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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利考虑修改儿童产品安全要求

文具协会发表于 2014-08-01 09:30:58 阅读次数:0

目前,智利政府正就一项修改现行114/2005法令中儿童产品安全要求的提案征询相关方评议意见,评议期截至74。值得注意的是,该提案扩大了114/2005号法令的范围以覆盖所有儿童产品,而非仅包括玩具。覆盖的产品包括:用于促进睡眠、身心放松、卫生、进食的儿童护理产品;含涂料、清漆、有机溶剂的儿童学校用品;14 岁以下儿童玩耍和休闲用的玩具(无论是否儿童专用)。该提案拟采纳针对邻苯二甲酸酯和双酚 A 的新限制规定。该限制要求与美国已有的相关联邦或州规定类似。

该提案要求所覆盖的产品在正常和合理可预见使用情况下,不会对儿童和其它人员健康造成危害。相比之下,现行法规要求玩具对用户而言应是安全的,并未提及旁观者等其它人员。该提案也规定产品须附有标签和说明,警告儿童和看护人相关危险以及避险方法。

现行法规中关于物理、机械、磁属性的要求将被修改。现行法规已要求,供36个月以下幼儿使用的玩具、配件和可从玩具上分离的组件应足够大,以防止被幼儿吞食。该提案将澄清相关要求也适用于吮吸玩具。此外,可放入口中的儿童护理用品应符合某些要求,以便不会造成窒息危害。与食品一并销售或与食品混装的玩具须采取单独包装并足够大,以防止被吞入。

水下玩具的设计和生产应保证其漂浮性丧失、或对儿童的支撑力和稳定性丧失风险最小化。玩具也应按照NCh3251/12011 MOD ISO 8124-1:2009标准的声学要求设计和构建。活动玩具的结构应将儿童跌落、淹溺、压死等风险最小化。

活动玩具、自行车(供48岁儿童使用,车座最大高度在435635毫米之间)应符合标准 NCh3251/4:2012-ISO8124-4-2010 NCh3276:2012 ISO 8098:2002要求。根据标准NCh3251/1:2011 MOD ISO8124-1:2009 的要求,在正常和合理可预见使用情况下,玩具不得释放出危险磁铁和磁性部件。玩具还应符合标准NCh3251/1:2011 MOD ISO8124-1:2009中与提案法规不相抵触的所有要求。玩具应符合某些阻燃要求,包括标准NCh3251/2:2011 ISO 8124-2:2007相关规定。按照目前要求,在正常和合理可预见使用情况下,玩具的设计和构建方式应确保,其被吞入或接触皮肤/体液/眼睛不会造成健康危害。现行有害重金属最大限量仍将维持在下述水平:锑0.2微克,砷0.1微克,钡25.0微克,镉0.6微克,铬0.3微克,铅0.7微克,汞0.5微克,硒5.0微克。这些物质的含量须按照标准NCh3251/3:2011 ISO8124-3:2010中的要求和检测方法进行测定。除玩具外,该提案规定这些最大限量也适用于所覆盖的含涂料的儿童产品。这些产品的迁移水平将按照下列标准测定:NCh2541:2000(蜡笔)、NCh2583:2001(铅笔)、NCh2587:2000(雕塑陶土)、NCh2591:2001(彩色铅笔)、NCh2628:2001(蛋彩画涂料和学校用水彩)。儿童产品应附带由认可实验室签发的检测报告,声明相关产品符合上述最大限值。

玩具和儿童护理用品及其部件不得含有致癌、致突变、生殖毒性物质。该国卫生部将在其签发的法令中公布一份此类物质清单。此外,供36个月以下幼儿使用的玩具、可放入口中的玩具和儿童护理用品中亚硝胺类、氮类的迁移不得超过0.05mg/kg(亚硝胺类)1mg/kg(氮类物质)。

玩具中甲苯最大残留限量维持在170ppm的水平,应按照ASTM D 4526《用静态顶空气相色谱法测定聚合物中挥发物标准规程》的测试方法测定。值得特别注意的是,法规提案将规定玩具和儿童护理用品中邻苯二甲酸酯(DEHP)、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邻苯二甲酸丁苄酯(BBP)最大限量为 0.1%(按重量计)。针对可放入口中的玩具和儿童护理用品,下列邻苯二甲酸酯也将规定类似限量: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DINP)、邻苯二甲酸二异癸酯(DIDP)、邻苯二甲酸酯(DnOP)。同时,由聚碳酸酯塑料制成的婴儿奶瓶(与食品接触)双酚A浓度不得超过0.6mg/kg。接受上述化学物质检测的产品应附带由认可实验室签发的检测报告,声明产品未超过相关化学物质的最大限量。

提案对儿童产品的现行标签要求也做了一些修改。玩具和儿童护理用品应标示产品使用的最小寿命,或者符合NCh3251/1:2011 MOD ISO8124-1:2009 1章的要求。服装和骑乘玩具应包括有关尺寸和/或重量限制信息。此外,所覆盖的儿童产品应包含下列信息:

i)产品的通用名称(当消费者不能一眼充分识别产品时),

ii)负责产品生产、进口的生产厂、实体单位名称、业务名称、地址,

iii)原产国,

iv)表明生产厂推荐寿命的相关说明或符号(不适用于学校供应),

v)警示语(如果产品须在成人监督下使用)。

该提案也要求所覆盖的儿童产品应包括识别产品的型号、批号、系列号、模号。如果因尺寸、属性原因,产品上不能包含此类信息,则应在产品包装、随附文件中标明。

如果产品不得被 3 岁以下儿童使用,则提案允许其包括警示语或特定符号。警示语应在使用说明中附带对潜在危害的简要描述。含有可被3 岁以下幼儿吞入的危险小部件(根据NCh3251/1:2011 MOD ISO8124-1:2009 判定)的儿童产品,则须标示声明“Contiene Parts Pequenas(包含小部件)”或类似语言。含有危险磁铁的玩具应包含声明“Advertencia, Contiene Imanes Peligrosos Para Ninos Menores de Anos(警告,产品含有磁铁,会对 14 岁以下儿童造成伤害)”。

承载或支持儿童在水中玩耍的玩具标签要求仍维持不变,而科学产品标签要求则进行了小幅修改。

儿童产品安全新要求将自最终法规在官方公报上公布之日起180天后生效。(来源:江苏检验检疫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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