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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宁波嘉德公司与台州靓苑公司外观专利侵权纠纷事宜

cnnbsa发表于 2020-11-24 09:49:06 阅读次数:0
 
【案情简介】
宁波嘉德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德公司”)在阿里巴巴网站处发现台州靓苑户外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靓苑公司”)经营的网店所销售的某款椅子的外观造型、整体结构等方面与嘉德公司的ZL201230591945.7号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相似,且两者为同一类产品,足以造成一般消费者的误认和混同。因此,嘉德公司认为,靓苑公司未经嘉德公司的许可,抄袭、模仿其拥有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并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与原告专利构成相似外观的侵权产品,侵犯了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与此同时,嘉德公司对靓苑公司的网站进行了网页公证,以固定证据。公证书中载明了靓苑公司工厂信息和侵权产品的销售记录。
故此,嘉德公司向杭州中院提起诉讼,诉请要求被告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损失。
 
【案件进展】
经过审理,杭州中院认定靓苑公司确实构成侵权,判令靓苑公司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损失。但是,靓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自认为其未生产亦未实际销售侵权产品,仅是将图片放在网站上。随后,靓苑公司向浙江高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嘉德公司未提供侵权产品的实物,仅是网页公证无法证明被告实际上生产、销售了侵权产品,故仅认定靓苑公司停止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嘉德公司对二审法院的改判不服,向最高院申请了再审。目前,最高院已受理本案并对本案案情进行了询问,待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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