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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文具协会发表于 2012-01-16 00:00:00 阅读次数:0

 2011年11月14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该通知有效期为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对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上述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企业注册登记费;2.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发票工本费;3.海关部门收取的海关监管手续费;4.商务部门收取的装船证费、手工制品证书费、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5.质检部门收取的签发一般原产地证书费、一般原产地证工本费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本费;6.贸促会收取的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ATA单证册收费;7.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登记费;8.新闻出版部门收取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9.农业部门收取的农机监理费(含牌证工本费、安全技术检验费、驾驶许可考试费等)、新兽药审批费、《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和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10.林业部门收取的林权证工本费;11.旅游部门收取的星级标牌(含星级证书)工本费、A级旅游景区标牌(含证书)工本费、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标牌(含证书)工本费;12.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收取的清真食品认证费;1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的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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