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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拟允许小体积或散装文具以其他方式标示

文具协会发表于 2013-03-22 12:28:51 阅读次数:0

201325,台湾地区“经济部”发布经商字第10102445410号公告,预告“文具商品标示基准”第4条修正草案,预告终止日为222

台湾地区“文具商品标示基准”依商品标示法第十一条规定制定,对于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生产者信誉及规制商业秩序,产生了正面、积极的效果。该基准于2000620公告实施,200472修正至今,因商业交易习惯的改变,现行条文第四点第一款于实际标示上有所困难,在无损消费者权益及商品正确标示,并兼顾实际标示的可行性情况下,本次修订于原条文第四点第一款后段增列:但为一般性文具商品,因体积过小或散装出售者,得以其它足以引起消费者认识之显著方式标示。

修订后的第四点如下:

四、文具应依下列方法标示

(一)标示事项应以固定卷标、印刷标示或吊牌(挂牌)标示于本体或最小单位包装之明显处。但为一般性文具商品,因体积过小或散装出售者,得以其它足以引起消费者认识之显著方式标示。

(二)标示所用之文字应以中文为主,得辅以外文。

(三)标示所用之文字及数字,应大于0.15公分×0.15公分

(四)标示事项应以清晰、简明易懂之字体、文字或图解说明,以利识别。

(五)进口文具出售时或外销文具改为内销时,应附中文标示及说明书,其内容不得较原产地之标示及说明书简略。

(六)警告标示所用之字体或符号,其颜色应与底色不同且易于辨识,“警告”或“注意”二字字体不应小于(含)0.3公分×0.3公分,其种类及文字内容范例如下表:

文具种类

警告标示内容范例

1修正液

【警告】应于通风良好处使用。

【警告】勿置于高温或日照。

2雷射笔

【警告】使用时雷射光勿射人眼精。

3快干胶

【警告】应于通风良好处使用。

【警告】请勿吞食。

(来源:厦门WTO工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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