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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申报】关于申报2022年度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cnnbsa发表于 2023-06-30 16:08:23 阅读次数:0
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促进技术创新、增强核心竞争力中的作用,根据《宁波高新区管委会关于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甬高新〔2023〕9号)(附件四),启动2022年度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在高新区市场监管、税务部门登记注册的市场经营主体及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注册在高新区且专利统计在高新区的事业单位;在高新区市场监管、税务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工作并缴纳社保的个人。所涉项目起止时间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所指专利、商标等均为统计在高新区内的知识产权。

二、申报时间

2023年6月28日至2023年7月27日

三、申报条件及材料

(一)上年度获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浙江知识产权大奖,浙江知识产权门类奖(专利奖、商标奖、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宁波市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宁波市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个人。

申报材料

1.申请表(附件一或附件二);

2.获奖证书或文件复印件;

3.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上年度通过高价值专利组合项目验收的企业。

申报材料

1.申请表(附件一);

2.立项、验收通过的材料及获得市级经费补助的文件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上年度通过专利导航项目验收的企业。

申报材料

1.申请表(附件一);

2.立项、验收通过的材料及获市级经费补助的文件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上年度首次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上年度区外迁入的上述企业。

申报材料

1.申请表(附件一);

2.认定文件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区外迁入企业申请补差的,除上述材料外,需提供上年度迁入证明、已获得奖励金额凭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五)上年度采用专利、商标质押方式获得银行贷款或参与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获得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并在上年度办理质押登记、支付利息的企业。

申报材料

1.申请表(附件一);

2.质押登记通知书或登记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3.与银行(其他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等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合同之间须具备关联性,其中在借款合同的担保方式页需盖章确认,参与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相关证明资料;

4.贷款拨款凭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5.利息支付凭证(如银行流水);

6.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出具的贷款拨款中专利、商标质押占比的证明(单一方式质押的也需提供)及专利、商标质押贷款支付的利息金额证明;

7.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上年度首次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且证书有效的企业。

申报材料

1.申请表(附件一);

2.《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监督审核合格通知书》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3.开展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费用开支证明(合同、付款凭证、发票等)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4.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上年度单件发明专利产品销售额达1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企业须是专利产品所涉最主要专利的第一权利人且拥有区内有效发明专利10件及以上。同一发明专利、同一专利产品均不得重复申报。

申报材料

1.申请表(附件一);

2.国家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认定试点平台备案证明,若备案证明不公开关联专利,请企业打印备案平台内关联专利明细;

3.关联的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

4.专利产品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名称、型号,技术图纸、产品照片等);

5.企业单件专利产品销售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6.企业区内有效发明专利清单(列出至少10件,写明专利号、专利名称)

7.营业执照复印件。

(八)上年度因涉外专利维权获市级经费补助的企业。

申报材料

1.申请表(附件一);

2.企业积极应诉主动维权并取得成效的情况介绍;

3.维权成本支付凭证复印件(合同、汇款单、发票等,非中文的需另附翻译件加盖公章);

4.判决或和解文书复印件(非中文的需另附翻译件);

5.获得市级经费补助的文件复印件;

6.营业执照复印件。

(九)上年度参加知识产权保险的企业。

申报材料

1.申请表(附件一);

2.保单、发票、付款凭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及获得市级补助的相关证明材料;

3.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上年度新备案的省级、市级产业知识产权联盟。

申报材料

1.申请表(附件一);

2.备案文件复印件;

3.运营方案、预算安排;

4.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一)上年度托管区内企业50家以上的品牌指导服务站(知识产权服务工作站)承建单位或受委托承建运营的第三方机构。

申报材料

1.申请表(附件一);

2.品牌指导服务站(知识产权服务工作站)设立文件、与承建单位的合同等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3.知识产权托管服务合同及相关服务凭证复印件;

4.服务区内中小微企业清单;

5.被服务企业满意度评价表复印件(参考附件三);

6.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二)上年度获批的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建设单位。

申报材料

1.申请表(附件一);

2.获批文件复印件;

3.创建导航服务基地的相关费用清单;

4.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三)上年度新备案的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

申报材料

1.申请表(附件一);

2.备案通知复印件;

3.投入费用清单;

4.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四)上年度区内新认定或市外新引进的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分支机构)。

申报材料

1.申请表(附件一);

2.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文件复印件;

3.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五)上年度依据《专利代理信用评价规范》(TZPAA 001-2021)或《专利代理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国知发运字〔2023〕10号)首次获省、市A级评价的专利代理机构。

申报材料

1.申请表(附件一);

2.评价结果文件复印件;

3.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六)2022年1月1日及以后落户高新区的具有国家知识产权局许可的合法资质且依法经营的专利代理机构。

申报材料

1.申请表(附件一);

2.租房协议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及房产证复印件;

3.租金付款凭证、发票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4.补贴年度机构员工人数说明及相关的社保证明或个人所得税报表、打印自税务系统的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

5.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6.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七)上年度新获得或新引进具有国家知识产权领军人才、国家知识产权百名高层次人才、全国专利信息领军人才称号的企业和个人。

申报材料

1.申请表(附件一和附件二);

2.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文书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3.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社保证明时间自新获得称号或新引进前6个月起);

4.营业执照复印件、人才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十八)上年度获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且在区内企业工作的个人。

申报材料

1.申请表(附件二);

2.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3.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社保证明时间自获证前6个月起);

4.身份证复印件。

(十九)在区内企业工作的上年度获得国内发明专利(职务发明)授权的第一发明人,需连续缴纳社保不少于24个月(补缴无效),获授权的专利地址需在高新区,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发明人等无变更记录(企业名称变更除外)。发明人的认定以专利证书排序为准(不公布发明人姓名的不予补助)。高价值发明专利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或下发的高价值发明专利。

申报材料

1.申请表(附件二);

2.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

3.劳动合同复印件及不少于24个月(至申报通知当月,补缴无效)的连续缴纳社保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劳动合同、社保缴纳单位需与专利权人一致(若因企业名称变更等原因导致不一致的,需提交名称变更证明);

4.申请高价值发明专利奖励的需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高价值发明专利的凭证;

5.身份证复印件。

(二十)上年度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企业。

申报材料

1.申请表(附件一);

2.中国驰名商标认定文件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十一)上年度申请注册境外商标,按马德里国际注册体系办理且一次性注册5个国家(地区)以上的,或通过单一国家(组织)注册方式提交并被核准的企业。

申报材料

1.申请表(附件一);

2.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WIPO∣MADRID)核发的注册证明书复印件或者单一国家核发的注册证明书复印件(另附中文件加盖公章并提供原件供核对);

3.注册费用凭据复印件(合同、付款凭证、发票等,提供原件核对);

4.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十二)上年度收购境外注册核准满5年商标的企业,申请人须在高新区注册满2年。

申报材料

1.申请表(附件一);

2.原商标权人资格证明、商标核准注册证书、商标权转让的证明材料。

3.收购项目协议复印件;

4.相关费用支付凭据;

5.打印自税务系统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6.境外商标有效使用和商标价值证明文件;

7.需提交的交易真实有效的其他证明文件;

8.营业执照复印件。

9.以上材料为外文的,均需提供经公正的中文件。

(二十三)上年度首次建成国家级商业秘密保护基地的产业园区(平台)和站(点)、省级、市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站(点)的单位。

申报材料

1.申请表(附件一);

2.认定文件复印件;

3.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上述所有复印件,申报人为单位的,需加盖单位公章;为个人的,需个人签名,其中劳动合同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营业执照复印件包括电子营业执照打印件。外文为英文的,可提供加盖申请人公章的中文翻译件,非英文的,需提供加盖翻译公司翻译章的中文翻译件。

四、申报程序

向所属街道、专业园提出申请,街道、专业园初审盖章后报高新区市场监管分局。

六、联系方式

樊老师,89288473;盛老师,89288993;

戴老师,89289253(商业秘密)。

地址:宁波高新区广贤路997号北楼925、927室。

 

附件:图片《宁波高新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申请表(单位适用)》

2.图片《宁波高新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申请表(个人适用)》

3.图片《知识产权托管服务满意度调查表(参考版本)》

4.图片《宁波高新区管委会关于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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