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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技术性贸易壁垒

文具协会发表于 2011-12-31 11:25:13 阅读次数:0
近年来,欧盟颁布了大量技术法规和标准,并制定了相应的合格评定程序,部分已开始正式实施,其中有的要求苛刻,有的甚至缺乏充分科学依据,直接或间接地构成了对进口产品的技术性贸易壁垒,这些措施对中国产品对欧盟出口的影响已逐步显现。

  1.技术法规(1)电子电气两指令《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第2002/96/EC号指令》(WEEE指令)于2005年8月13日生效。该指令规定,对于2005年8月13日以后投放欧盟市场的产品,生产者应以提供担保的方式,保证有关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收集、处理、回收和环保处置费用由生产者提供;对于在2005年8月13日前投放市场(用于私人家庭以外的使用者)的产品报废(“历史垃圾”)后的管理处置费用由生产者按市场份额承担。医疗设备是WEEE指令涉及的10个大类产品其中之一。2005年7月,欧盟决定将WEEE指令对医疗设备的适用推迟到2008年之后。

  另外,《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的第2002/95/EC号指令》(RoHS指令)对电子电气设备中铅、汞、镉、六价铬、聚溴联苯和聚溴二苯醚六种有害物质所容许的最大限量做出了要求。RoHS指令将于2006年7月1日实行。由于欧盟尚未出台明确的检测标准以及指定检测机构,企业不知如何才能获得RoHs检验报告。此外,指令对于欧盟各成员国如何监督RoHS指令的执行、对违反指令的处罚等规定也不明确。

  这两项指令涵盖的产品范围几乎包括了所有民用电子电气产品,直接关系到中国家电和电子产品对欧洲市场的出口。

  中方特别关注WEEE指令中规定的历史垃圾处理费用的分摊方法和担保费用的交纳方案,以及至今仍未确定的RoHS指令实施后的检测方法与标准和其豁免清单的修订。

  上述问题的存在增加了企业的应对成本,使其出口经营面临很大的不确定性,不利于外国生产商按期提供符合两指令要求的产品。中方希望欧盟尽快出台统一的RoHS指令检测标准,并且对中国政府公布的承担电子电气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检测任务的实验室进行认可和授权,以方便中国对欧出口企业的产品检验。

  (2)《化学品注册、评估与许可规则(草案)》

  2005年11月,欧盟《化学品注册、评估与许可规则(草案)》(REACH草案)在欧洲议会通过第一次表决。此次表决通过了对REACH草案的1000余项修改,最主要的有两项:一是实质性地减少了年生产量或进口量在1~10吨的约17500~20000种化学物质的测试要求,由此,所有需要测试的化学物质从约30000种降低到约15000种;二是强制要求,如存在替代品,必须以安全的化学物质取代有害物质。REACH草案有可能在2006年秋季进行最后表决。若获得通过,REACH规则将替代欧盟40部现行法案,对所有化学物质建立统一的管理制度,并在欧盟25国统一实施。

  虽然该规则在加强化学品安全管理,减少化学品对人身健康和环境的危害等方面将发挥一定的积极作用,但该指令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首先,其规定的注册程序复杂,试验费用高昂,将大幅度增加化工企业的生产成本。其次,根据该法规,只有欧盟境内的企业和个人才能注册提供有关化学品及下游产品中所含化学成分的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使用的数据。这种排他性要求,对于欧盟生产商和欧盟外的生产商给予了不同的待遇。再者,该法规没有规定评估和批准化学品的专门程序,这可能造成政府执法的随意性。中方对相关下游行业以及化学品的正常的国际贸易将产生的不利影响表示关注。

  中方希望,欧盟能够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在技术和资金实力上的差距,给予发展中国家一定的优惠待遇或过渡性安排。根据REACH法规的要求,只要符合GLP标准(良好实验室标准)的测试数据,即可提交给欧盟的企业和个人完成注册。但目前,很多发展中国家都没有得到国际认证的GLP标准实验室。欧盟应该在GLP体系和实验室建设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一定的技术支持和资金援助。

  (3)《能耗产品生态设计指令》2005年7月,欧盟公布了《关于为能源消耗产品生态设计要求建立框架标准的第2005/32/EC号欧洲议会及理事会指令》。这一框架指令要求所有“能源消耗产品”的制造商必须通过产品设计或采用环境管理体系控制产品能耗,并按照欧盟委员会另行制定的有关实施细则对产品进行合格评定,加贴CE标志,否则产品不得上市。根据该指令规定,欧盟成员国最迟在2007年8月11日前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正式实施该指令。

  中方认为,该指令提出的要求超过了实现立法的必要限度。而且,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企业要对能耗产品从设计到报废的全过程实施环境评估,存在巨大的技术困难和财政困难。该指令一旦实施,将对中国等发展中国家的出口造成极为严重的阻碍。

  (4)《电磁兼容性指令》2004年12月,欧盟发布修改后的《电磁兼容性指令》(2004/108/EC)。该指令将在2007年7月代替现行的经修改的第1989/336/EEC号指令,并开始生效。新修订的指令进一步明确了所涉及设备必须符合的基本要求,如防护要求、信息要求和标志要求,同时还简化了合格评定程序。此外,新指令在以下两方面做了主要修改:关于信息和文件的要求更加严格;对固定设备规定了特殊的制度。但该指令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扩大了相关执行部门的自由裁量权,从而加大了相关企业符合该指令要求的难度。中方对此表示关注。

  (5)禁止电动车辆使用镉电池指令根据欧委会建议修改后的2000/53/EC指令规定,从2005年7月1日起,禁止一切电动车辆使用镉电池。但7月1日后仍准许限期前售出的电动车辆使用镉电池。根据欧委会的建议,不仅电动车辆的镉电池面临被替代,汽车零部件的含铅量,包括铅合金轮胎、引擎零件及窗门手柄的铅成分等都将受到限制。

  欧盟是机动车辆的重要市场,中国对这一措施对中国电动车辆对欧出口造成的影响表示关注。

  (6)关于禁止6类酞酸盐用于玩具生产的指令2005年12月,欧盟发布《关于修改第76/769/EEC号理事会指令的2005/84/EC号欧洲议会及理事会指令》,禁止6类酞酸盐用于玩具及儿童用品生产。其中DEHP、DBP和BBP三类产品将全面遭禁,而另外三类(DINP、DIDP和DNOP)产品将被禁止用于可能被儿童放入口中的玩具。这一禁令不仅适用于欧盟境内生产的玩具,进口到欧盟的玩具也将同样执行这一标准。新法规对产品生产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增加了生产商的负担。

  2.技术标准经有关利益方的交涉和游说,欧盟于2004年4月宣布对打火机、点火枪暂不实施要求出厂单价在2欧元以下的打火机必须加装防止儿童开启装置的EN13869标准(简称CR标准)。

  2005年5月27日,欧委会健康与消费者保护总司在向成员国散发了一份决议草案,以一次性打火机对儿童造成紧急危险为由,要求25个成员国尽快实施打火机CR标准,草案第一条仍以2欧元作为“一次性打火机”定义的限定条件。2005年7月,中国商务部组团赴欧就欧盟打火机CR决议草案进行交涉。在交涉中,中方指出欧委会决议草案引用的数据陈旧、不准确、缺乏逻辑性,不能满足欧盟制定草案所需的法定条件;同时,指出决议将产品价格与安全性能挂钩的规定以及检测方法等方面与WTO有关规则不一致等。在2005年7月15日欧委会召集的《通用产品安全指令》紧急安全委员会的会议上,由于各成员国关于是否实施CR标准决议草案的意见不一,立场分歧过大,不具备投票表决的基础,欧委会取消了对决议草案的投票安排。

  2005年12月,欧委会健康与消费者保护总司再次向成员国有关机构散发了修订后要求强制实施打火机CR标准的新决议草案。新决议草案部分接受了中方交涉时的观点,放弃了以“2欧元”作为产品适用范围的限定条件,而代之以技术定义,同时还对测试机构、出口限制等进行了修订。中方将继续关注欧盟新CR决议草案的进展情况。

  3.进口产品原产地标签根据欧盟现行条例,由第三地进口的产品只须在报关时呈报原产地资料,生产商并无责任在产品上加原产地标记,若加上标记,则须确保资料无误,以保障消费者及竞争对手免遭误导。

  2005年9月,欧洲议会采纳了一份关于2005年后纺织及服装业情况的报告,该报告强调应对纺织品及服装产品实行强制性原产地及厂商名称标签规定,以便消费者了解产品来源。
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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