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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新玩具条例(SOR/2011-17)已于6月20日实施

文具协会发表于 2011-06-29 13:12:38 阅读次数:0

加拿大于20101215制定《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案》(Canada Consumer Products Safety ActCCPSA)。近日,其新的《玩具条例》(SOR/2011-17),已取代原有的《危险产品(玩具条例)法案》(C.R.C., c. 931)。而现有的《危险产品(玩具条例)法案》附录Ⅰ中的第Ⅰ和第Ⅱ部分关于玩具禁令、限制以及法规也将会被转移至《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案》。新的《玩具条例》已从2011620日起开始正式实施。

虽然法规进行了转移,但是玩具以及其他供儿童学习及玩耍的产品的安全要求并未发生实质性改变。法规转以后,《玩具条例》版本变得更为清晰易懂。《危险产品(玩具条例)法案》附录一中第一和第二部分的具体内容如下表格所示:

 

HPA附录

 

对象

CCPS玩具条例SOR/2011-17

附录Ⅰ第Ⅰ部分项目3

特殊产品:Yo-Yo

42

附录Ⅰ第Ⅰ部分项目7

热、可燃性风险:明胶或硝酸纤维素

21

附录Ⅰ第Ⅰ部分项目8

毒理学危险:特定有毒物质

22

附录Ⅰ第Ⅰ部分项目9

毒理学危险:表面涂层特定有毒物质

23

附录Ⅰ第Ⅰ部分项目10a

听觉危害:分贝限制

19

附录Ⅰ第Ⅰ部分项目10b

特定产品:植物种子-作发声物

35

附录Ⅰ第Ⅰ部分项目10c

特定产品:植物种子-填充材料

36

附录Ⅰ第Ⅰ部分项目21

毒理学危险:有机溶剂-气球充气用工具

24

附录Ⅰ第Ⅰ部分项目38

毒理学危险:塑料邻苯二甲酸盐材料中的物质

273)(d)节

 

需要指出的是,《危险产品(玩具条例)法案》中的邻苯二甲酸盐范围包括所有玩具和儿童护理产品。而《玩具法规》下的邻苯二甲酸盐限制指的则是3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

(来源:39检测认证网)

(金颖琦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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