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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部门负责人详解《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文具协会发表于 2010-12-02 10:17:11 阅读次数:0

  新就业税收政策将扩大惠及范围
○ 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就业重点群体,都涵盖在新的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对象之内
○ 新的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对象的界定,以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作为基本条件
○ 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也被纳入优惠政策适用范围
就业是民生之本,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就业工作,坚持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为适应当前就业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进一步扩大就业规模,推动以创业带动就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支持和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就如何才能享受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等问题,本报记者近日采访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部门的相关负责人。
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表示,与以往按照特殊群体确定享受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相比,新的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对象的界定,以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作为基本条件,即由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少数特困群体扩大到纳入就业失业登记管理体系的全部人员。因此,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以及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等就业重点群体,都涵盖在新的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对象之内。同时,为支持和鼓励应届高校毕业生创业,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也被纳入优惠政策适用范围。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相关负责人表示,享受优惠政策的人员须按规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等凭证。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中,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
零就业家庭凭社区出具的证明,城镇低保家庭凭低保证明,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经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实认定,取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仅在毕业年度适用),并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取得《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根据《通知》,《再就业优惠证》不再发放,原持证人员应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相关人员申领相关凭证后,由就业和创业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审核认定,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字样,同时符合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条件的,可同时加注;主管税务机关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
来源: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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