线上申报,电子版同步发送至电子邮箱(107695917@qq.com),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2022年11月11日前,宁波市经信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项目质量完成线上审核和推荐工作。

(四)被推荐企业请根据宁波市经信局通知,打印纸质版申报书(一式2份),提交至宁波市经信局。纸质版申报材料应与网上填报内容一致

联系人:市经信局产数处 陈文林,联系电话:89292008,电子邮箱:107695917@qq.com。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2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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