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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申报】关于做好2023年度技能人才引培奖励申报工作的通知

cnnbsa发表于 2024-05-17 10:09:07 阅读次数:0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镇海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镇人社发〔2023〕11号)文件,现就申报2023年度技能人才引培奖励通知如下:

一、奖励对象

对2023年4月17日—2024年4月16日期间全职引进和自主培养高技能人才突出的区内企业,或为区内企业培养高技能人才突出的区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经认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引进和培养的高技能人才职业(工种)须列入区人力社保局最新公布的镇海区紧缺职业(工种)高技能人才岗位补贴目录(镇人社发〔2022〕151号)。

二、奖励标准

1、区内企业奖励标准为:年全职引进高级工及以上达到10名、20名、30名及以上的,且员工在本企业社保缴纳满6个月及以上的,分别给予3万元、6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企业申报自主评价技能人才资质,对新取得技能等级认定资质、并开展过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企业,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年自主培养高级工及以上达到30名、60名、100名及以上的,分别给予3万元、6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年度同名员工取得的不同工种、等级的技能资质只计算一次。

2、区内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奖励标准为:全年为区内企业培养高技能人才达到100名、200名、300名及以上的,分别给予3万元、6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引进的高技能人才是指从宁波市外引进,并在宁波市首次缴纳社会保险的高技能人才,引进时间以缴纳宁波市社会保险时间为准。企业自主培养的高技能人才是指企业通过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活动培养的高技能人才。培训机构培养的高技能人才是指经培训机构开班备案、通过社会化评价机构认定的高技能人才。培养的高技能人才包括新培养和等级晋升的人才。

区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帮助企业引进高技能人才的,不适用该条政策,按照《镇海区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镇人社发〔2022〕108号)执行。

三、申报材料

1、《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镇海区高技能人才引培奖励汇总表》;

3、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证明,或培训机构登记证书;

4、引进人员劳动合同或聘用人员合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社保缴纳证明;

5、培养人员评价合格花名册(需加盖评价部门公章),或员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机构培养还需提供开班备案材料。

四、相关要求

1、本通知所称的高技能人才是指具有高级工、技师或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二级、一级)职业任职资格(技能等级)的技能劳动者。

2、规上工业企业享受本政策的,需满足研发投入不低于100万元或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2%的条件。落户3年以上的企业当年享受的扶持资金总额,不高于上年度企业地方综合贡献。

3、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请将相关材料报至所辖镇(街道),由镇(街道)初审并汇总后于2024年5月24日前报至区人力社保局职业能力建设科,逾期不予受理。咨询电话:89287146。申报同时,视为申报单位同意经办机构查询缴纳社保情况。

 

附件:1、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图片附件1、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docx

          2、2023年度新引进高技能人才花名册图片附件2、2023年度新引进高技能人才花名册.docx

          3、镇海区高技能人才引培奖励汇总表图片附件3、镇海区高技能人才引培奖励汇总表.docx

 

 

镇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镇海区财政局

2024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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