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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申报】关于开展第九批宁波市本土人才培养升级奖励申报工作的通知

cnnbsa发表于 2024-03-20 10:59:44 阅读次数:0
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有关开发区人力社保部门,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建设世界重要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战略支点城市相关政策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甬人社发〔2022〕23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开展宁波市第九批本土人才培养升级奖励申报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请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我市缴纳社保有关人才需经宁波市人才分类认定。

2.原属顶尖人才以下层次,经宁波自主培养升级为顶尖人才;原属特优人才以下层次,经宁波自主培养升级为特优及以上层次人才;或原属领军人才以下层次,经宁波自主培养升级为领军及以上层次人才

3.人才自主培养升级的认定时间以获取荣誉相关文件、证书为准,其中,2018年10月11日至2022年2月8日期间,经宁波自主培养升级为顶尖人才、特优人才、领军人才的,须符合《宁波市人才分类目录(2018)》2022年2月9日之后经宁波自主培养升级为顶尖人才、特优人才、领军人才的,须符合《宁波市人才分类目录(2022)》

(二)其他事项说明

1.2018年10月11日—2022年2月8日期间获取的相关荣誉在《宁波市人才分类目录(2018)》不属于领军人才(特优人才),但在《宁波市人才分类目录(2022)》对应调整为领军人才(特优人才)的,不在升级奖励享受范围内。

2.对劳动关系在宁波、社保或个税在宁波缴纳,但人事档案不在宁波的全职工作的人才,且在人事档案所在地未获得相应人才奖励的,经市人力社保局审定通过后,可按本实施细则享受人才培养升级奖励。社保关系在宁波但无工作单位,获得非物质文化遗产等荣誉的,经市人力社保局审定通过后,可按本实施细则享受人才培养升级奖励。

3.本土人才培养升级为顶尖人才获得升级奖励的,需扣除高层次人才曾在宁波享受的安家补助、购房补贴和博士后留甬(来甬)补贴相关经费。先期已获得特优人才、领军人才本土人才培养升级奖励的,或申请人凭同一荣誉事项同时获得宁波市人才专项奖励和本土人才培养升级奖励的,按照“就高、补差、不重复”的原则,扣除已获得的升级奖励额度后按相应奖励标准发放。其中,获评宁波市杰出人才且获得人才专项奖励的,不纳入人才升级奖励范畴,如再获特优人才其他荣誉事项的,可享受人才培养升级相应奖励。

4.申报对象含原属特优人才、领军人才,但获评具体荣誉时未获得相应宁波市级人才奖励,2018年10月11日后再对应获评特优人才、领军人才其他荣誉事项的;以及入选甬江人才工程(含原“3315系列计划”)的人才和团队带头人,经宁波自主培养升级为顶尖人才、特优人才(国家级引才工程除外)、领军人才(浙江省引才工程除外)的。

二、申报流程

(一)申请人所在单位登录宁波市专家服务管理系统(pro.nbrc.com.cn),按要求逐条填写申请信息,填写完成后提交,系统将自动生成《宁波市第九批本土人才培养升级奖励申请表》(见附件),核对无误后打印申请表;

(二)所在单位将打印的申请表交由申请人签字,并送所属单位、市级主管部门或区(县市)人社部门签署意见(盖章)后扫描为PDF格式,与公布文件或证书、人才分类认定证书(PDF格式)一同上传至系统。

三、申报材料

(一)《宁波市第九批本土人才培养升级奖励申请表》(系统自动生成,提交PDF格式);

(二)新入选顶尖人才、特优人才、领军人才的公布文件或证书(PDF格式)

(三)顶尖人才、特优人才、领军人才对应人才分类认定证书(PDF格式)

四、申报时间

本次申报时间截426日,逾期不再受理请各有关部门、单位高度重视本土人才培养升级奖励工作,组织符合条件的人才及时申报,对申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解决联系人:市人力社保局专技处俞丹(政策咨询)89298091;朱景行(业务受理)83867294

 

附件:《宁波市第批本土人才培养升级奖励申请表》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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