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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关于开展2021年度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绩效评价和示范平台评选工作的通知

cnnbsa发表于 2022-03-11 15:18:29 阅读次数:0
各区(县、市)经信局,各管委会经信部门,宁波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20〕72号)和《宁波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甬经信企服〔2021〕16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为推动我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建设提升,决定组织开展2021年度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年度绩效评价和示范平台评选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与对象

(一)年度绩效评价。认定有效期(三年)内的167家市级平台运营单位应全部参与年度绩效评价。

(二)示范平台评选。国家、省、市级示范平台认定有效期均为三年。未曾获评(或已过有效期的)市级示范平台且完成2021年度绩效评价的市级平台运营单位,可申报市级示范平台,并可同步预申报国家、省级示范平台;未曾获评(或已过有效期的)国家、省级示范平台的现有(有效期内)市级示范平台,在完成2021年度绩效评价基础上,可直接预申报国家、省级示范平台。各相关单位可自主决定是否参加评选。

名单详见宁波企业综合服务大平台(qyfw.jxj.ningbo.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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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报材料

(一)年度绩效评价

年度绩效评价实行线上填报。平台运营单位通过宁波企业综合服务大平台,使用浙江政务服务网企业法人用户账号登录绩效评价系统,完善数据填报,并上传以下材料电子档,主要包括:

(1)2021年度绩效评价报告(见附件1);

(2)(目前仍在有效期内的)集聚服务机构协议;

(3)2021年度服务企业记录(1月1日至12月31日);

(4)其他系统内提示要求上传的证明材料。

(二)示范平台评选

有意向参加国家、省、市级示范平台评选单位,除在线上完成2021年度绩效评价外,需额外提供申报表(见附件2)、经事务所审计的2021年度专项审计报告(见附件3)、2021年度绩效评价报告纸质文档及其电子版。

三、申报流程

(一)年度绩效评价

1.2022年2月28日至3月14日期间,在线完成年度绩效评价填报。

2.各地经信部门初审,市经信局复审确认结果。

(二)示范平台评选

1.申报单位完成年度绩效评价后,于3月18日前将申报表、审计报告、年度绩效评价报告等纸质文档(一式2份)和相关电子版报送至所在地经信部门。

2.各地经信部门结合平台运营实际及工作配合度,在申报表内提出市级示范平台推荐意见(推荐数量不超过本地区参评单位数量50%,且最多不超过6家)。

3.市经信局根据《管理办法》规定抽选专家开展评审,对市级示范平台获评单位予以公示、公布,并综合确定当年国家、省级示范平台推荐对象。

四、相关政策

市经信局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20〕72号)对获得国家示范平台荣誉的单位实施资金奖补。各地经信部门根据《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第一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甬财经〔2021〕1312号)对企业公共服务能力建设给予政策支持。

五、工作要求

(一)请各地经信部门及时通知属地内平台按时完成绩效评价,并将申报示范平台评选单位的材料(纸质一式1份+电子版)汇总后于3月28日前报市经信局企业服务处。

(二)请各地经信部门提醒属地内平台关注《管理办法》修订变化,及时在宁波企业综合服务大平台“企服集市”内上架服务产品,做好对企宣传,完成公益性服务产品订单。

(三)不参加年度绩效评价、绩效评价为不合格或提供虚假佐证材料的,根据《管理办法》撤销市级(示范)平台认定。

联系人:杜云峰,联系电话:89292067;杨志超,联系电话:89183473,电子邮箱:931019064@qq.com。

附件:图片1.绩效评价报告内容要求.docx

 图片2.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评选申报表.docx

图片3.专项审计报告内容要求.docx

 

(附件下载请点下面阅读原文)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2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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