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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修改商标指令和海关执法指令

文具协会发表于 2014-07-02 16:19:51 阅读次数:0

欧盟作为全球一体化程度最高的区域性国际组织建立了独特的共同体统一商标制度。2013年欧盟对1989年《欧盟商标法指令》、1994年欧盟跨国商标法律制度《共同体商标注册条例》、1995年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商标注册收费规定》进行了修改。具体修改内容涉及:第一、简化和统一商标注册程序;第二、修改已经过时的商标法条款,删除模糊不清的条款,明确商标权;第三、改进打击过境欧盟的假冒商品的方式;第四、加强欧盟成员国之间以及成员国与欧盟商标注册机构之间的合作,促进措施的一致性和操作的统一性。修改后的商标指令加强了对过境欧盟国家的假冒产品的查处力度,更好地保护注册商标、知识产权。

相应地,2014年欧盟调整了相关的海关执法指令,实施覆盖面更广、内容更具体、程序更简化的知识产权海关执法条例。欧盟理事会第1383/2003号条例规定:欧盟成员国海关有权在进出口和过境环节中止放行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条例将边境措施扩展到边境货物,还扩展到了假冒和盗版货物之外的侵犯其他知识产权的货物,如侵犯专利、外观设计、地理标志、原产地标志和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的货物,以及专门为侵犯知识产权而设计使用的模具、模型等。

由于欧盟在国际经贸领域已经作为一个强大的实体参与国际交往,因此,欧盟商标法和海关执法条例的修改对商标的国际保护会产生影响,具有国际意义。

信息来源:知识产权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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