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欧盟饰品及儿童产品REACH总铅要求
文具协会发表于 2016-07-04 17:16:47 阅读次数:0 次欧盟委员会于2015年4月23日发布了欧盟REACH法规的修订法规 (EU) No 628/2015,针对REACH附件17第63项总铅要求进行修订, 增加儿童产品总铅要求,该修订指令将于2016年6月1日开始生效。
EACH附件17第63项要求如下: 1、若珠宝产品的任何单个部件的铅含量大于或等于0.05%(重量百分比),则不得投放市场或者在市场使用。 2、为公众供应的物品或部件,在其正常使用或可预见的使用中可放入到儿童口中,铅含量(以铅计)大于等于0.05%的,不得在投放市场。该限量不适用于:能证明该产品以及其任何可接触部件,不管是否带涂层,其铅的释放量低于0.05 μg/cm2 per hour(或0.05 μg/g/h);另外要求带涂层的物品,至少保证在正常使用情况下,两年内其铅的释放量不得超过以上限量,
“珠宝产品”:包括了珠宝和仿真饰品以及头饰,包括:手镯、项链和戒指;穿刺饰品;腕表和腕带;胸针和袖扣。
“任何单个部件”:应包括珠宝的组成的材料,以及珠宝产品的任何单个部分
“可接触部件可被儿童放入口中”:产品某一维度的尺寸小于5cm,或者其某一可分离部件或突出部位的尺寸小于5cm。
豁免:
理事会指令 69/493/EEC 的附件I(1, 2, 3 和 4类)中定义的水晶玻璃;
非合成或再生的贵重宝石和装饰性宝石(CN码7103,归于条例(EEC)No 2658/87中),除非其用铅或铅化合物或者经含有此类物质的混合物处理;
珐琅,被定义为至少在500℃的温度下矿物融化、玻璃化或烧结而得到的玻璃化混合物;
包括挂锁在内的钥匙和锁;
乐器;
物品或者物品的某部分由黄铜组成,其黄铜部件的铅浓度(以铅计)不得超过0.5%(质量分数);
书写工具的尖端;
宗教产品;
便携式锌-碳化学电池以及纽扣电池;
以下范围内的物品:
(i) Directive 94/62/EC 欧盟包装指令
(ii) Regulation (EC) No 1935/2004 欧盟食品接触材料法规
(iii) Directive 2009/48/EC欧盟玩具安全指令
(iv) Directive 2011/65/EU 欧盟RoHS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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