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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企业人员在职读研学费补贴政策终于出炉了!

cnnbsa发表于 2017-04-14 14:54:24 阅读次数:0
补贴对象

学费补贴对象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企业实际从事工程、技术、管理工作3年以上,且符合报考专业招生条件的在职人员;

 

划重点:企业工作三年。

 

(二)与在甬企业(含部省属驻甬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且在宁波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时间不少于12个月(缴费计算时间截止报考当年6月30日);

 

划重点:在宁波企业交社保一年。

 

(三)所攻读的研究生专业应与本人从事的专业岗位对口,且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具体专业范围由市人力社保局根据上年度《宁波市人才指数报告》确定并发布;

 

划重点:报的专业和企业工作对口。

 

(四)补贴对象须于2015年8月12日以后,通过研究生入学考试或者国家承认的其他入学方式,被具有实施研究生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录取,经全日制或非全日制培养毕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学位证书;或参加大中型企业与国家“211工程”、“985工程”重点高校以及行业专业排名全国前列的高校联合举办的硕士研究生培养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学位证书。

 

划重点:1.研究生入学考试或国家承认的入学方式;2.入学时间必须在2015年8月12日以后,即15年9月入学、16年3月入学以此推类。

 

 
 

 

补贴标准

企业人员攻读研究生毕业后可享受学费50%的补贴,每人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已经享受市财政相关学费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补贴政策,同等学历只能享受一次学费补贴。

 

 
 

 

补贴办法

(一)申报程序。

 

企业人员报考前,填写《宁波市企业在职人员攻读研究生学费补贴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详见附件1),由所在企业携带《申报表》、社保缴纳记录(以宁波市社保信息管理系统记录为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向社保关系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申报。

 

各地人力社保部门负责社保所在地企业申报材料的汇总与初审,并于每年6月30日前将申报对象汇总表(详见附件2)电子版和《申报表》报送市人力社保局(市人力社保局受理窗口:宁波人力资源大厦二楼11、12号服务窗口,地址:宁波市兴宁东路228号,联系电话:83867306、83867577)。

 

企业与高校联合举办硕士研究生培养班的,在签订联合办班协议后三个月内,由办班企业携带联合办班协议(含报名学员名册)原件及复印件,每位报名学员的《申报表》、社保缴纳记录、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向社保关系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申报,经所在地人力社保局初审后,报市人力社保局。

 

划重点:填写申报表+准备相应材料,交给自己所在企业。由企业提交材料到所在人力社保部门。

 

(二)资格审核。

 

市人力社保局对申报材料和申报对象资格进行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进行为期五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纳入当年度企业人员攻读研究生学费补贴对象管理名册。

 

审核结果等待公示,我们也会通知。

 

(三)签订协议。

 

申报对象按规定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并被录取后,凭录取通知书于录取当年11月底前与市人力社保局签订学费补贴协议,明确享受学费补贴的具体要求和办理手续。企业与高校联合举办硕士研究生培养班的,在开班后三个月内,企业组织学员与市人力社保局签订学费补贴协议。

 

今年入学考生11月底前签订协议;已入学考生协议签订时间将另行通知。

 

(四)补贴申领。

 

申报对象毕业后3个月内携带硕士或博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学费发票原件、《学费补贴协议》原件、本人社保卡号及复印件到申报地点办理学费补贴申领手续。

 

划重点:毕业后3个月内申请领取补贴。

 

 

 
 

 

其他

咨询电话

0574-87117241;83867573;87116102;87114552

 

咨询地址

海曙区柳汀街557号人才大厦(学历学位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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