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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禁售含过量多环芳香烃(PAHs)消费品

文具协会发表于 2013-12-30 13:41:41 阅读次数:0


2013127日,欧盟官方公报刊登欧洲委员会第1272/2013 号规定,对现有的多环芳香烃物质
PAHs限制措施增添新规定,由20151227日起实施。

 新规定涉及多类产品,包括玩具、服装、鞋履、运动用品及家用器具,假如产品含有被限制的多环芳香烃物质,并会和人体直接、长期及短期内重复接触,将被禁止在欧盟销售。

规定表明,苯并[a]芘、苯并[e]芘、苯并[a]蒽、稠二萘、苯并[b]荧蒽、苯并[j]荧蒽、苯并[k]荧蒽及二苯并[ah]蒽均属多环芳香烃,已根据第1272/2008号条例物质及混合物分类、标签及包装规定列入类别1B致癌物质。新规定指出,该等多环芳香烃物质可于多类消费品的塑料及橡胶部分中找到。

根据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法规REACH法规附件XVII限制物质清单28条,该等多环芳香烃本身已被禁止向公众发售。此外,第50条限制用于制造轮胎的填充油extender oils所含的多环芳香烃物质。

因此,新规定限制物品中接触得到的塑料或橡胶部分的多环芳香烃含量,由规定实施当日起,其塑料或橡胶部分的多环芳香烃浓度超过每公斤1毫克的物品,不得投放市场。此外,鉴于儿童较为脆弱,欧委会认为应对玩具及儿童护理产品设定更严格的浓度限制。故此,假如玩具及儿童护理产品中接触得到的塑料或橡胶部分的多环芳香烃浓度超过每公斤0.5毫克,将不得投放市场。

上述限制只适用于在正常合理使用情况下,物品中会直接及长时间或短时间重复接触人体皮肤或口腔的橡胶或塑胶部位。只会短暂及偶然接触人体皮肤或口腔的物品或物品部分,不在限制范围之内。

规定指出,欧盟市场已经有低含量多环芳香烃的替代原材料,包括碳黑粉以及符合欧委会第 10/2011号规定管制接触食物的塑料及物品的油类。

总括而言,REACH规定附件XVII已被修订,在既有的第50条加入新段落:假如在正常合理使用情况下,物品的橡胶或塑胶部位会直接及长时间或短时间重复接触人体皮肤或口腔,并含浓度超过每公斤1毫克占该部件重量0.0001%的受限制多环芳香烃,不得投放市场向公众供应。这些物品包括:(1)运动器材,如自行车、高尔夫球杆和球拍;(2)家庭用品、手推车、学步车;(3)家用工具;(4)衣服、鞋履、手套和运动服;(5)表带、腕带、面具和发箍。

假如在正常合理使用情况下,玩具的橡胶或塑胶部位会直接及长时间或短时间重复接触人体皮肤或口腔,并含浓度超过每公斤0.5 毫克占该部件重量0.00005%的受限制多环芳香烃,不得投放市场。

上述规定不适用于20151227日前首次投放市场的物品。

欧委会将于20171227日前,根据最新科学资料检讨上述段落提及的限值,如有需要,将加以修订。

1272/2013号规定将于官方公报刊登后第20天生效。为让生产商有合理时间适应新限制,规定的各项规定要到20151227日才开始实施。

(信息来源:香港贸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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